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

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

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是2014年3月3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的社會團體,是廣東省圖書館界、圖書出版發行機構、文化信息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服務性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
  • 外文名: Guangdong Library Cultur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GDLCIA
  • 批准登記::廣東省民政廳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業務範圍,組織結構,大事記,附:章程,

協會簡介

中文名稱::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
英文譯名: Guangdong Library Cultur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DLCIA
批准登記:廣東省民政廳
批准登記證書編號:粵社證字第1668號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主要活動地域:廣東省
協會會長:聶道良(廣東才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協會宗旨

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宗旨是: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促進全省圖書館領域、圖書出版發行及文化信息單位、文化創意單位與從業者的團結與交流,加強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協調,積極開展學術研討和觀摩活動,充分發揮協會的平台、橋樑和紐帶作用,更好地開發利用圖書文化信息資源,促進我省圖書文化學術研究和圖書文化信息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協會業務範圍

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圖書館事業、圖書編撰出版發行及文化交流、學術研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圖書信息文化學術交流和聯誼、圖書館科學管理、圖書評論、書刊編輯出版發行、書畫藝術等文化專題研討活動、為會員提供研討、展示、交流平台;開展對會員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會員的從業水平;建設專業網站,收集、傳遞圖書文化信息。組織編撰圖書文化信息事業發展的相關專業書籍與資料;組織會員對圖書編撰選題、專業人員職稱評審、科研課題申報等進行諮詢,推廣相關研究成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評選、表彰、宣傳廣東圖書文化信息界的好人、好書、好事;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圖書文化;發展會員、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經常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組織優秀會員評選、表彰、獎勵在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

組織結構

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的組織結構有: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專家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秘書長、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資深專家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信息技術與信息服務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對外聯絡委員會、文獻資源建設與服務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宣傳委員會、心理諮詢與身心健康委員會。

大事記

2014年—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在3月3日批准成立。
2014年—“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成立大會”4月22日在廣州白雲國際會議中心1號樓首層清和廳圓滿召開。
4月22日廣東省社會組織信息網、羊城晚報第4版對本大會作了報導
2014年—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開展講座圓滿成功
5月28日,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在廣州市白雲區三元里中學舉行了硬筆書法講座,邀請了香港硬筆書法家協會雷超榮主席為主講人進行講座。講座上雷主席講解了《雷氏執筆改善法》,引起學生們硬筆書法興趣,雷主席還講到寫字的三部曲:第一:空間;第二:橫線;第三:直線。現場氣氛活躍,雷主席親切耐心地回答學生們的提問。講座結束後,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會長聶道良講到對協會活動的計畫以及未來的安排,相信協會會越辦越好!共盼與文化界的人士攜手共創輝煌。
白雲有線電視台對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開展的講座進行了報導

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 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協會,英文名稱: Guangdong Library Cultur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DLC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廣東省圖書館界、圖書出版發行機構、文化信息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組成的公益性、學術性、服務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促進全省圖書館領域、圖書出版發行及文化信息單位與從業者的團結與交流,加強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協調,積極開展學術研討和觀摩活動,充分發揮協會的平台、橋樑和紐帶作用,更好地開發利用圖書文化信息資源,促進我省圖書文化學術研究和圖書文化信息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登記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並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範圍主要為廣東省。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圖書館事業、圖書編撰出版發行及文化交流、學術研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 組織開展省內外的圖書信息文化學術交流和聯誼活動;
(三) 組織開展圖書館科學管理、圖書評論、書刊編輯出版發行、書畫藝術等文化專題研討、會展等活動,為會員提供研討、展示、交流平台;
(四) 開展對會員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會員的從業水平;
(五) 建設專業網站,收集、傳遞圖書文化信息。組織編撰圖書文化信息事業發展的相關專業書籍與資料;
(六) 組織會員對圖書編撰選題、圖書發行招投標、專業人員職稱評審、科研課題申報等進行諮詢,推廣相關研究成果;
(七)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評選、表彰、宣傳廣東圖書文化信息界的好人、好書、好事;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圖書文化。
(八) 發展會員、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經常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組織優秀會員評選、表彰、獎勵在工作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二) 在廣東省圖書文化信息行業內具有一定的資歷和業績;
(三) 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及專家學者;
(四) 從事其他專業工作,但熱心圖書文化信息工作的研究者;
(五) 對促進圖書文化信息事業發展有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並報理事會備案;
(三) 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個人會員免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若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臨時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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