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繼續教育協會章程

《廣東省繼續教育協會章程》是廣東省繼續教育協會制定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繼續教育協會章程
  • 制定機構:廣東省繼續教育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以下簡稱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繼續教育協會,其英文名是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縮寫為GDAC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和熱愛繼續教育的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公益性、專業性、全省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各項政策措施和治國理政方略,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以培養更多專業技術人員為己任,推動繼續教育專業化、規範化建設,加強行業內部紀律,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在加大行業聯繫的同時發揮行業的優勢,從而更好的為繼續教育行業服務,規範市場行為,推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廣東省繼續教育行業的整體水平,進一步培養更多的人才。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源路767號興怡物業樓A棟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廣東省有關繼續教育的方針政策,動員、組織、協調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及社會力量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繼續教育行業的管理,推動繼續教育發展。
(二)接受相關部門的委託,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廣泛聽取會員對行業發展的意見,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政府與行業之間的關係,向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行業合理化的意見、建議,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
(三) 宣傳繼續教育,組織學術交流、文化交流,推廣先進經驗,開展文化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促進繼續教育資源共享,增強協會凝聚力。
(四)組織業內人士對本行業的發展進行理論研究,搞好有關課題的調研論證,提高繼續教育水平,發展繼續教育文化,拓展繼續教育領域,推動繼續教育事業的建設,為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五)協調會員間的關係,開展技術和管理制度的交流活動,推動繼續教育事業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協助政府培養一支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六)宣傳公益理念,傳播公益文化,推動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積極鼓勵協會內部開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動。
(七)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並開展與繼續教育相關的人員培訓、學術交流、總結推廣繼續教育工作先進經驗,表彰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八)受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積極開展同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港澳台地區以及國際間相關組織機構的學術交流、培訓及項目合作。
(九)開發繼續教育網路課程及線上學習平台,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檔案或規定,組織編寫信息資料、刊物、教材和書籍。提供繼續教育公共服務產品,開展各種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並承辦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以吸收單位會員為主,適當發展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積極主動參加本會的各類活動,自願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七)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社會活動,向本會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超過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上面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會員大會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等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3 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任期 5 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七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在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四)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會長單位及以上的代表人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提名名譽會長以及顧問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以及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待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審批聘用;
(四)組織起草有關檔案材料,制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搞好年度工作考核、總結,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六)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七)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報會長審批聘用;
(八)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九)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下設綜合部(辦公室)、網路服務部、會員部、培訓部、財務部、交流合作部等部門,協助協會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為協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成員經過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會人數3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費收取標準如下:
會長單位2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理事單位3000元/年;會員單位1000元/年。
本會免收個人會員、專家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定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或執行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正式黨員3名(含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並按期進行換屆。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民眾基礎好的黨員管理層人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採取聯合組建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建工作。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對社團組織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
第五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民眾等工作。
第六十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28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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