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幼稚園分類管理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幼稚園分類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幼稚園分類管理實施辦法
  • 印發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等
辦法印發通知,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立審批,第三章 分類登記,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變更終止與法律責任,第六章 現有民辦幼稚園分類登記,第七章 附則,辦法解讀,

辦法印發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幼稚園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9 號),做好民辦幼稚園分類管理和分類登記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8〕31 號)、《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桂發〔2019〕10 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幼稚園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 年7月1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促進我區民辦幼稚園規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幼稚園,是指經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稚園。本辦法適用於全區範圍內民辦幼稚園審批、分類管理和登記。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幼稚園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公益性導向,認真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學前教育規律,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堅實基礎。

第二章 設立審批

第四條 民辦幼稚園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和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由舉辦者自主選擇,審批機關依法依規審核確定。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幼稚園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幼稚園的設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地方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民辦幼稚園法人屬性一經確定,應保持穩定。已按照分類登記程式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不得再轉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由舉辦者提出申請,可以轉為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並重新進行法人登記。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不得登記為營利性幼稚園。
第六條 民辦幼稚園的設定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幼稚園的設定標準執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製定本地區民辦幼稚園設定標準,負責開展本地區民辦幼稚園審批工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幼稚園準入管理,嚴格掌握審批條件,加強對教職工資質與配備、辦園設施與設備等方面的審核。
第七條 申請籌設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幼稚園的舉辦者,選擇設立為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應當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選擇設立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應當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登記,以預先核准或登記的名稱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學校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申請設立民辦幼稚園,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設定標準規定的材料、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第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幼稚園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稚園,按照學校登記類型分別到相應的登記機關進行法人登記。

第三章 分類登記

第九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到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辦幼稚園,依法依規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民辦幼稚園名稱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經審批機關批准,登記部門登記的民辦幼稚園名稱受法律保護。縣級民政部門應按照民政部下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要求,核准登記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名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登記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名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辦學前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民辦幼稚園發展政策、發展規劃;落實發展民辦幼稚園的各項獎勵、資助和扶持政策;及時辦理民辦幼稚園的審批、舉辦者變更等事項;組織實施對民辦幼稚園的辦學評估、財務監管、年度檢查等工作,規範民辦幼稚園的辦學行為。
第十三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健全民辦幼稚園監管制度,通過專項督導與綜合督導等方式,對民辦幼稚園的辦學行為實施監督、指導,對民辦幼稚園的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縣級民政部門對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實行民辦非企業法人年度檢查,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運用信用分類監管、定向、不定項抽查檢查、信息公開等手段,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監督管理,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對營利性民辦幼稚園舉辦者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十四條 縣級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投訴部門、聯繫電話,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進行查處。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辦教育聯合執法機制,對民辦幼稚園的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變更終止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民辦幼稚園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幼稚園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經審批機關批准同意後可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分立、合併民辦幼稚園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
第十六條 民辦幼稚園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審計後,經幼稚園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及時辦理法人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民辦幼稚園名稱、舉辦者、辦學地址和章程等重大事項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核准,併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民辦幼稚園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民辦幼稚園出現依法終止情形的,須終止辦學。終止時應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退學費、清償教職工費用、清償相關債務、妥善安置學生,並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向社會公告。進行財務清算後,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剩餘財產應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辦學,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民辦幼稚園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與有關政策規定開展辦學活動。縣級相關行政部門按職責依法履行監管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現有民辦幼稚園分類登記

第二十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幼稚園,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類登記,分類登記之前,根據其法人屬性予以管理。超過期限仍不進行分類登記的民辦幼稚園,按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設立的民辦幼稚園必須在申請時明確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或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不存在過渡期。
第二十二條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幼稚園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應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幼稚園,應當進行財務清算,按職責許可權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就全區民辦幼稚園的審批、分類管理和登記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辦法》出台,意味著我區對民辦幼稚園實施分類登記管理,即民辦幼稚園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民辦幼稚園舉辦者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園或者營利性園。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舉辦者將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幼稚園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此外,非營利性園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終止辦學的,在進行財務清算後,其剩餘財產應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辦學。
《辦法》要求,在《辦法》施行之前批准設立的民辦幼稚園,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類登記,超過期限未進行分類登記的,按非營利性園管理。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幼稚園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園,應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園,應當進行財務清算,按職責許可權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辦法》強調,民辦幼稚園的法人屬性一經確定,要保持穩定。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園的,不得再轉為營利性園;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園的,則可以提出申請轉為非營利性園,並重新進行法人登記。其中,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不得登記為營利性幼稚園。
《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設立的民辦幼稚園,必須在申請時明確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園還是非營利性園,不設過渡期。非營利性園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正式批准設立後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園的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登記,正式批准後辦理法人登記。
民辦幼稚園的設定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幼稚園。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幼稚園的辦學行為實施監督指導,對民辦幼稚園的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縣級民政部門對非營利性民辦幼稚園實行民辦非企業法人年度檢查,對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運用信用分類監管、定向、不定項抽查檢查、信息公開等手段,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幼稚園監督管理,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對營利性民辦幼稚園舉辦者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