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項目(以下簡稱“社工站項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工作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條例》《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評估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工站項目是指本市各鎮(街道)社工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項目。
社工站項目的購買方是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服務承接方是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監督方是市、區民政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鎮(街道)社工站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四條社工站項目評估應當遵循全面、客觀、科學的原則,確保評估公正、公平、公開。
第二章評估主體
第五條社工站項目評估主體包括第三方評估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專業評估、財務評估工作,對社工站的項目管理、核心項目打造、基礎項目開展、特色項目開展、服務成效、財務管理、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購買方評估工作,對社工站的日常管理、服務成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區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方評估工作,對社工站的自查自糾檢查情況、督查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條區民政部門應當依照《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確定承接專業評估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組織;
(二)擁有一支資深、相對固定的社會工作評估專家團隊;
(三)熟悉評估工作與流程,掌握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區民政部門應當依照《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確定承接財務評估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
(二)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掌握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擁有一支穩定且素質良好的財務評估專家團隊;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被評估的服務項目或者承接該項目的機構有利害關係的;
(二)曾在承接該項目的機構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被評估的服務項目或者承接該項目的機構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的。
第三章評估內容、流程及方法
第九條社工站項目評估內容包括項目管理、服務績效、經費使用等。每個服務年度應當對社工站項目進行中期、末期兩次評估,中期進行專業服務評估(含購買方、監督方評估),末期進行專業服務評估和財務評估。各區財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可根據相關規定開展中期財務評估。
第十條評估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制定評估計畫。區民政部門會同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社工站項目契約期限確定項目評估時間,制定好評估計畫。
(二)開展項目評估。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評估計畫及時做好評估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出具評估報告。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服務購買方、業務指導方及服務承接方各出具一份評估報告,提出項目年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四)公示評估報告。區民政部門於收到評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確認評估報告,確認後對轄區內社工服務站的評估報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五)受理評估投訴。公示期間,如收到對評估報告的質疑或投訴,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並確定最終評估結果,同時將有關處理情況報市民政部門。
(六)匯總報送情況。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認真梳理總結轄區內社工站項目在服務提供、運營管理及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客觀反映存在的問題、提出專業意見建議,形成綜合評估情況報告報送區民政部門存檔。各區民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社工站項目評估工作情況匯總報送市民政部門存檔。
第十一條社工站項目評估主要採取資料分析、問卷調查、電訪面談、實地察看等方式、方法進行。被評估項目方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可靠的相關佐證資料。
第四章評估結果及套用
第十二條社工站項目評估分值由三方評估分數的總和確定。其中,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分值占比70%、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評估分值占比20%、區民政部門評估分值占比10%。
第十三條評估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估分值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評估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結果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或契約要求的;
(二)限期內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三)財務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情節嚴重的。
第十五條社工站項目評估結果作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後續參與運營社工站項目的重要依據。
(一)經評估合格及以上等級的,服務周期內可以繼續承接社工站項目;
(二)評估意見認為需要整改的,承接機構應根據評估意見進行整改;經重新評估合格後,方可繼續承接社工站項目;
(三)評估不合格的,應終止社工站項目契約,承接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在2年內不得承接財政資金購買的社會服務項目。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社工站項目承接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串通作弊的,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評估、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資格,在2年內不得承接財政資金購買的社會服務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