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2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人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99.02.26
- 實施時間:1999.02.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
第三條 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的舉行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以及其它形式進行及時報導。必要時,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代表應當依時出席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向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團的召集人。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的預定日期和擬提交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草稿和法規草案,一般應當於會議舉行二十日前發給代表。
第九條 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選舉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視代表人數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推選小組會議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的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各代表團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審議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議程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代表團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才能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應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輪流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的審議意見,或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
秘書處在主席團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
秘書處可設立若干會務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代表的,應列席代表大會會議。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第十七條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申請旁聽者憑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單位、組織提出申請,或者委託代表大會的代表提出旁聽大會全體會議的申請。
代表大會可以邀請外國駐穗領事官員旁聽大會全體會議。
旁聽人員可口頭或者書面向大會秘書處提出關於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對於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由主席團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按建議處理。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提案人向全體會議作口頭或者書面說明,然後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同時交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全體會議表決。
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有關的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應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有關專門委員會對議案進行審議時,可以請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提案人、有關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一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及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席團先交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由提案人向全體會議作關於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和法制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由法制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可以向大會報告或者印發各代表團,並將修改後的法規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可以將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重要的法規草案或草案的主要內容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整理印發大會。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作進一步研究後審議通過,並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一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包括議案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代表個人或聯名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組織研究處理,或者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覆,如有特殊情況,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再作答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七條 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就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計畫執行情況、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代表大會的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提出建議,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及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並由主席團決定將關於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章 質 詢
第三十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的事項應屬於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不宜涉及下列事項:
(一)屬於代表個人利益的問題;
(二)進入訴訟程式的具體案件。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團決定是否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提出質詢案和答覆質詢案的情況書面印發會議。
質詢案用書面答覆的,被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範圍。
第三十二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代表大會選舉。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名。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
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省級機構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推薦者應當向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大會主席團應當向大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法定差額時,主席團應當將全部候選人名單交全體代表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條 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代表討論後,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八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由主席團在本屆代表中提名,提交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就特定問題進行調查,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資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做出相應的決議。
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三條 代表要求在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全體會議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經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
代表要求印發書面意見的,由大會秘書處作出安排。
第四十四條 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
第四十五條 代表在每次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由主席團在每次會議上確定。
第四十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由主席團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書面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八條 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需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參加表決方為有效,獲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9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