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決定

《廣東省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決定》公布於1987年7月20日。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城市政府應該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強公用設施建設,抓好環境綜合整治。為貫徹這個精神,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決定:
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基本職責之一,也是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城市政府應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制訂環境綜合整治計畫。堅持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市長對全市的環境質量負責,副市長負責組織領導分管範圍內的有關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城市每年必須辦成幾件環境綜合整治的實事,並於年初和年終將計畫和執行結果向全市人民公布。城市政府每年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綜合整治工作情況。
要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委員會在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作用。各城市的計畫、經濟、科技、城建、城規、環保、衛生、園林、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根據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制訂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專業計畫,並負責實施。
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必須有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明確規定應達到的環境質量目標及主要措施;總體規劃的其它有關篇章也應有明確的環境保護要求,與環境質量目標相適應;已經批准的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予補正。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年度計畫中,應包括環境綜合整治計畫,落實所需資金、材料。
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應有明確的目標。在“七五”期間,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廣州、深圳、汕頭、珠海、湛江市的環境質量應達到國家要求的標準,即:大氣環境質量在居民區、文教區和商業居民混合區達到二級標準,工業區達到三級標準;水環境質量應使飲用水源的水質達到二級標準;噪聲的等效聲級在居民區晝間為五十分貝、夜間為四十分貝,主要街道(交通幹線道路兩側)晝間不高於七十分貝;生活垃圾要實行無害化處理;公共綠地面積達到人均三至六平方米。各重點城市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具體目標。肇慶、三亞、惠州市及重點風景旅遊區,按風景旅遊城市的環境質量要求,大氣應達到一級標準,水質應達到二級標準,噪聲水平與上述重點城市相同。佛山、江門、海口、茂名、韶關、潮州、梅州、東莞、中山等城市的環境質量,應比現在有所改善。沿海城市要認真保護近海區,防止污染髮展。
四、城市建設布局和功能分區要合理。在城市盛行風上風向、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教育區和生活居住區,禁止新建污染型項目;原有污染項目,環境保護部門要促其限期治理或搬遷,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聯合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省的《實施細則》。城市街道要有計畫地擴寬,以利車流通暢,減輕機動車廢氣污染。市區要合理配置綠化帶和街心花園、公園,禁止侵占和破壞原有園林、綠地和苗圃基地,對強行侵占的必須限期退出。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不得興建有損景觀的建築物,不得採石取沙破壞旅遊資源。
五、抓好工業的環境綜合整治。各級計畫、經濟部門和工礦企業應結合產業改組,合理調整城市的產業或產品結構;要改變技術落後狀態,大力發展先進的無污染、少污染型的產業、產品、工藝和技術。現有的污染型企業必須通過技術改造,治理“三廢”,努力降低能耗、原料消耗和水耗,或改用清潔能源和無毒、低毒原材料等,從各個方面、各種環節上降低產業總排污量。要嚴格執行徵收超標排污費的規定。對限期治理期滿達不到要求的項目,除加倍徵收超標排污費外,再次限期整治並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責任,經兩次限期治理仍達不到要求者應責令其停產、停業治理。禁止把未經改造的的污染型企業、設備等從城市轉移到農村。
六、重點抓好城市廢水、廢氣、垃圾廢潭和噪聲的綜合整治。城市應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嚴格管理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節約用水,提高工業循環用水的使用率。要發展城市廢水處理事業,首先要普及城市污水初級處理,將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新城區應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黃埔、湛江、汕頭、海口等港口必須建立或完善船舶含油污水處理設施。
工業爐窯及生活用煤應發展固硫型煤。城市煤管部門要將低硫無煙煤優先供應民用。應大力推行熱電並供和區域集中鍋爐房供熱;發展天然氣、液化氣等較清潔的能源。各城市的主要市區要建成“無黑煙區”,對不符合廢氣排放標準的鍋爐及除塵設備要更新改造。進城市的機動車輛的廢氣排放及噪聲應達到國家標準。禁止或嚴格限制手扶拖拉機、拖拉機進城,同時要嚴格控制建築施工及運輸建築材料的車輛,以減省城市揚塵污染。
要開展綜合利用,減少廢渣污染。城市垃圾要按環境保護要求填埋,或採取其它經濟、簡便的無害化辦法處理。建築部門要檢查、改進城市建築物中的三級化糞池,重點城市應建立糞便處理廠。醫院中含多種病原體的廢物和垃圾應焚燒處理。
逐步擴展大中城市的禁鳴嗽叭路段達到市區內車輛基本不鳴喇叭,對城市裡的機車應限制發展,對商店、如東場所、居民自用設備的音響及建築施工噪聲,應強化管理,使城市噪聲達到標準。
七、認真落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資金來源。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工交企業主要依靠自身的更新改造資金、企業生產發展資金、超標排污費補助資金、綜合利用留成和貸款等治理污染。要認真執行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等七委、部《關於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1984)城環字331號〕。
八、加強城市環境管理法制建設。“七五”期間省要有計畫地制定一批城市環境管理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各城市要結合實際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以便做到有法可依。
九、健全和加強環境保護機構,強化其監督和綜合管理職能。環保機構的行政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各級環境監測站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事業單位,其經費也應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要配置各種環境監測設備,提高人員素質。要創造條件發展環境科研事業。
十、開展民眾性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城市的報社、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將環境保護列入經常性宣傳內容,並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各部門要對幹部職工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城市中國小校要結合課程和課外活動,向學生進行系統的環境科學知識和環境保護法規教育。要不斷提高全體公民的環保意識,養成遵守環保法規、自覺保護環境的習慣,形成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社會新風尚。
十一、各縣可參照本決定,制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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