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縣勞動局成立於1973年4月,2001年12月機構改革後更名為花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全區勞動力管理、勞動監察、職工工傷和殘廢等級認定、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勞動關係調整、社會保險等業務,內設四個科室,現有幹部職工18人。附設兩個協調管理單位:區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區公費醫療管理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花都社保局
- 地點:廣州
- 類型:社保局
- 成立於:1973年4月
簡介
上班時間: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周一至周五)
公交路線:
1、乘坐公交花7路、花18路公車到 中醫院東(花都) 站下步行120米。
2、乘坐公交花23路、花26路、花4路公車到 中醫院 站下步行300米。
3、乘坐公交701路公車到 梅花居委 站下步行300米。
管轄範圍:新華街道、梯面鎮、花山鎮、炭步鎮、赤坭鎮、獅嶺鎮、花東鎮、雅瑤鎮
領導介紹
下屬單位
規章制度
《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近年來,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指示,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應該清醒地看到,當前,組織人事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著不正之風,組織人事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與中央的要求和做好新時期組織人事工作的需要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為了建設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工作出色的組織人事幹部隊伍,堅決防止和糾正組織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使組織人事工作更好地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服務,根據《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近幾年中央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根據江澤民同志關於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和加強組織部門自身建設的要求,中央組織部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這個《規範》。《規範》是組織人事幹部的共同行為準則,也是考核、監督組織人事幹部的重要依據。
貫徹好這個《規範》,對於加強組織人事幹部隊伍建設,做好新形勢下的組織人事工作,必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認真抓好《規範》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要聯繫思想和工作實際,對照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改進措施。學習和對照檢查情況,望在12月底前向中組部寫出報告。此後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規範》
組織人事幹部必須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信念,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地同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服務中心,顧全大局,按照黨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總目標、總要求,積極認真地做好本職工作。
第一章 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組織人事幹部要忠於黨和人民的事業,堅持黨的原則,堅持黨的組織路線和組織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公正無私,唯賢是舉。
第一條 任人唯賢,搞"五湖四海",不準封官許願,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條 扶正祛邪,自覺抵制以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升遷或者職務變動的行為,不準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條 秉公辦事,剛直不阿,不準在工作中摻雜個人好惡,或者講人情,看關係。
第四條 全面地、歷史地、客觀公正地看待同志,不準孤立地、靜止地、片面地評價幹部,重才輕德或者重德輕才。
第五條 作風民主,善於聽取各種意見,不準搞個人說了算。
第二章 嚴守法紀,按章辦事
組織人事幹部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決維護組織人事工作的嚴肅性。
第一條 發展黨員嚴格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辦理,選拔任用幹部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不準違反工作程式,擅作主張,隨意表態。
第二條 如實反映情況,敢講真話,不準弄虛作假,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第三條 提高政治警覺性,不準玩忽職守,麻痹大意。
第四條 嚴格保守工作秘密,不準泄露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的考察情況,幹部任免調配的討論情況和尚未公布的幹部任免調配決定,幹部和黨員的審查情況,幹部檔案內容以及其他屬於組織內部掌握的情況。
第三章 牢記宗旨,端正作風
組織人事幹部要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繫民眾;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做到學與用、知與行的統一;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勇於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以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對待工作。
第一條 關心民眾疾苦,自覺接受監督,做黨員和幹部的貼心人,不準脫離民眾,對民眾的要求和意見漠然置之,甚至做損害民眾利益的事。
第二條 深入實際,講求實效,不準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
第三條 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勇於同不良傾向做鬥爭,不準對錯誤言行熟視無睹。
第四條 知過必改,有錯必糾,不準文過飾非,或者爭功諉過。
第五條 積極開拓進取,勇於改革創新,勤奮敬業,嚴謹細緻,不準懈怠懶散,得過且過,敷衍塞責,粗枝大葉。
組織人事幹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頭腦清醒,意志堅定,始終經受住名位、權力、金錢和美色的考驗。
第一條 公私分明,嚴格要求自己,不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為配偶、子女和親友就業、錄用、調動、提職、晉級、入黨、出國、經商等謀求特殊照顧。
第二條 謹慎交友,減少應酬,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
第三條 艱苦奮鬥,勤儉樸素,不準講排場,比闊氣,貪圖享樂,奢侈浪費。
第四條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準違反中央關於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 增強黨性,保持情操
組織人事幹部要自覺加強黨性鍛鍊和思想道德修養,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團結,互助友愛,始終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條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
第二條 心胸開闊,寬宏大度,不準嫉賢妒能,壓制人才,或者利用職權打擊報復。
第三條 襟懷坦白,光明磊落,不準搬弄是非,挑撥離間,傳播或者聽信小道訊息。
第四條 熱情服務,謙虛謹慎,不準盛氣凌人,簡單生硬,驕傲自大。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規範適用於全國黨政機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全體幹部。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對違反本規範的組織人事幹部,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條 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規範的貫徹實施。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本規範,加強對本規範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 本規範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