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節能協會

廣東省節能協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節能專業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節能協會
  • 成立於:2009年6月 
  • 類別 :社團組織
  • 上級主管部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定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東省節能協會成立於2009年6月 ,是經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節能專業性社團組織。上級主管部門及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協會會員由廣東省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用能單位,生產、銷售用能產品的企業,以及從事工程、設計、科研、諮詢服務、教育、信息等工作的單位構成。業務範圍涉及節電、節水、節煤、節油、節氣等多個領域。

協會宗旨

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和動員組織廣大會員、企業,堅持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合理用能,節約用能,為提高全社會的能效水平、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服務。

協會定位

1、為政府服務:①圍繞全省的節能工作,為政府提供科學諮詢意見和參考建議;②做好國家、省有關節能政策法規的研究、節能信息傳播等工作; ③承接政府委託的節能項目評審工作。 2、為企業服務:①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節能信息平台,為企業提供節能方面的技術諮詢及信息服務;②協助企業開展節能規劃、節能審計、診斷、融資等工作;③協助企業推廣套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3、為社會服務:①開展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提高全社會節能意識;②開展節能國際合作,舉辦節能新技術、新產品國際博覽會和論壇。
協會設有專家工作委員會、產業評估與推廣專業委員會、會員服務中心、策劃研究中心、外聯部、契約能源項目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門。
公司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先烈中路100號大院13號樓(自動化研究所大樓)3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節能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GDEC。
第二條 本會是在廣東省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用能單位,生產、銷售用能產品的企業,從事工程、設計、科研、諮詢服務、教育、信息等機構中從事節能工作,以及有志於節能工作的個人自願參加的全省性節能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和動員組織廣大會員,堅持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合理用能,節約用能,為提高全社會的能效水平、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路351號廣東外經貿大廈15樓。
第二章 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和廣東省的能源、節能的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方針,加強會員自律工作,協助政府做好節能管理工作。
(二)開展有關能源利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等專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並協助制定有關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和各類標準。
(三)協助增強會員間和會員與其他方面之間的交流和溝通,代表會員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要求及建議。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有關節能信息和技術進展資料,適時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協助會員單位培訓有關節能技術、管理人才。
(五)協助會員(用能)單位開展節能規劃、節能量審核以及診斷、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
(六)接受委託組織能源科技課題的論證、評估、科技成果的鑑定;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節能管理、技術、產品的諮詢服務。
(七)對企業及會員單位的節能改造和管理成果進行總結交流、組織推廣;經有關部門批准對優秀節能產品進行評估和推薦;組織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
(八)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機構和組織的關係與合作,組織開展有關經濟、技術、貿易、學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參加國際專業會議及參觀有關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等活動;協助會員單位引進先進節能技術,積極支持我省優秀節能產品和技術走向國際市場。
(九)定期開展評比、總結工作,對節能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應報省民政廳核准備案方可開展。
(十)加強本會與其它有關社會團體之間的聯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會和會員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無不良記錄;
(四)單位會員應合法經營,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優先享受本會各種服務和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權;
(五)有參加本會活動,取得有關資料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節能技術資料、經驗總結和各種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提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八)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報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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