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對臨近保質期食品規範管理的意見

《廣西壯族自治區對臨近保質期食品規範管理的意見》為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規範的管理而定製的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內容解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定的行動計畫的通知
(桂政發〔2012〕80號)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範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提高食品經營者誠信守法和自律意識,切實保護食品市場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定的行動計畫的通知》(桂政發〔2012〕80號)要求,現就臨近保質期食品的規範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的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臨近保質期食品,是指臨近包裝物上標註的最後保質日期的期限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二、根據食品保質期的不同,對臨近保質期界定如下:
(一)保質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臨近保質期為45天;
(二)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
(三)保質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
(四)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
(五)保質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2天;
(六)保質期在10天以下的,臨近保質期為1天。
鼓勵食品經營戶制訂嚴於以上界定食品臨近保質期的標準。
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
三、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納入日常監管工作,建立屬地監管責任制,在轄區食品經營者中開展行政指導,引導經營者按照本意見對臨近保質期食品進行規範管理,提高經營者誠信守法和自律意識。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監督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的落實情況和保質期到期食品的退市情況,依法查處擅自篡改食品生產日期或保質期、過期食品改換包裝、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等違法行為,並將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五、指導並督促商場、超市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其它食品經營戶設立專櫃或相對集中的存放處,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和銷售,並作醒目提示。
六、指導食品經營者統一按照下列標準製作“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櫃)”明示牌:
專區(櫃)明示牌,固定在貨架上方,明示牌寬度:大於10cm。牌面底色:黃色;明示牌內容:“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櫃”,字型:黑體字;字型顏色:紅色。明示牌的長度和字型大小由經營者自行確定。
同時,在專區(櫃)的醒目位置需用黃底黑字製作內容為“請消費者購買後在保質期內食用完畢”的提示牌。
七、進入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櫃)的食品應當在保質期限到達當天閉市後撤出貨架,嚴禁更換(改)包裝和生產日期、保質期後再進行銷售。
八、與其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或者將臨近保質期食品作為贈品的,須在該臨近保質期食品上貼上“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籤提示,且不得隱藏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九、督促食品經營者按照本指導意見履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義務,建立健全內部臨近保質期管理機制。
(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人員的管理知識培訓。食品數量大、批次多的大型商場、超市還應當建立完備的電子台賬管理系統。
(二)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確保購入食品來源正規可靠。實行定時、定人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自查制度,發現食品達到臨期界限的,通知食品經營負責人,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櫃)。
(三)專職或兼職臨近保質期管理人員應每天閉市前對臨近保質期食品進行檢查,對尚未售出但當天保質期到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撤出貨架,並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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