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經濟開發區土地徵用開發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經濟開發區土地徵用開發管理辦法》是1992年6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旨在為加快改革開放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城市基礎建設,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我區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經濟開發區土地徵用開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2-06-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2-06-04
  • 地價:基準地價
發布背景,檔案全文,

發布背景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經濟開發區土地徵用開發管理辦法
(1992年6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為加快改革開放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城市基礎建設,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我區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檔案全文

一、建立城鎮經濟開發區,屬縣級以上開辦的,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屬鄉、鎮開辦的,需經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報自治區備案。申報經濟開發區,要做好可行性論證,說明開發條件、開發內容、經濟效益、占地面積,並提供開發區內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計畫等,報經批准後,方能宣布為經濟開發區。
經濟開發區需要擴大範圍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查同意。
二、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和劃撥、統一管理。用地單位要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政府批准後,辦理出讓和劃撥手續。
為了有利於統一徵用土地和進行初步開發,凡建立經濟開發區的市、縣設立地產公司,其主要職能是:根據城鎮建設,對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徵用的成片土地,具體辦理征地手續和拆遷、安置工作(舊城改造的拆除、安置工作仍由城建部門負責);統一進行基礎開發,協助開發管理部門辦理出讓、劃撥工作。地產公司屬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隸屬市、縣土地管理局。除地產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與農民談判辦理征地事宜。
三、簡化經濟開發區土地徵用、出讓、劃撥手段。其程式是:
1.自治區根據各個經濟開發區的需要,分期分批成片審批征地,同時按規定審批被征地農民“農轉非”。
2.經批准徵用的土地,應統一進行初步開發,按規定設計要求搞好平整土地和道路、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確有困難的還應做好“一通一平”(通路、平整土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片出讓的,也可不經開發直接出讓。
3.經統一開發後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原屬地、市和自治區審批的,委託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劃撥繪用地單位後,再按審批許可權上報地、市或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4.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土地登記發證、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由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出讓可以採用協定、招標和拍賣形式。
通過劃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擅自轉讓。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按國務院[1990]第9號令辦理,並交納出讓金。
四、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要嚴格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建設項目選址的選定,要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項目用地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額核定,做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
五、科學地制定地價,地價一般有兩種:一是基準地價,主要根據成本費(包括征地、拆遷和開發支出等)和地租制定,二是出讓地價,根據區位、社會投入、繁華程度、效益大小、供求關係、土地用途(如屬高新技術開發項目的地價可從低甚至以補貼地價出讓)及使用年限而定。出讓地價可根據土地市場供求情況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
地價的制定由地產公司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政府審核批准。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的收入,除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後,其餘全部上繳財政,其中該上繳中央的部分,由市、縣財政上解自治區財政專項上繳。各市、縣留下部分,原則上70%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30%用於開發農用土地。
七、在經濟開發區內進行建設,須遵循下列各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2.用地者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契約。
3.事先預約用地者,需按地價總額20%預交用地定金。從預交用地定金之日起,三十天內簽訂用地契約,逾期不簽訂契約,作自動放棄,定金減半退還,地塊另行安排使用。
4.從用地契約簽字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讓方有權解除契約,處以罰款、直到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1)超過六十天未付清全部地價款的。
(2)超過一年不動工建設的。
(3)不按契約規定建設、開發的。
5.出讓方應當按照契約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不按契約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者有權解除契約,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八、安置好開發區內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須依法計算支付,在規劃利用土地時,要儘可能給被征地農民留一定數量的生產生活用地,如土地已基本被徵用,應按政策規定及時給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並扶持其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妥善解決生活出路。
九、本辦法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未按此辦理的,需補辦申報手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