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作用的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作用的意見》是2009年2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檔案,文號是粵高法發[2009]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作用的意見
  • 發布單位:粵高法發[2009]14號
  • 發布日期:2009-02-19
頒布,正文,

頒布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中發[2006]11號)明確提出要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建設,在審判委員會設定專職委員。為貫徹落實中央檔案精神,充分發揮專職委員的作用,推進審判委員會工作制度改革,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中組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7]6號),以及最高法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正文

一、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以下簡稱專職委員)是指按照同級黨政部門副職的規格和條件,經同級黨委審批,專職承擔審判委員會工作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設定專職委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規定儘快配備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二、專職委員應從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具有較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的法官中選任。各級法院要制定嚴格的專職委員評審和遴選制度,確保專職委員具備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三、專職委員除按規定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履行一般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外,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院長的授權審核案件;
2.對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3.通過旁聽庭審、列席合議庭評議、參加審判長聯席會議或案件協調會等方式開展審判指導工作;
4.代表院領導參與重大案件的調解工作、信訪工作,參加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或組織的活動;
5.參加審判業務庭的合議庭審理案件,也可以與其他審判委員會委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專職委員參與審理的案件主要是:(1)疑難、複雜、重大案件;(2)新類型案件;(3)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在適用法律等方面具有典型、普遍意義的案件;(4)院領導認為需要由專職委員參與審理的案件;
6.協助院領導主持或參與本單位開展的案件質量評查、裁判文書評選等與審判業務有關的工作;主持或參與與審判或執行業務相關的其它工作;
7.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題調研,主持起草指導性意見;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業務指導工作,協助審判業務部門研究解決審判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四、各級法院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明確專職委員的具體工作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專職委員的作用。
五、要切實落實專職委員的相關待遇。根據工作需要,專職委員可以列席黨組會和院長辦公會。要為專職委員配備必要的輔助人員或辦事機構,並在辦公條件、後勤服務等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
六、要加強對專職委員的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要建立相關制度,保證專職委員正常參加組織生活及有關政治學習、教育活動。專職委員要加強自我約束和自身修養,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同時,各級法院要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好專職委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切實提高專職委員履行職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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