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地、市制定的有關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規定或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2月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2月6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辦[1993]10號
  • 發布日期:1993-02-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
(1993年2月6日桂政辦〔1993〕10號)
第一條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經濟利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穩定從事運輸事業單位和個人的經營,促進自治區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自治區境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包括中央、外省、市、自治區駐我區單位)、個體、聯戶和集體單位的汽車、機車、拖拉機等各種機動車輛,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的,必須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及其代理機構辦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
國營交通專門運輸企業的機動車輛是否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客、貨車輛統一投保,可與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協商費率優待。
第四條凡不按本規定參加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保險期滿不辦理續保手續的車輛,各有關部門不發給行車牌照、不予辦理年度檢驗手續,不發給營業運輸證。嚴格禁止無證、無照、無保險的“三無”車輛通行,違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保險條款及費率執行,有關機動車輛保險事宜,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所屬機構或代理機構負責辦理。
第六條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因報廢、封存或過戶轉讓等原因要求退保者,必須持公安交警、農機管理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到原承保的保險公司所屬機構或代理機構辦理退保或批改手續。
第七條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並及時通知負責承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需全面掌握事故情況,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了解。
第八條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他人傷、殘、死亡或其它財產損失時,保險公司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處理的決定,以及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經濟賠償。
第九條機動車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經濟補償,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先行處理。對交通逃逸案件實際造成的損失,由實際承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或者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該項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擔,雙方每半年結算一次。
第十條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及其駕駛人員,應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駛。保險車輛在一年內安全行駛無賠款並續保時,保險公司給予上年度所交保險費的百分之八作為無賠款安全獎勵,百分之二作為各級安委會巨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補充。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並在防災經費上給予支持,搞好事故預防,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條保險費的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可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國有企業按國務院《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國發〔1984〕34號)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地、市制定的有關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規定或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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