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

《廣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是廣東省為了健全具有廣東特色、可持續發展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而制定培訓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中醫藥局
頒布過程,辦法全文,

頒布過程

2022年12月16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中醫藥局印發了印發《廣東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養高素質的臨床醫師,健全具有廣東特色、可持續發展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以下簡稱住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科教發〔2014〕49號)等住培有關政策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培是指醫學專業畢業生,在完成醫學院校教育之後,以住培醫師身份在認定的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性、規範化培訓。其目的是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紮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規範地承擔本專業常見多發疾病診療工作的臨床醫師。
第三條 住培對象,即為住培醫師,包括以下人員:
(一)擬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高等院校醫學類相應專業(指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和中西醫結合類,下同)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二)已從事臨床醫療工作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全省全面實施住培制度,所有新進臨床醫療崗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臨床醫師均應接受住培。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對住培實行全行業管理、分級負責,並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專業學會的優勢和作用。
第五條 省相關行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住培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住培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制定培訓實施方案、年度培訓計畫;組織認定、管理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等。組建專家委員會,委託和指導有關行業組織(單位)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
省中醫藥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類別住培的基地認定、培訓招收、培訓實施、培訓考核等培訓管理相關工作。
省委編辦負責在制訂醫療衛生機構編制標準時,將有關機構承擔的住培任務作為核定編制時統籌考慮的因素。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落實住培醫師在招聘、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勞動契約等方面職責,協調落實“兩個同等對待”,指導各級人才服務機構做好符合法定接收條件的住培醫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有關醫學院校明確住培管理工作職能部門,加強醫學類相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參加住培和有關醫學院校附屬醫院住培工作管理,完善和推動醫學類相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與住培的有機銜接。
省財政廳統籌中央補助資金和省級專項資金,做好住培經費保障工作。根據財力、物價變動水平、培養成本等情況,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住培補助標準。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相關行政部門和各有關醫學院校按照職責分工和屬地(校)管理原則,做好住培工作。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地住培的組織管理,制定和落實培訓計畫,及時協調解決培訓工作有關問題。各有關醫學院校負責附屬醫院住培工作的組織管理,落實培訓相關政策,明確住培管理工作職能部門,做好醫學類相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與住培的有機銜接,執行培訓計畫,協調解決培訓工作有關問題。
第七條 下列有關住培的具體事務性工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擇優委託有關行業組織(單位)承擔:培訓基地認定事務性工作、現場評估、年度績效與質量評價、結業考核事務性工作、帶教師資培訓、培訓數據管理事務性工作、業務諮詢等。
第三章 培訓基地
第八條 培訓基地由省衛生健康委按國家要求組織遴選和認定,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指導,負責做好住培醫師的招收、培訓、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培訓基地是承擔住培的醫療衛生機構。培訓基地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並達到國家住培基地標準要求:
(一)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符合條件的三級甲等專科醫院;
(二)有3年及以上的臨床教學組織實施經驗;
(三)近3年來未發生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重大醫療事件;
(四)科室設定齊全,臨床科室及臨床技能培訓中心滿足培訓與教學需要,圖書館館藏資源豐富;
(五)綜合醫院性質的培訓基地,應承擔全科醫生培訓任務,獨立設定全科醫學科及增設全科醫療診療科目。
