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劃轉的職責
1.劃入原黃埔區水務局的職責。
2.劃入原廣州開發區建環局的水務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2.取消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設施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
要求審核的職責。
3.取消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的職責。
4.根據職能轉變和
機構改革需求需要取消的有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和區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對全區(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下同)水行政工作實施管理。
(二)根據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制定全區水務發展戰略規劃,制定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區域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指導全區
水資源規劃、綜合開發和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河道(涌)的開發利用及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實施
取水許可制度;負責計畫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四)主管全區河道(河涌)、水庫(山塘)、行洪區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全區河道(河涌)、堤防、水庫(山塘)、湖泊、水閘、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審批、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區域內水務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五)承擔全區供水排水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全區內供水、污水處理和排水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市雨污分流改造、轉制社區(城中村)自來水管網的改造工作;負責全區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全區排水設施設計條件諮詢、施工臨時排水許可審核、公共排水管網接駁、水質監測、排水許可以及遷改、臨時占用公共排水設施等管理工作(不包含市水務局承擔的審批事項和管理範圍)。
(六)組織實施全區行政審批範圍內的水行政執法及水政監察工作,協調處理水事糾紛,負責依法查處各類水事違法案件,負責有關水事案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七)負責全區水務工程的建設管理;負責水務工程招標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水務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全區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組織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負責全區水務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
(九)負責編制區域水務年度建設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區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使用。
(十)負責全區水務科技和水務信息化工作,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主管全區防汛、防旱、防風和城市排澇工作,承擔全區三防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防風和城市排澇搶險工作,擬訂全區三防工作預案。
(十二)指導鎮、街道、工業園區開展水務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和三峽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和三峽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五)承辦區委、黨工委、區政府、管委會及上級水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 | |
| | 分管給排水、黑臭河涌治理、治水、河長制、供水、消防、婦聯等工作。具體分管給排水科、治水辦(河長辦)、供水中心。 |
| | 分管紀檢監察、綜治信訪維穩、創文、宣傳、工青、計生、政務公開、離退休人員管理、水政監察、三個中小型水庫管理等工作。具體分管辦公室、水政執法大隊、木水庫管理所、金坑水庫管理所,水口水庫管理所。 |
| | 分管水務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污水處理等工作。具體分管河涌管理所、水質淨化中心。 |
| | 分管水利、三防、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監督、水務設施管理、水務工程招投標、水庫移民等工作。具體分管水利科、三防辦(質量安全監督站)、水務設施管理所。 |
| | 協助謝鴻濱局長分管清除黑臭水體污染源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工作(洗樓行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