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 宗旨:學習、交流、發展、共贏
-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廣州大道中289號
協會簡介,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協會簡介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GDPEA)是由創業投資行業內機構及熱心創投事業發展的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
協會倡導“學習、交流、發展、共贏”的理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現行政策,樹立創投行業良好經營、可持續發展的風範;樹立學習風氣,
協會自成立以來吸引眾多機構、企業入會,聚集眾多熱心廣東創投事業發展的精英人士。會員單位主要來自於國內知名創業投資機構、銀行以及涉及信息領域、技術領域、金融、房產地、商業服務、傳媒文化、生物科技、消費產品以及製造業等領域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業,廣泛涉及了從事創業投資事業的各種組織群體。協會和中國內地、香港、澳門、美國等創投協會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
協會將遵循服務、創新、專業的理念,與國內外創業投資同行精誠合作,為推動廣東及全國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而不懈努力!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GDPEA。
第二條 性質: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是由創業投資行業內機構及熱心創投行業發展的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是經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倡導“學習、交流、發展、共贏”的理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現行政策,樹立創投行業良好經營、可持續發展之風範;開創學習風氣,加強會員之間、國內國際有關創業投資方面的資訊交流、增進項目推介信息的溝通,服務於國家自主創新戰略、服務於廣東省產業升級、服務於科技成果產業化,打造智慧、人才和資金匯聚的華南高地,帶動華南地區乃至全國範圍內創投行業的發展和繁榮。
第四條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廣州大道中289號南方傳媒大廈B座23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舉辦各種交流活動,為會員搭建與政府、高校、企業、服務機構廣泛交流合作的平台;
(二)依託會員平台及高校資源,開展創業投資行業發展中各類問題的研究,解讀國家最新出台的創業投資政策、分析國外創業投資趨勢、開展專業研究和探討;
(三)聯繫國內及國外創投機構、企業及行業協會等組織,打造廣東創投行業對外交流的視窗和平台;
(四)收集並建立創投項目信息資源庫,促進會員之間項目推介與合作;
(五)建立創投專家顧問資源庫,為初創期和成長期企業提供有關法律、投資、管理、財務或併購方面的專業諮詢服務;
(六)定期開辦創業投資高端培訓課程,提升行業認識,豐富實操經驗,培訓創投行業專業人才;
(七)倡導行業自律,構建創投行業的行為規範和自律機制;
(八)接受政府職能委託,承辦政府相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主辦和經批准的其他業務;
(九)出版創業投資專業刊物,宣傳創業投資新政策、新理念、樹立新典範;
(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的會員分為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
(三)在創投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加入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申請書及證明機構會員申請人和個人會員申請人主體資格等相關資料;
(二)經審查通過後,提交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章程,執行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做出的決議;
(二)維護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真實可靠的有關資料;
(七)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會員大會決議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經1年未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組成,每一個會員(會員代表)享有一個投票權。會員代表由會員推薦產生,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權;
(二)選舉和罷免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
(三)審議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和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和修改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章程;
(八)需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1/2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二、理事會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理事會是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擔任理事的條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創業投資相關從業經歷的機構或個人;
(二)知名服務機構的代表或高管,機構經營業績良好或個人成績優異,在所屬行業或地區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八)決定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十)擬定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十一)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三、副會長、副會長單位及常務理事會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
擔任常務理事條件:
(一)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副會長單位代表
(二)經營業績較為突出,在所屬行業或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名譽會長、特邀理事和顧問的聘任;
(四)研究事關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
(五)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六)決定其他需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及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熟悉投融資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