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是1992年8月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穗府[1992]75號
【發布日期】1992-08-04
【生效日期】1992-08-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公司發起人訂立發起人協定後,可委託其中一個在廣州市註冊的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手續。
公司發起人是指訂立發起人協定,提出設立公司申請,擬定公司章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法人。
國營企業憑市體改委發出的聯審小組批准檔案向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資產評估立項;非國營企業憑此批准檔案向其產權單位申請辦理資產評估立項。
按《程式》設立公司需提交的有關檔案的必備條款
(一)發起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的名稱、目的及宗旨;
(三)公司的資金投向、經營範圍;
(四)公司設立方式,總投資、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比例、股份募集範圍及募集途徑;
(五)公司的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每股面值及股權結構;
(六)發起人基本情況、資信證明(原有企業改組為公司的,應說明改組理由);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提出申請的時間,發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發起人單位公章。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資信狀況和投資能力(原有企業改組為公司的,還應包括近三年生產經營、資產與負債、利潤等情況);
(三)公司總投資、股本總額,股份溢價發行測算、所需借貸資金、淨資產占總資產比例;
(四)資金投向、規模、建設周期與費用估算;
(五)公司產品或經營範圍、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狀況;
(六)經濟效益預測;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設立方式及其股份發行範圍;
(四)公司的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五)股份轉讓辦法;
(六)股東的權利、義務;
(七)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經理)及其職權;
(九)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一)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二)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三)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十四)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十五)章程修改的程式;
(十六)公司的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式;
(十七)通知和公告辦法。
在不違反《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規定下,公司章程可對上列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