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
- 施行地區:廣東省
《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
《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檔案發布(一九九O年九月四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檔案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鑑定工人的實際技術業務水平和操作能力,調動工人學習技術業務的積極性,提高工人隊伍素質,根據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條例》和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廣州市職工教育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第三條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包括就業前培訓考核,在職的崗位培訓考核和技術等級的培訓考核。第四條廣州市勞動局負責綜合管理...
第一條為建立正常的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制度,鑑定工人的實際技術業務水平,調動工人學習技術業務的積極性,提高工人隊伍素質,根據《工人考核條例》和《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特區內的所有工人(含在常年性崗位工作的臨時工)和從事技術...
考核方法:技術理論考核以筆試為主,口試為輔;實際操作考工採用典型工件(作業)、指定批量產品、完成定期生產任務進行。兩者都及格才能算考核成績合格。每次考核成績都應填寫在“工人技術考核成績登記表”上,歸入本人檔案。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統一組織、領導...
《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管理辦法》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1990年9月4日頒布的制度,頒布號:粵府〔1990〕75號,自一九九O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人技術業務培訓工作的管理,把培訓、就業、勞動力管理結合起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舉辦以學習...
工人技術考核暫行條例是1983年4月25日勞動人事部發布試行。共20條。主要內容有:凡國營企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都要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培訓,實行技術考核制度。考核內容以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為依據,包括技術理論的考試和實際操作的考工。安全生產必須作為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工人技術考核的種類...
十八、《深圳經濟特區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原深府127號)十九、《深圳經濟特區大學中專畢業生就業契約管理暫行辦法》(原深府206號)二十、《深圳經濟特區學校保護暫行規定》(原深府104號)二十一、《深圳經濟特區鼓勵出國留學...
報考條件 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申報條件,原則上按人事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原在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未取得相應的工人技術等級資格、現受聘在工勤崗位上工作的人員申報工人技術等級資格。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業績、公共基礎知識、技術業務理論和操作技能。考評辦法 在國家人事部和各省...
第四十六條 工人技術考核、發證由市(特區)勞動局負責。考核標準執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考核辦法按國家及省、市(特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 市(特區)勞動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特區技工學校的管理,為用人單位輸送合格的技術人材。第七章 勞動紀律 第四十八條 為加強勞動紀律,...
辦法通知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暫行辦法 人薪發[1994]50號 按照國辦發〔1994〕60號檔案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關於“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職能分工,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工作,適應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工資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強工資的總量控制,處理好各類人員的工資...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一條 第二條 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常年性生產崗位的工人,必須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內,有當年增人指標或減員的缺額。任何單位均不得在計畫外招收工人。第三條 ...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可以採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做好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組織工作。第七條工人技術等級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技術等級。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分級進行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第八條工人技術業務理論考核以筆試方式進行。技術業務理論考試的題目、標準...
第十五條 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數量和質量,解決生產(工作)中技術業務問題的成果,傳授技術、經驗的成績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等方面。第十六條 技術業務及文化水平的考核,按照現行的部頒《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或《崗位規範》進行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核。第十七條 工人考核實施細則...
第十條 工人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工作崗位或操作新的先進設備時,均應按照崗位的需要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在關鍵設備、關鍵崗位上工作和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工人,離開工作崗位一年以上又回到原崗位的,應有一至三個月的熟悉期,期滿經考核合格方能上崗獨立操作。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 技術理論考試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