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廣東省國資委)於2004年6月26日正式掛牌成立。作為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省政府授權代表省政府對監管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放活、管好、最佳化、放大”國有資本,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國有資本運作、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據財務快報統計,截至2019年末,廣東國資監管企業資產總額達到120,499.13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30,285.94億元。其中,省屬企業資產總額17,959.45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5,225.89億元。覆蓋了電力、物流、交通運輸、建築、外經外貿、金屬冶煉、旅遊酒店等多個行業,為我省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全省大部分供水、供氣和公共運輸,90%以上的機場建設管理,80%以上的高速公路建設,40%以上的電力裝機容量等由國有企業承擔,彰顯國有企業的重要地位。
廣東國資概況
2004年末,廣東省經營性國有資產總額約14174億元(包括省國資委在南方電網、中廣核、中國電信、華強集團4戶持股企業中的資產)。其中,資產總額超過千億元的有省直屬(5945億元,占全省的43%)和廣州(3277億元,占全省的23%)、深圳(1888億元,占全省的13%),三者資產總額占全省的79%;超過百億元的有佛山市、惠州市、江門市、珠海市、肇慶市、汕頭市、湛江市、中山市。這10個市加上省直屬、廣州、深圳,資產總額占了全省的96.6 %。2004年末,全省8547戶國有企業(不含4戶持股企業)資產總額11891億元,所有者權益3561億元,營業收入5288億元,利潤總額312億元。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情況 根據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20戶(未包含新組建的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持股企業4戶,覆蓋了鋼鐵、電力、物流、貿易、交通運輸、建築工程、對外經貿合作、旅遊酒店等多個行業。2004年末,省國資委監管的國有資產總額為5691億元。 2004年末,20戶省屬企業資產總額3408億元,實現銷售收入1521億元,年所有者權益1121億元。 2004年末,省國資委4戶持股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的資產總額為2283億元,所有者權益878億元,銷售收入1273億元。
主要職責
1、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代表出資人對企業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2、代表省政府向部分省屬大型企業派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負責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4、通過統計、稽核,對省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5、擬訂全省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縣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6、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屬企業
省國有企業:
省持股企業:
代管企業:
廣東省二輕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粵科風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其他事項
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授權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
領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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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分管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工作 |
| | 分管黨群工作處、人事處、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董事會工作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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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管綜合法規處、規劃發展處工作,協助主任統籌國有企業改革工作 |
| 省紀委監委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組長、省國資委黨委委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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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財務、行政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承擔委黨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建設。
(二)綜合法規處(與董事會工作處合署)。
研究總結國有資產體制改革的實踐經驗;起草有關重要文稿;承擔相關的宣傳和新聞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核所監管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聯繫和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或派出董事的報告事項提出意見。
(三)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省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牽頭擬訂省屬國有資產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實施計畫;指導和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督促落實;聯繫所監管企業自主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
(四)考核與統計評價處。
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辦法;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激勵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企業年金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運行情況分析和預測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依法承擔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六)資本運營管理處。
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方案並指導落實;擬訂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深化改革的政策和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等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管理現代化工作。
(七)財務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資產經營預算和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及發債方案;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及產權轉讓收益。
(八)審計與監事會工作局。
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專項財務審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所監管企業班子成員及有關人員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監管的二級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配合查處損害、侵犯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承辦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的工作,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業事務管理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應急管理、賑災、扶貧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信訪工作;指導督查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人事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省屬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十一)黨群工作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人員編制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02名。其中:主任(黨委書記)1名、黨委副書記2名(其中1名兼任紀委書記)、副主任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17名。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製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和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省國資委機構設定及主要職責情況,內設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
(二)以省國資委名義發布或省國資委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省國資委擬發布需徵求意見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四)省屬企業(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基本情況;
(五)省屬企業國有資產有關統計信息;
(六)產權交易檢查及信息統計;
(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八)省屬企業負責人職務變動及公開招聘有關情況;
(九)省國資委向省屬企業派出監事會有關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省國資委有關重要會議、活動的主要情況;
(十二)省國資委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三)省國資委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省國資委公務員招考錄用計畫、程式、結果;
(十五)省國資委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十六)國資年鑑;
(十七)省國資委辦公地址、總機電話,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十八)省國資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應當依法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的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1-3級類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或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該《目錄》。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採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印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策法規彙編公布相關政策法規。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網上留存的期限為兩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查閱。
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或通過網路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1、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書面填寫《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2、機關受理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人可通過網際網路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覆,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見附屬檔案2).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國資監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辦公地址: 天河路45號之六 郵政編碼: 510075
辦公時間: 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