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省客運口岸管理,保持口岸安全、暢通,提高口岸綜合經濟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客運口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廣東省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客運口岸管理,保持口岸安全、暢通,提高口岸綜合經濟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口岸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負責管理和協調處理本地區的海、陸、空口岸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處理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
第三條 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客運口岸,必須劃定口岸管理區(以下簡稱管理區)。
管理區的範圍包括:旅客、員工、行李物品、交通工具的檢查和監管場所;各檢查檢驗單位的現場工作、辦公場所;與旅檢工作有關的倉庫、堆場以及商店等。
管理區的範圍,由當地口岸辦公室會同口岸有關部門劃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口岸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審批。管理區必須設定與外界隔離的設施及專用應急通道。邊境客運口岸管理區內不再設定邊防禁區,但在分界線的我方一側,可預留不少於五米的邊境巡邏道路。
第四條 新設口岸的管理區建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的原則,由當地口岸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
規劃設計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投資及標準。當地口岸辦公室廣泛徵求檢查檢驗單位、經營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意見,會同當地規劃、設計部門制定管理區規劃和單項設計方案,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省口岸辦公室審查認可後,按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報批。
經審批後的管理區規劃和單項設計方案,各單位不得隨意改動。因工作需要確需局部改動時,應向當地口岸辦公室報告,經同意後方能改動。
第五條 新設口岸管理區內的建設項目投資,應列入口岸主體工程建設總投資,統一上報審批。
第六條 新設口岸,其管理區內各項目的建設、驗收應與口岸主體工程的建設、驗收同步進行。現有口岸新建的管理區內項目,由當地口岸辦公室組織口岸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七條 管理區內需要新增建築物或原有建築物需要改造,應事先經當地口岸辦公室協調同意後,再按基建程式上報。
第八條 管理區是旅客、行李物品及其交通工具辦理入出境手續,接受檢查檢驗和監督、監管的場所。無關人員和車輛非經準許,不得進入。
第九條 管理區的治安秩序,在口岸規定的開放時間內,各單位的辦公、工作場所由各單位負責,公用場地及通道、站台(碼頭),由駐口岸的邊防檢查站負責;其他時間由港口(場、站)的保衛部門或當地公安機關負責。口岸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管理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為保持口岸暢通和良好秩序,管理區旅客出入口的外面,應劃定旅客疏運場地,由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管理。
第十條 進入管理區的人員,必須著裝整潔。衣冠不整者,執勤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
檢查檢驗單位的工作人員,憑本部門的制服、標誌進出。
口岸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憑省口岸辦公室委託省邊防局統一製作的標誌進出。
駐口岸的中國銀行及設在管理區內的運輸、商業和服務部門的職工,憑邊防檢查站發給的《××口岸出入證》進出。
第十一條 有外事接待任務的單位及旅遊部門因工作關係確需派人員和車輛進入管理區時,需事先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局加具意見後,送邊防檢查站審核發給《××口岸出入證》和《××口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出入證》和《車輛通行證》)。
因業務關係需進入管理區與檢查檢驗部門聯繫工作的,憑各檢查檢驗單位開具的報關單、報驗單進入。業務聯繫較頻繁的,可按上款規定申領《出入證》。
《出入證》和《車輛通行證》由省邊防局統一製作,並可適當收回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核定。
《出入證》分為臨時的和一定期限內多次進出有效的兩種。
《出入證》專人專用,不得塗改。如有遺失,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管理區內各檢查檢驗單位的上級機關工作人員需到管理區內視察或檢查工作時,由本單位派員陪同進入。口岸其他單位的上級機關工作人員需進入管理區時,按前條規定憑《出入證》進出。
第十三條 獲準進入管理區的外單位工作人員,應在指定範圍內活動,並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服從執勤人員的管理。
對超越指定活動範圍,不服從管理人員勸告,干擾、妨礙檢查檢驗工作進行者,由邊防檢查站的執勤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出入證》等處罰;情節嚴重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對利用進入檢查現場之機,進行套匯、參與走私、為入出境人員傳遞物品逃避監管者,由有關檢查檢驗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客運口岸應按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實行定時工作制。在規定的開放時間內,對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員及其行李物品均應按規定予以辦理有關手續。
重大節假日因客源比較集中需延長開放時間,營運部門需提前半個月向當地口岸辦公室提出申請,口岸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後審批。因突發事故需延長開放時間的,應及時向當地口岸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為保持檢查場所的嚴肅、整潔,在管理區範圍內所懸掛的路標、單位名牌、指示牌、業務宣傳欄和商業性廣告欄,由當地口岸辦公室統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位置懸掛。
第十六條 口岸辦公室應加強對管理區衛生工作的領導,負責制定、檢查落實管理區衛生工作制度。
駐口岸的衛生檢疫機構,對管理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各口岸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共場所、公用衛生設施的清潔工作。各部門工作、辦公場地清潔衛生,由各部門負責。
管理區應設定專用的焚燒、處理垃圾設備,對於抵達口岸的交通工具及管理區的垃圾,應在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口岸辦公室對口岸各單位之間出現的矛盾,負責組織協調,必要時可進行仲裁。
口岸辦公室在協調處理口岸各單位之間的矛盾時,必須嚴格遵循國務院辦公廳21號文提出的原則。口岸各有關單位對於口岸辦公室和當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必須執行。
第十八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當地口岸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抄送省口岸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