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

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是為加強對企業退休幹部、工人(以下簡稱退休職工)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證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
  • 發布時間:1992年12月26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38號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
(1992年12月2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穗府(1992)138號)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包括外資投資企業)、實行企業性管理的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退休職工。
第三條凡身體健康,具有一技之長或有一定勞動能力的退休職工,均可接受聘用。
第四條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退管委)負責退休職工的待聘登記、介紹聘用、信息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聘用退休職工時,聘用和受聘雙方應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簽訂聘用契約,並按隸屬關係到市退管委或區、縣(市)退管委辦理聘用登記手續。
第六條聘用契約必須有聘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工作(勞動)時間、工種、工資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用契約一式四份:退休職工、聘用單位各執一份,退管委、原工作單位各備案一份。
聘用契約統一由市退管委印製。
第七條聘用契約期滿需繼續留用的,應續簽契約和重新辦理聘用登記手續。
第八條聘用退休職工應以安排技術性、指導性工作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從事特種作業(電工除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第九條聘用單位應加強勞動安全保護工作,保護受聘退休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如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調查、報告、分析、統計。
第十條退休職工受聘再工作期間,其退休費(包括各項補貼)、醫藥費、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和救濟費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發給。
退休職工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其醫療費、護理費、補助費、喪葬費、撫恤費等項勞動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按現行職工因工傷亡的有關規定負擔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聘用單位辦理聘用手續,應按分管許可權,向市或區、縣(市)退管委繳納退管活動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
退管活動費主要用於退休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和管理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第十二條退休職工受聘從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邏、市容衛生等社會公益性工作的,可免交退管活動費。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過去市有關聘用企業單位退休職工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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