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轉發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於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轉發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於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請示報告的通知》在1979.07.16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轉發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於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9.07.16
  • 實施時間:1979.07.16
檔案內容
國務院同意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於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請示報告和《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近幾年來,鐵路行車路外傷亡事故日益增多,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巨大損失,嚴重影響鐵路正常運輸秩序,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為了保證鐵路行車安全、暢通,鐵路部門要加強鐵路沿線的防護設施,對車輛、行人流量大的,特別是容易出事故的無人看守的道口,要逐步改為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動信號道口,並教育鐵路職工,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努力避免發生路外傷亡事故;交通部門要加強車輛的監理工作和對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教育;農村人民公社要加強對拖拉機駕駛員的安全行駛教育。火車在正常運行中與其他車輛相撞,一般情況下,火車不能負責。因為火車制動距離較長,很難立即停車。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鐵路沿線城鎮、農村社隊、企事業單位、學校、部隊和人民民眾進行鐵路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做好護路、愛路工作,嚴格遵守交通和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發動民眾,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努力防止發生路外傷亡事故。同時,事故發生後,要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文妥善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傷亡事故,濫給鐵路施加壓力,過多索要賠償。
關於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請示報告
近幾年來,鐵路路外傷亡事故明顯增多。在處理路外傷亡事故中,由於現行辦法不甚完善,各地在執行中不盡一致,給善後工作造成許多矛盾和困難。在處理中,受傷害者親屬,往往要求過高。這些都影響鐵路正常運輸工作。
在實現全黨工作著重點的轉移中,我們認為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人身傷亡事故;同時,也要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比較完善的路外傷亡事故處理辦法,以便妥善處理路外傷亡事故。這是關係到正確處理鐵路與地方、鐵路職工與人民民眾相互關係的問題。因此,我們對一九五八年鐵道部、公安部頒發的《鐵路行車路外人員傷亡及鐵路與公路車輛衝突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作了修訂,經向各省、市、自治區公安、民政部門徵求意見,並與商業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商量,共同草擬了《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在修訂中,根據中共中央[1978]67號檔案《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參照了《民工參加國民經濟建設傷亡撫恤辦法》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各地的現行辦法。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首先是對鐵路沿線城鎮、農村社隊、工礦企事業、學校、部隊和鐵路部門分別提出了要求。其次,明確了如何分清路外傷亡人員的責任問題;明確了農、牧民在鐵路沿線放牧,造成傷亡事故如何處理的問題;明確了不允許任何單位在鐵路沿線隨意鋪設道口的問題;明確了凡利用鐵路進行違法活動,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理辦法問題;解決了路外人員因傷住院的糧票來源問題。第三,把“必要的撫恤”,改為一次性救濟或撫恤,對救濟和撫恤金額都作了全國性的統一規定。第四,要求一切機動車輛通過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必須“一慢、二看、三通過”,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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