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審計廳2013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審計署《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的規定,現公布《廣東省審計廳2013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本報告由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及諮詢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費用情況、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六部分組成。

一、概述
2013年,省審計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審計署關於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和《規定》的精神,將政府信息公開作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有效手段,不斷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積極關注和回應社會輿論和網路民意,努力實現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有機結合、相互促進。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有序。健全完善由辦公室牽頭,相關處室組成的政府信息公開小組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並將信息公開納入機關政務督辦、督察事項,促進信息公開工作更加規範有序。
二是不斷提高政府公開的信息質量。首先,嚴把審計質量關,加強審計全過程控制,規範審計取證,加強審計審理和質量檢查工作,對重大項目的審計實施過程進行跟蹤審理,嚴控審計質量。其次,加強信息公開審核把關,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經業務部門覆核、統計部門覆核、辦公室審核等程式後,由廳領導審批,確保政府公開的信息質量。
三是拓展渠道方式,不斷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和政府信息發布機制。首先,堅持實行審計工作報告同步向社會公開。我廳連續第7年在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工作報告時同步向社會公開,有力促使被審計單位主動、迅速抓好審計整改措施的落實。其次,加大審計結果公告和信息發布力度。加大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民生資金使用情況等審計結果的公開力度,整合及更新網站信息欄目,及時發布關於省審計廳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審計進展等情況。再次,積極關注輿論,做好相關回應工作。關注社會和網路輿論,及時對涉及審計工作的熱點、敏感問題予以回應,加強與媒體的溝通聯繫,及時回復各類諮詢。
四是繼續推進網上辦事視窗建設。按照省政府有關要求,繼續完善我廳進駐省網上辦事大廳的7項服務事項,研究制定《廣東省網上辦事視窗管理辦法》,明確職能處室和責任人的辦理責任,提高網上辦事視窗的制度化、規範化管理水平。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2013年,我廳繼續高度重視與網路、新聞媒體和被審計單位的溝通交流,積極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一是主動發布審計結果公告15份。及時在省審計廳入口網站向社會發布了廣東省2012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全省近3年“廣東扶貧濟困日”活動捐贈款物募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廣東省對口支援新疆喀什地區疏附縣、伽師縣和兵團三師2012年發展資金和項目、世界銀行貸款項目、亞洲開發銀行贈款項目、全球環境基金贈款項目等審計結果公告。二是主動發布各類審計機關工作動態等政務信息。全年共發布各類政府信息500多條,其中涉及審計工作的政務類信息150多條,涉及公務員招考、工作人員招聘、“三公”經費公開、審計資格考試等審計工作通告30多條,轉載有關新聞信息報導207次,其他專欄信息130多條。
三是繼續堅持審計現場廉政監督信息公開。所有審計項目在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的同時,傳送《廣東審計廳關於加強審計紀律八項規定》、《廣東審計廳審計組工作情況反饋表》,並將審計進點情況在被審計單位進行公示。省紀委、監察廳派駐我廳紀檢組、監察室還深入一線審計現場對審計組進行監督檢查,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監督舉報等。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及諮詢、舉報受理情況
2013年,我廳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宗,網上辦事服務視窗信息諮詢51例,接受民眾信訪舉報115件,均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在辦理過程中,堅持做到:一是對屬於省審計廳職責和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內的依申請公開事項,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認真妥善辦理。二是對不屬於審計廳職責範圍內的依申請公開事項、信息諮詢事項,以及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程式要求的申請,耐心細緻地向申請人作解釋說明或要求補充提供相關資料,最大程度滿足申請人需求。三是在辦理依申請公開、信訪舉報、網上辦事大廳視窗受理等工作中,堅持依法、文明辦理,所有申請事項均在法律規定辦理期限內及時答覆。
四、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費用情況
全年我廳辦理政府信息公開未向申請人收取相關費用。
五、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2013年沒有與我廳相關的、因政府信息公開而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案件。
六、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
從2013年政府信息公開實際工作情況看,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還存在需要繼續改進提高的地方,比如在拓展公開渠道上,如何用生動通俗的形式和語言來表述專業性較強的審計事項的能力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審計結果公開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等。2014年,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水平,繼續拓展公開的內容和方式,加大審計公開力度,盡最大努力滿足公眾對審計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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