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7日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 1996年12月18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1997年8月26日公布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1991年12月7日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 1996年12月18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1997年8月26日公布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7日廣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 1996年12月18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1997年8月26日公布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根據《中...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保護野生動物,包括:(一)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1993年7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
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普遍保護、限制利用、嚴格監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
一、《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1、將第十四條中“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改為“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廣州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製品。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禽家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管理的水生野生動物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獵捕、...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13日印發的一份通告。檔案發布 為進一步保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
第十五條 因馴養繁殖而必須從野外獲得種源的,須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第十六條 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馴養繁殖的國家一級...
第十七條 在漁業水域內禁止以電力、爆炸、投毒等方式捕撈水生動物;禁止擅自采捕自然水生動物苗種和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第十八條 漁業水域的主要水生動物,其最低可捕標準為:(一)以體重計,青魚、草魚為700克,鱅魚、...
動物及其產品的管理辦法》是廣東省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原林業部《關於妥善處理非正常來源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通知》(林護通字〔1992〕1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
新出台《廣東省種子條例》《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廣東省林地林木流轉辦法》《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修訂《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行政部門應對森林實行綜合管護,劃定森林綜合管護責任區,健全森林消防指揮系統,逐級簽訂管護契約,落實管護人員和經費,預防、控制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制止亂砍濫伐林木、亂占濫用林地,保護古樹名木,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的規定,經研究,於2000年5月在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並制定了《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一條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