第十條 根據培訓內容需要,可將符合專業培訓條件的二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或其他專科醫院等作為協同單位,聯合開展培訓教學工作。每個培訓基地需協同的專業基地總數不超過3個,協同單位總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須屬同一地市或同一院校或同一醫聯體(醫院集團)或同一醫共體。培訓基地與協同單位簽訂協同培訓協定,約定協同單位開展有限專業、有限內容和有限時間的培訓活動。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專業基地組成。專業基地具備滿足本專業和相關專業培訓要求的師資隊伍、總床位數、年收治病人數、年門(急)診量、病種病例、專業診療設備和教學設施等培訓條件,設定有教學主任和教學秘書等教學管理崗位。專業基地由本專業科室牽頭,會同相關科室制訂和落實本專業住培醫師的具體培訓計畫,實施輪轉培訓,並對培訓全過程進行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加強臨床技能培訓中心建設。臨床技能培訓中心依託醫院現有資源設定,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並遴選臨床技能帶教經驗豐富的副高職稱以上臨床醫師擔任中心主任,負責指導、統籌分層遞進臨床技能相關培訓活動的設計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委託有關行業組織(單位)對培訓基地進行年度動態評估及績效評價。培訓基地須加強培訓質量數據的套用,建立以過程考核為主的動態評價機制,和對專業基地、協同單位、帶教師資、住培醫師全方位多維度的反饋機制。達不到住培管理有關要求,省衛生健康委撤銷或提請國家衛生健康委撤銷其基地(含專業基地、協同單位)資格。
第十四條 培訓基地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應建立健全住培協調機制,明確教育培訓管理職能部門,承擔培訓基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對各專業基地和協同單位實行一體化管理,組織監督檢查,對整體培訓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培訓基地實行帶教師資全員持證上崗制度。帶教師資從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三年及以上的醫(技)師中遴選,並須取得院級及以上的師資培訓證書。
培訓基地健全師資遴選、培訓、聘任、評價、激勵和退出機制,將師資的帶教工作量參比計算臨床工作量,納入職稱晉升、績效分配體系,並對帶教師資給予適當補貼。培訓基地建立和完善對全科醫學科、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基地的保障與激勵機制。
第四章 培訓招收
第十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依據全省臨床醫師的培養需求和培訓能力,制定年度招收計畫,向各市、各有關院校或培訓基地下達招收任務,招收名額向全科、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傾斜。各市、各有關醫學院校要結合本地(校)培養需求將招收計畫分解到所屬培訓基地,招收名額向縣級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傾斜。
第十七條 各培訓基地應在屬地(校)的指導下根據核定培訓規模和培訓任務,結合實際培訓能力,及時逐級上報基地基本情況、招收計畫、報名條件、招收簡章、招收程式等信息,省衛生健康委委託相關行業組織(單位)審核後,通過網路或其他適宜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申請培訓人員根據各培訓基地的招收信息,選擇培訓基地及其專業基地,並按要求向培訓基地提交申請材料。申請培訓人員有單位的,應取得所在單位同意。
第十九條 培訓基地對申請培訓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者依照“公開公平、雙向選擇、擇優錄取”的原則組織招收考核,招收結果通過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培訓實施
第二十條 住培醫師以住院醫師身份在培訓基地接受規範化培訓,培訓年限一般為3年,原則上應於當年9月1日前入培。
已具有醫學類相應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的人員或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後從事臨床醫療工作滿一年以上的醫師參加培訓,由培訓基地根據其臨床經歷和診療能力確定接受培訓的具體時間及內容,減免時間應以年為單位,須符合住培減免相關要求。
因過程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致使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培訓任務的,培訓時間順延,順延時間不得超過3年。順延期間培訓費用由個人承擔。因懷孕、徵兵入伍及重大疾病、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培訓,時間超過半年的,應向培訓基地申請暫緩培訓,暫緩培訓時間合計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一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依據國家培訓內容與標準,分專業培訓。培訓核心是提高崗位勝任能力。培訓內容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基礎理論知識、專業理論知識、臨床思維培養、臨床實踐能力、人文醫學等,重點提高臨床規範診療能力,兼顧臨床教學和科研素養。
第二十二條 培訓實行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培訓基地要建設完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對培訓招收、培訓實施、培訓考核等工作,實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培訓相關情況應及時、準確錄入管理系統。信息登記情況作為培訓考核和經費結算的重要依據。培訓基地上級主管部門通過信息管理系統查看、審核所屬培訓基地培訓情況。
第六章 培訓考核
第二十三條 培訓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
第二十四條 過程考核是對住培醫師輪轉培訓過程的動態綜合評價,由培訓基地組織實施。過程考核安排在某專業科室輪轉培訓完成後進行,內容包括醫德醫風、考勤情況、臨床實踐能力、培訓指標完成情況和參加業務學習等。
第二十五條 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國家培訓標準完成了培訓任務的,且過程考核合格和通過醫師資格考試的住培醫師,在一年內應申請參加結業考核,並經培訓基地初審、屬地(校)覆核後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的行業組織(單位)審核。
