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見附屬檔案)是本省防禦氣象災害的統一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名稱、圖示、含義和防禦指引組成,分為颱風、暴雨、高溫、寒冷、大霧、灰霾、雷雨大風、道路結冰、冰雹、森林火險等。
第三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
第四條 廣播、電視、新媒體和有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相關信息。有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確保通過其公用通信網路傳遞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遞暢通。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廣播電視、通信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系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系統和防禦系統基礎設施的建設,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和防禦能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中的防禦指引,結合當地和本部門情況,制定防禦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採取措施,積極防禦,避免或者減少災害損失。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未按要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相關信息的。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8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省政府令第255號)(以下簡稱《規定》)對氣象災害預警發布作出的部分修訂內容。
據氣象部門介紹,在2006年版的10個預警信號中,高溫、道路結冰和森林火險等氣象災害的突發性並不強。因此,此次新修訂後的《規定》將“廣東省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改為“廣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鑒於我省氣象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此次修訂強化並完善了防禦指引,如暴雨橙色以上預警信號行駛車輛避免穿越水浸道路、危險情況應當棄車逃生,颱風和雷雨大風時加固或遠離鐵皮屋等寫入防禦指引,著力強化社會公眾災害風險防範意識,提升社會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技能。
《規定》還修改了部分預警信號含義及防禦指引,如颱風預警信號含義和防禦指引中的“熱帶氣旋”統一修訂為“颱風”;颱風黃色以上和暴雨紅色預警信號防禦指引中的“建議停課”改為“應當停課”;大霧預警信號防禦指引中增加軌道交通,刪減橙色預警信號防禦指引中“濃霧使空氣品質明顯降低,居民需適當防護”的表述;灰霾天氣預警信號防禦指引中增加“建議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適時停止戶外活動”等。
《規定》還明確,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此外,廣播、電視、新媒體和有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播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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