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溫州商會服裝分會是由在廣州從事服裝行業的溫州籍企業家所組成。在粵、浙兩的政府的大力支持,服裝分會已於2008年10月在廣州民政局和廣州民間社團組織管理局註冊成立,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社會團體。本會恪守“凝聚鄉情、相扶並進、資源共享、同謀發展”的宗旨,教育會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奉獻社會、團結和引導會員致力於粵、浙兩地的經濟合作與發展和社會福利事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廣州溫州商會服裝分會
- 別名:廣州溫州商會服裝分會
- 所屬地區:中國
- 地理位置:廣州
概況,章程,地圖信息,
概況
分會業務上接受廣州溫州商會的指導。服裝分會下設五部一室,已成為較為完善的分會機構,從而形成溝通與聯絡的渠道。圍繞著為會員服務這一宗旨,致力於營造一種天時、地利、人和的鄉情與經商環境,讓在穗溫州服裝企業安家安業,共圖行業長遠發展。
根據分會章程,分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2008年10月,分會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廣州溫州商會服裝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溫州地區在穗經商的服裝行業遵紀守法的人士為主體自願組成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團結在穗溫州工商業者及其它行業投資者,為促進溫、穗兩地經貿互利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努力為我國改革開放,經濟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州市協作辦公室、廣州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在廣州市站南路天馬大廈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改革開放方針政策和介紹廣東省、珠江三角地區投資環境,向會員提供有關經濟信息和諮詢服務;
(二)積極開展為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經營生產互相交流市場信息,管理經驗,為共同拓展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三)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互相聯繫,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正確指導下,增強會員之間的友誼和合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四)竭力維護會員和投資者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企業的情況和問題,接受會員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誠心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服務,盡力為會員排難解憂;
(五)總結推廣企業改革管理的先進經驗,表彰優秀企業家先進業績;
(六)努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經濟社團友好往來,促進國內外多種形式經濟合作,為外引內聯牽線搭橋,致力促進廣州與溫州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七)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業務講座,研討會,考察交流活動,以利於提高企業科學管理業務水平;
(八)宣傳貫徹國家各個時期有關方針政府和當地政府法規政令,辦理會員有關合符法規的正當要求;
(九)聯絡春、秋兩季廣交會幫助會員代辦力所能及的事項;
(十)出版刊物,介紹典型事跡,協助政府機構對企業進行政策法規輔導……;
(十一)推薦選拔優秀企業家參加種類高級研修學習;以提高對企業科學管理水平。
(十二)發展協會信息化的推廣平台,為服裝行業樹立排頭兵。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入會條件如下:
(一)承認本會章程,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參加本會活動,能按期繳納會費的溫籍服裝行業在穗企業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者,並辦理有關入會手續,才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承認本會章程,遵紀守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按期繳納會費溫州籍個體經商人員也可以加入或被邀請為本會個體會員;
(三)對於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做出卓越貢獻的溫州籍的各國華僑、港、澳、台同胞,國際友人及國內外知名人士,由本會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可授予名譽(榮譽)會員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召開會議的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取得本會提供的有關經濟信息和資料;
(五)向本會提出有關諮詢;
(六)當會員合作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本會給予法律上的聲援和幫助;
(七)本會如有外引內聯項目時,本會會員有優惠參加投標競爭權;
(八)有申請加入和退出本會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義務:
(一)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執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
(二)向本會反映經濟信息,工作經驗和有關資料;
(三)積極配合本會對各國華僑外引內聯,牽線搭橋活動;
(四)維護本會團結和聲譽,不做有損害本會團結、聲譽的事,積極弘揚中華民族正氣、美德;
(五)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和編印內部刊物,隨時反映溫州在穗企業發展動態。
第十條:申請參加和退出本會,均要按本會章程規定,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和職權:
(一)審查本會的工作報告;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
(四)決定終止和罷免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但必須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六)批准會員入會或對違法會員除名(開除);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調整,增補部分理事,但數額不得超過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可作出決議。理事會的決議需由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才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出席,被委託代表行使理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要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的議事程式和規則與理事會相同。
第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主持會務,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制定工作計畫及其它決議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可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室會議;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事件。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兼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若干名)為其助手,在會長或授權的副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會長辦公會議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提請理事會確認或追認。
第二十四條:為加強本會的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副會長以上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成員,可提請理事會給予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工作。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財務開支狀況進行內部審計。
(三)監事會主任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榮譽職務。榮譽名銜和人選,由理事會推選和決定,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請理事會確認和追認。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取:按有關規定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華僑、友好人士的社會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資助;
(四)經核准的業務範圍、諮詢和其他業務活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本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秘書處的日常辦公開支;
(四)出版刊物,以及政府在各時期對企業領導政策輔導。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議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時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實行財務適當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勞保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需要修改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得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三十七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起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經2008年8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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