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實施社會保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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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實施社會保險的意見
  • 發布日期:1995-1-24
  • 生效日期:1900-1-1
  •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995年1月24日)
省人民政府:
為了保障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以及《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對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施社會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必須按照全省統一規定參加養老、失業、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社會保險的各項政策規定。社會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由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籌集基金和計發待遇。
二、企業在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有條件的應為職工舉辦養老工傷失業等補充保險。
(一)企業為職工舉辦補充保險包括以下內容:1.根據本企業在職員工的工資獎金水平及離退休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給離退休人員加發補充養老金;2.在員工(包括離退休人員)出現工傷、嚴重疾病和突發性災難時給予經濟幫助;3.對因企業結構調整等原因失業的員工給予一次性補助;4.給在職職工舉辦補充養老保險,並按工資與工齡兩項因素記到個人名下。
(二)補充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從節餘的工資總額、獎勵金、福利費中提取一部分;經股東大會同意,在稅後利潤中增提公益金的部分;對部分盈利水平高、在職職工工資水平高的企業,經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批准,也可以按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人均工資一個半月的水平在企業管理費--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三)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組時,歷年所欠的社會保險費,可用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後核定的國有淨資產補交;國有企業改組後,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按改組時已離退休老職工人數定出標準,每年從國家股分紅中提取一定的金額,用作對改組時已離退休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開支。
(四)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在企業內部,可以設立單項或綜合性的職工福利基金會,對補充保險基金進行管理。職工福利基金會的管理以工會為主,接受民眾監督,基金會的章程及財務預決算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對結餘的補充保險基金可由基金會進行投資運用,其收益歸入該基金項下。
三、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組、調整結構或實行兼併等,新設立的公司以及兼併方企業應承諾繼續聘用一定比例的原企業職工,並在三年內按改制時的聘用數量不得減少;確因企業經營需要,出現裁減職工時,可根據裁減的數量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將國有產權變現收入的一部分,按每人不高於上一年度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水平,一次性劃轉為失業保險基金,交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用於計發被裁減職工的失業保險金。對被裁減、遣散的企業原固定工,可從上述收入中按每年工齡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平均工資15%的水平,或按該企業所在市企業職工上一年平均年工資的三倍,一次性發給安置費。已領取安置費的失業職工可同時依法在一定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但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
四、企業應積極參加所在地舉辦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凡當地未實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企業可為職工辦理團體人身保險附加住院保險,所需費用從企業福利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從公司公益金或經財稅部門批准從管理費--勞動保險項下列支。企業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應對離退休人員一視同仁。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協調會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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