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在2000.11.14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11.14
  • 實施時間:2000.11.1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管理,根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
(二)失業保險基金補助;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補助;
(四)提供《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所列服務的收入;
(五)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補助。
第三條 經費使用範圍:
(一)提供《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所列服務項目費用;
(二)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辦公費用、人員工資、福利及崗位培訓費用;
(三)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場地建設;
(四)勞動力市場設施、設備及信息網路建設;
(五)維持設施設備和信息網路正常運作的費用;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支出。
第四條 財政預算資金和補助經費,分別實行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經費由勞動保障和財政行政部門共同管理,具體職責;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費使用申請、編報年度經費預決算表,編制經費使用計畫;
(二)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經費管理財務會計制度、核算財政專戶,審核批覆經費預決算,核撥經費並監督使用。
第六條 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應遵守有關財務制度,保證經費專款專用,按期完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建設項目和服務任務。
第七條 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根據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指標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資金使用方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八條 經費審批及劃撥程式: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上年度機構建設、提供服務和經費使用等情況,對機構提交的工作計畫和資金使用方案進行核實和評估,編制年度經費支出計畫和經費分配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二)財政部門審核年度經費支出計畫和經費分配方案後、將年度經費撥付給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的年度經費支出計畫和經費分配方案、將經費分期撥付到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
(四)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業務所需正常經費(含機構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五)因特殊情況,臨時增加勞動力市場建設或其他業務支出項目的,由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報告,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下撥。
第九條 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須於每季度終了後十天內上報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填報"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季(年)度財務報表"一式三份,一份本單位留存,一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當地財政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年度終了後按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編報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年度經費決算報表。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對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實行財務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有下列行為,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貪污和挪用經費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滯留經費,影響工作開展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第四、第六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門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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