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服裝行業協會

廣州服裝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5月8日,是由廣州地區從事服裝生產、銷售、科研、設計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以及自然行業團體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現有直接會員單位200多家,其中團體會員24家。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協會的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為了更好地為企業服務,協會還設立了女裝專業委員會。

協會現有直接會員單位200多家,其中團體會員24家。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協會的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為了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服裝行業協會
  • 成立於:2000年5月8日
  • 地區:廣州
  • 直接會員單位:200多家
協會宗旨,主要工作,入會須知,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廣州服裝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團結會員和商界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流通和有序競爭,提高服務質素,增加經濟和社會效益;發展本地區服裝業與國內外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廣州地區經濟服務。

主要工作

廣州服裝行業協會成立以來的主要工作:
1、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的方向、目標、規劃、政策,組織廣州服裝業“五名”(名牌、名師、名模、名企、名城)發展戰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2、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貿易、學術的合作與交流。先後組團參加美國拉斯維加斯、法國巴黎、義大利米蘭、日本福井、韓國光州等國的服裝交易會;組團參加北京、大連、深圳、虎門、香港等地的服裝交易會;多次接待了德國、芬蘭、葡萄牙、南非、日本、韓國等國家以及台灣、香港地區的服裝業界代表團的來訪,增加了合作與交流。
3、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先後承辦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五屆廣州國際服裝節及相關係列活動;還分別組織赴法國巴黎和韓國光州舉辦大型廣州時裝SHOW推廣活動。
4、加強行業管理工作,加強行業信息交流。開辦服裝網站,每月出版《服裝業通訊》,發布行業信息;舉辦研討會、論壇、講座等活動,為企業提供政策、經濟、貿易、法律諮詢;開發人力資源,開展技術認證培訓工作;加強服務工作。

入會須知

申請單位具備條件
1、有自願申請加入廣州服裝行業協會的願望和要求。
2、承認協會章程、按規定交納會費。
3、企業有一定的規模,在當地服裝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
4、小型企業和一些新建企業在生產、行銷等方面發展勢頭較好,有積極申請入會要求的,可申請入會。
5、能夠支持配合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入會申請程式
1、寫一份入會申請書,並附企業簡介。
2、協會秘書處審核後,填寫會員登記表。
3、待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正式會員。
4、頒發會員證書及有關檔案(建議公司領導到廣州服裝行業協會領取證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州服裝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ZHOU CLOTH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GC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服裝行業生產、銷售、科研、設計、相關人才培訓的單位、專業市場(包括服裝市場、服裝及配料經營市場及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服裝行業的社會團體自願組成,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團結會員和商界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流通和有序競爭,提高服務質素,增加經濟和社會效益;發展本地區服裝業與國內外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廣州地區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地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西湖路12號廣百大廈1518室,郵編:510030,電話:8339427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服裝市場開拓,發布服裝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服裝行業經營、改革和發展的調查,研究行業發展的方向、目標、規劃、政策,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服裝企業經營、管理、改革技術創新等方面的經驗,推薦行業先進典型,參與評選,表彰工作,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科技和經營管理新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反映會員和行業訴求,協調會員和行業之間的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推進行業自律,協調同行智慧財產權、價格、權益等方面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六、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行業改革方案、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重大技改、投資開發等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七、參與制定、修改地方行業標準,開展標準宣傳、培訓工作和組織貫徹實施工作;
八、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有關企業的生產、經營資質審核;
九、參與本行業網點和市場的建設;
十、接受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研究國內外市場動態,收集、分析、預測市場情況,發布行業信息;
十一、參與服務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二、創辦行業刊物,網站,開展諮詢服務;
十三、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貿易、學術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出訪、考察、調研、聯誼、參展;
十四、獨立或與相關機構合作組織專業技術、人才和職業培訓,參與職業技能鑑定,舉辦行業技術競賽和演示;
十五、舉辦、承辦、協辦服裝交易會、展銷訂貨會和服裝演示活動,協助開發市場資源;
十六、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十七、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八、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團體會員在廣州地區內經合法登記組成的服裝業的社會團體、研究組織、服裝市場管理單位以及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社會團體;
四、企業會員在廣州地區內經工商登記的服裝企業,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包括各種所有制、不同隸屬關係、不同系統的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理事會或授權的領導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的領導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 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800 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800 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 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一年以上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者,經理事會或授權的領導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二、被政府有關部門註銷組織機構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和聯誼需要,可充分發揮理事作用;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或專責小組,聯絡情誼、交流信息、調研課題、協調事項、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六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錄。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長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可以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可請若干副會長駐會協助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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