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體系
協會現有會員200多家,其中現任會長1名,副會長15名,常務理事26名,理事58名;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協會設4部1室:質量技術部、教育培訓部、信息調研部、財務部、綜合辦公室,下設8個辦事處。
建設成就
協會在建設局和市民政局的指導和關心下,在全員單位信任和配合下,充分發揮了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建築行業管理的參謀與助手作用,政府信任度、社會認可度、會員擁護度不斷提高。
組織宗旨
協會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四項職能,以服務企業為宗旨,積極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引導企業找準市場定位;調查、收集、分析本行業存在的問題及難點,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理輪研究講座活動,幫助企業培養人才、提高素質;組織開展各項年度評優評獎活動,促進企業提高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出版造價刊物,建立網路平台,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弘揚先進、樹立典型。努力維護企業正當權益,推動梅州建築業不斷向前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梅州市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EI 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MZC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梅州市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梅州市區域內從事各類建築工程企業及
工程監理公司、造價諮詢單位、工程招標代理公司等單位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在
梅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築行業的管理工作。切實履行服務企業的宗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機制,推進我市建築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梅州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
梅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廣東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83號市政大廈。
第六條 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梅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利用協會和社會新聞媒體,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行業法律法規。
(二)研究建築業行業發展理論,提供行業發展信息,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為建築行業的發展在理論上起導向作用。
(三)開展調研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反饋建築業行業黨和政府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全省建築業在各個不同發展時期遇到的難點、熱點或焦點問題,代表行業向政府尋求政策支持,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四)不斷完善行業自律工作,提高行業自律能力。積極探索行業不同發展時期行業自律的內容和方式,在政府巨觀政策指導下,根據行業發展和市場需要,不斷為行業自律賦予新的方式和內容。
(五)與全市建築業內各專業協會、全市各縣(市、區)建築業代表機構一道合作,為推進全市建築業發展,組織協會間的溝通、交流。組織協調建築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開展經營和技術合作活動,促進共同發展。
(六)為全市建築業人才隊伍建設服務,採取多種形式,為行業培訓人才,不斷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七)加強同國際國內同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推廣交流國內外、市內外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為行業和建築業企業走向國外省外市場提供各類信息服務和法律支持。
(八)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積極開展為提高全市建築業科技水平的各項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科研技術攻關活動和推廣科學管理活動,總結、提高、推廣先進科研成果、新技術套用和管理經驗。
(九)組織評選市優質工程和“雙優”示範工地,積極做好推薦省優質工程和 “雙優”示範工地評選工作。
(十)做好信息服務,辦好《工程造價信息》的發放工作。積極協助會員單位開展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員工的勞動技能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的人員素質。
(十一)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活動,承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業務和事務。
(十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上級協會、有關社會團體、相關單位委託辦理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由下列企業單位組成:
(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築裝修工程的施工總承包、造價諮詢和監理公司、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施工,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含外駐企業)。
(二)與建築業相關的科研、技術諮詢服務單位。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法律責任能力的單位。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在協會有職務的會員單位按協會任職繳納會費。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3)常務理事(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4)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二)一般會員單位按企業類別級別繳納會費。
1、施工企業
(1)特級企業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2)一級企業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3)二級企業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4)三級企業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2、監理單位、投標代理、造價諮詢企業每年繳納會費甲級4000元、乙級3000元;
3、其他企業(1、2項以外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以上收費標準採取就高原則,不重複收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兩年未交納會費(提出申請減、免交,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者外)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或在梅州市建築市場誠信管理信用等級被記錄為D級的建設工程企業,經本協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者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
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因工作需要繼續留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選任制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協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經營支出必須嚴格按本協會
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審計。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並接受會員單位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
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想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部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 協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為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於2018年03月30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