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

《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是2021年廣州市商務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
  • 文  號:穗商務規字〔2021〕1號
  • 實施日期:2021年01月11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商務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電子商務跨越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函〔2019〕2號)有關要求,為加快培育我市農村電子商務企業,發揮示範作用,促進我市農村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的經營農村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開展全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以下簡稱“示範企業”)的示範認定和服務指導工作;各區商務部門負責示範企業的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申請認定示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電子商務企業認定規範(SB/T11112-2015)》《電子商務商品行銷運營規範(SB/T10469-2013)》《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範(SB/T11132-2015)》等行業標準,申報企業通過網際網路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須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經營批准證書,並在其電子商務平台公開經營批准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連結標識。
  (二)企業經營的獨立網站、網店或涉農業務須運營2年(申報通知檔案下發之日開始計算,下同)以上並運行穩定。如是獨立網站須已取得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取得ICP證號。
  (三)依據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四)企業的農村電子商務經營狀況良好,經濟效益明顯。
  (五)企業的農村電子商務行銷方式、商品質量保障、交易模式、物流配送、售後服務等較為成熟。
  (六)企業農村電子商務相關業務在市內同行業中處於先進水平,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同發展明顯,有利於促進就業和創業,滿足社會公眾便利、安全的消費需求,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基本條件的企業,根據各自類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物商品網路銷售型企業,即通過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開展商品零售、批發業務的農村電子商務企業。農產品年網上銷售額(營業額)達到500萬元以上,員工總數在15人以上;
  (二)網路化服務企業,即通過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提供農村旅遊、醫療、教育等服務產品的農村電子商務企業。通過網路實現的農村電子商務相關業務年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員工總數在20人以上;
  (三)電子商務支撐服務企業,即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以及為農村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運維、數據、信用、諮詢、培訓、物流、金融支付等電子商務相關服務的企業。農村電子商務相關業務年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員工總數在30人以上。提供農村物流服務的企業,覆蓋範圍應涵蓋全市各區。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六條 示範企業遴選確認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通知。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二)經營主體申報。各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報送各區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材料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示範企業創建申請表;
  2.示範企業申請報告(對應各自企業類型重點描述);
  3.企業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批准證書等;
  4.網上備案的專項審計報告,或由做年度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5.可證明農村電商交易的截圖、契約、物流運單等材料;
  6.所有材料需蓋公章。
  (三)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推薦。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經營主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加具推薦意見後,報送市商務主管部門。
  (四)評審。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擬認定名單。
  (五)公示。對擬認定的示範企業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政務網站上予以5個工作日公示。對在公示期間產生異議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調查複審,對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六)認定。對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正式認定為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條 經認定的示範企業,按政策予以相應支持。
  第八條 示範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有效期2年,滿2年後重新認定。
  第九條 示範企業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的,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限報送經營發展相關情況的,一經查實,撤銷其示範資格。企業被撤銷示範資格起4年內,停止其申報資格。其弄虛作假行為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2016年7月,商務部出台了《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電子商務服務規範>(試行)和<農村電子商務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號),提出政府應發揮其公共服務的職能,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研究出台扶持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配套政策。2018年5月,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出台了《關於開展2018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8〕102號),提出推進農村電子商務與扶貧開發、鄉村振興有機結合。2019年1月,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出台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電子商務跨越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函〔2019〕2號),提出認定一批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廣州作為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農村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對促消費、擴內需,推動農業升級、農村發展、農民增收的積極作用。為發揮企業示範作用,推動我市農村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在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及借鑑其他城市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辦法》。
二、主要條文解讀及創新
  (一)主要條文的解讀
  《辦法》共分為五部分,10條,具體如下:
  1.總則(前三條)。明確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的目的、運用範圍、原則以及認定部門。
  2.認定標準(第四至第五條)。明確了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的通用評判標準,不同類型農村電商企業的專用標準。
  3.認定程式(第六條)。明確了發布通知、申報、初審、評審、公示、認定等程式,並明確各環節的負責部門。
  4.管理(第七到第九條)。明確了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按政策予以扶持,退出機制以及違法違規後果。。
  5.附則(第十條)。明確了檔案的施行時間、有效期。
  (二)特點和創新之處
  1.主要特點。
  (1)涵蓋面廣。《辦法》涵蓋了我市從事農村電子商務的廣大企業,包括實物商品網路銷售型企業、網路化服務企業,以及電子商務支撐服務企業。適用的對象廣,客群面大。
  (2)針對性強。《辦法》制定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我市農村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現狀,特別是農村電子商務企業發展規模、水平,以及相關企業和專家反映的意見、建議,有針對性的制定認定標準與扶持政策。
  (3)操作性強。《辦法》既體現了較強的政策性,也有很好的操作性,認定標準明確,未增加企業負擔,便於後期的具體操作和政策落地。
  2.主要創新之處。
  (1)著眼農村電子商務未來發展,將基於但不局限於實物交易的發展趨勢,將網路化服務企業,即通過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提供旅遊、醫療、教育等服務產品的農村電子商務企業納入認定範圍。
  (2)考慮到支撐服務企業,對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作用,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以及為農村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運維、數據、信用、諮詢、培訓、物流、金融支付等相關服務的企業也納入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認定範圍。
三、辦法貫徹實施
  該《辦法》實施後將培育一批農村電子商務示範企業,有利於廣州市農村電子商務產業規模發展,提升整體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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