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已經1997年7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9月23日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號
【發布日期】1997-09-23
【生效日期】1997-09-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11號)
自治區主席 成克傑
1997年9月2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具有本自治區城鎮常住戶口和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業要求的無業殘疾人,均為分散按比例就業的對象。
農村殘疾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業問題,由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自行規定。
第三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託,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其職責內,對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進行指導,並給予支持。
第四條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下列規定分級管理:
(一)自治區直屬單位,在自治區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部門所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自治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二)自治區轄市(地區)、縣(市、市轄區)所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三)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將其負責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有關工作,委託下級機構辦理。
第五條殘疾人勞動能力的鑑定,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縣以上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應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確定。按規定比例計算安排殘疾人達到0.5又不足1人的單位,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
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安排有傷殘軍人證書的傷殘軍人,就業後致殘的職工仍在崗在職的,可以計入所在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
各單位投資興辦的福利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可以計入該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總數。
各單位不得虛報錄用殘疾人職工人數。
第七條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從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的待業殘疾人中選取,也可以就近從社會中自行招收。本單位職工的直系親屬是殘疾人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各單位錄用殘疾人計畫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待業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推薦就業的殘疾人必須能夠上崗工作或者經過培訓後能夠上崗工作。
第八條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單位應當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提供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寄送單位在職職工情況表。
第九條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金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按照規定比例計算安排殘疾人不足0.5人的單位則按實際比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願意安排1名殘疾人的則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由於特殊原因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困難的單位,應當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緩繳或減免申請,經殘疾人聯合會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後可以緩繳或減免。
第十二條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過核實的各單位的單位在職職工情況表所表示的差額人數和當地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確定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和應當繳納的金額,並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
第十三條繳納單位應當按照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款通知所列的銀行賬號、應繳金額和繳款期限,按時按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對逾期繳納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使用,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其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五條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對拒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責令其限期改正,補交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虛報錄用殘疾人職工人數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服前款行政處罰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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