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

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6.02
  • 實施時間:1999.06.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四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實行計畫生育的辦法"的規定,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將《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十條中的"具體規定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修改為“具體規定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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