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旅遊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廣東省旅遊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在1997.06.09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旅遊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6.09
  • 實施時間:1997.07.01
《廣東省旅遊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已經1997年5月2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旅遊事故的處理工作,妥善處理好各類旅遊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旅行社(公司)、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遊樂園、旅遊車船公司、旅遊管理部門等旅遊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各級旅遊管理部門是本地區旅遊單位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轄區內的旅遊活動中負責對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旅遊事故是指:凡在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遊樂園、海濱旅遊場等旅遊場所發生的涉及旅遊者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或由旅行社(公司)接待的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旅遊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1—2人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至10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1—2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3人以上死亡,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者。
第五條 旅遊事故由旅遊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國家法律、法規已規定事故處理主管部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該主管部門應把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抄送同級旅遊管理部門。
第六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的政府、旅遊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搶救和處理;對重大旅遊事故、特大旅遊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旅遊管理部門以及公安、勞動、交通、醫療、保險等部門應組成事故處理小組,與事故發生地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七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故現場的旅遊崗位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的旅遊管理部門,並按事故的具體情況分別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勞動、醫療等有關部門;屬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應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各級旅遊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報告後,應儘快向上一級旅遊管理部門報告,其時限為:縣級旅遊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後3小時以內向地級以上市旅遊管理部門報告;地級以上市旅遊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後6個小時以內向省旅遊管理部門報告。
首次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涉及的有關單位、傷亡和搶救情況,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繫電話。
(二)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旅遊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員赴事故現場,協同公安、消防、勞動、醫療等有關部門開展搶救工作,並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中有死亡者,應保護好遇難者的遺體,及時通知當地殯儀館收殮;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應在事故現場勘查後逐項登記造冊和保護。
(四)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傷亡人員的核查登記工作。屬外籍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應登記團隊名稱、國籍、姓名、性別、年齡、護照號碼及在國內外的投保情況;屬國內旅遊者的,應登記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國內投保情況。
(五)事故發生單位(或組團的旅行社)應通知傷亡者單位及家屬。傷亡人員中有外籍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在對傷亡人員情況核查清楚後,接待社要及時通知組團旅行社並向傷亡者家屬發慰問函電,同時向當地外事、僑務部門報告,會同當地外事、僑務部門處理事故的善後工作。
(六)事故發生單位應協助辦理傷亡人員境外親屬的入境手續,做好傷亡者家屬的接待、遇難者遺體、遺物的處理以及其它善後工作,並負責或協助向國內外有關保險公司辦理事故索賠手續。
(七)對外籍人遇難者的遺體,應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之後的處理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事故發生單位應負責為遇難者骨灰、遺體的遣返與有關部門聯繫,辦理以下證明:
1.為骨灰遣返者辦理法醫出具的“死亡鑑定書”、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
2.為遺體遣返者辦理法醫出具的“死亡鑑定書”,醫院或殯儀館出具的“屍體防腐證明書”,海關出具的“棺柩出境許可證”。
(八)事故發生地旅遊管理部門應協助公安、消防、勞動、交通、醫療、保險等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工作,屬涉外事故的,還應有外事、僑務部門參與。
(九)造成特大、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旅遊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事故處理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在1個月內向所屬旅遊管理部門報告處理結果(公安、消防、交通、勞動、防疫等部門有專門規定和要求的,還應向這些部門報告),並由旅遊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旅遊局。事故處理結果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和現場處理情況;
(二)事故原因與責任;
(三)善後處理過程及賠償情況;
(四)事故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
(五)事故遺留問題及其它(包括家屬及有關方面的反映等)。
第九條 旅行社組團在省(境)外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發生事故旅行社的上級旅遊管理部門把事故情況及處理結果及時上報我省旅遊局。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