第二十六條 結業考核包括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理論考核為國家統一考核。臨床實踐能力考核實行分片區分專業考核,由省衛生健康委委託有關行業組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通過結業考核的住培醫師,頒發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制式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合格證書遺失,不予補發。在國家級或省級住培官方網站上查詢結果可作為擁有合格證書的依據。
第七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住培醫師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依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遵守培訓基地有關管理規定。住培醫師在培期間實行全程責任導師制。
第二十九條 培訓基地負責與住培醫師簽訂培訓協定或勞動契約,並負責做好住培醫師培訓期間培訓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單位委派的住培醫師由委派單位、培訓基地和住培醫師三方簽訂委託培訓協定,培訓期間原人事(勞動)、工資關係不變。面向社會招收的住培醫師由培訓基地依法和住培醫師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培訓期間雙方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到期後依法終止,住培醫師自主擇業。在讀醫學類相應專業學位研究生,由高校、培訓基地和研究生簽訂三方培訓協定,明確培訓期間三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條 住培醫師培訓期間由培訓基地發放薪酬待遇。委派單位發放的薪酬待遇低於培訓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的,培訓基地發放差額;面向社會招收的住培醫師,培訓基地參照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發放薪酬待遇。在讀醫學類相應專業學位研究生,按國家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補助。
第三十一條 住培醫師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執業註冊。
尚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住培醫師,應當在具有執業資格的帶教師資監督、指導下參與臨床診療活動。
具備《醫師資格證書》的住培醫師,應當將培訓基地變更或註冊為執業地點,可不限執業範圍,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應規範化培訓信息。
培訓結束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執業範圍和地點,依法辦理相應執業註冊變更手續,首次執業註冊變更時執業範圍應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中的培訓專業相對應。
第三十二條 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參加臨床醫學類專業(含全科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和中西醫結合)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必備條件之一。
第三十三條 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者,符合相關規定的正常培訓時間計入工作年限,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可直接參加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面向社會招收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住培醫師培訓合格當年在醫療衛生機構就業的,在招聘、派遣、落戶等方面,按當年應屆畢業生同等對待。對經住培合格的本科學歷臨床醫師,在人員招聘、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與臨床醫學、中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
第三十四條 建立培訓幫扶制度。省部屬醫學院校附屬醫院和省屬、珠三角地區市屬醫院培訓基地應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培訓基地建立培訓幫扶關係,在基地建設和管理、師資培訓、過程管理、培訓考核、臨床帶教等方面予以指導和幫扶。培訓基地應預留一定的培訓容量,用於為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訓臨床醫師。
培訓幫扶任務完成較好的培訓基地、專業基地及相關人員,在住培相關評優評先時優先考慮。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健全政府投入、基地自籌、社會支持的住培投入機制,多方面全方位保障住培管理工作。各級財政對培訓基地基礎設施建設、教學用具購置、教學勞務等教學實踐活動以及住培醫師生活給予必要補助。
第三十六條 培訓基地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變動、所在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結合實際制定住培醫師薪酬待遇發放標準,提供工作、學習和生活等基本條件;對全科、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業住培醫師的薪酬待遇予以傾斜,緊缺專業的確定以年度招生檔案為準。
培訓基地應保障住培醫師享有開展臨床工作的許可權,組織符合條件的住培醫師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辦理培訓期間的執業醫師註冊及執業地點變更等。
培訓基地要結合黨建工作,成立住培醫師基層黨團組織,加強住培醫師黨建教育監督管理,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醫類別住培有關培訓基地、培訓招收、培訓實施、培訓考核等由省中醫藥局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專科學歷臨床醫師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後可通過單位委託培養等方式參加住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相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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