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進一步加強本區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廣州開發區財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託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的就業創業資助和獎勵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是指我區為推動就業和創業工作,通過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自主創業、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改善就業創業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全區統一使用範圍、統一申領程式、統一審批監督,推行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公示制度,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使用額度和具體項目計畫,及時上報本區專項資金需求情況,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二)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規範使用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工作,提交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三)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四)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明確下一年度就業專項資金的總額和各補貼項目的資金分配計畫;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核算、清理和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後,向區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決算和說明。
第六條 區財政部門職責:
負責做好就業資金保障工作。對各項補貼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協助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對象項目和標準
第七條 培訓鑑定類補貼
(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本區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下同);與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培訓協定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
2.補貼標準:
個人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本區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自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自學獲得省市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符合省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條件的個人,按省市相關政策要求申領培訓補貼。省市級補貼目錄外,屬於區級補貼目錄內的職業培訓項目,個人須先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核取得培訓補貼資格後,獲得相應證書,自相應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補貼,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區培訓項目及資助標準給予培訓費100%補貼,每人每次最高不超過3500元。
機構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區內定點培訓機構組織本區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參加免費培訓,符合省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條件的,按省市相關政策要求申領培訓補貼。
已享受政府補貼培訓的,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須持有更高等級的證書(可跨工種),但一年內(前後兩次證書核發日期之間的時間差)只能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貫徹落實國家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的相關政策,鼓勵企業與各類培訓機構大力開展技能培訓工作,凡符合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規定開展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省市區財政就業專項資金予以經費保障。
(二)創業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與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創業培訓協定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區內公共就業培訓機構。
2.補貼標準:培訓機構免費組織本區內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意願並具有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含港澳台學生。非畢業學年內的在我區註冊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參加創業培訓和創業模擬實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的,給予創業培訓補貼1600元/人和創業模擬實訓補貼1400元/人。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
(三)崗前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與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培訓協定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區內公共就業培訓機構。
2.補貼標準:培訓機構免費組織新入職本區企業的勞動者開展不得少於半天的崗前培訓,給予每人20元補貼。
(四)就業和創業指導培訓活動補貼
1.補貼對象:本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內公共就業培訓機構、區內定點培訓機構。
2.補貼標準:組織開展免費就業指導或創業指導進校園、進社區、進園區等專題活動,給予就業和創業指導活動補貼。參加人數60人以下的,給予3000元/場的補貼;參加人數60人以上(含60人)的,給予5000元/場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區內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免費就業和創業指導活動前,須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培訓計畫。
(五)技工學校學生學費資助
1.補貼對象:入讀本轄區內技工學校的本區戶籍學生和本區對口扶貧地區戶籍貧困學生。
2.補貼標準:黃埔區戶籍學生學費資助,非貧困生每人每年給予2500元的學費資助;貧困生(孤兒、低保戶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子女等)每人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9800元(其中學雜費、住宿費、實習試驗費和技能鑑定費等總計不超過6300元,在校期間生活補助不超過3500元)。我區對口扶貧地區戶籍貧困生學費資助,按黃埔區戶籍貧困生的資助標準予以資助。各項資助的具體金額以實際支出發票核定。上述補貼對象符合省、市、區其他政策資助條件的,按照不重複原則補差額部分實施。
第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類補貼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招用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的用人單位。
2.補貼標準:用人單位新招用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照“先繳後補”原則,按其為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給予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業人員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資助)。同一用人單位的補貼期限除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招用其餘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
(二)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性崗位補貼
1.補貼對象:招用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的用人單位。
2.補貼標準:用人單位新招用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根據簽訂勞動契約的期限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崗位補貼。同一用人單位的補貼期限除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年齡外,其餘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一般性崗位補貼年齡為準)。
第九條 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
(二)補貼標準: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由街(鎮)、居(村)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從事社區便民服務就業崗位實現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並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依照“先繳後補”原則,按600元/月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補貼標準按廣州市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條 高校畢業生基層單位就業見習補貼
(一)補貼對象:本區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及畢業2年內的畢業生;在我區註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及畢業2年內的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每年從上述人員中擇優選派不超過60名(優先從本區戶籍畢業學年學生或高校畢業生中擇優選派),分配到我區各街道、部門或其他基層單位進行就業見習。在實際見習期限內,區財政給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補貼,並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放見習期補貼最長不超過2年,見習期滿後,可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一條 鼓勵創業促就業類補貼
(一)一次性創業資助
1.補貼對象:
(1)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
(2)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
(3)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4)登記失業人員;
(5)就業困難人員;
(6)鄉村經營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返鄉創業的創業者(經營主體)。
2.補貼標準:上述人員在本區成功創業(在本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完成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每戶給予一次性的創業資助。補貼標準為每戶1萬元,其中參加本區創業培訓並獲得相關資格證(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和創業實訓學員培訓合格證書)後一年內成功在本區創業的,每戶增加1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1次創業資助。
此補貼應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1.補貼對象: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初創企業。
2.補貼標準:按初創企業招用人數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每戶企業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三)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補貼
1.補貼對象:新認定的區級創新創業(孵化)示範性基地;已認定經評估優秀的區級創新創業(孵化)示範性基地。
2.補貼標準:
由政府投資、社會力量投資在我區轄內興辦的,可為創業者提供以下創業服務事項的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或實體,可申報我區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補貼:提供生產經營(孵化)場地、倉儲物流、物業及後勤保障等基本服務;減免場地租金、水電網路費、物業管理費;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事務代理、投資融資、技術支持、法律援助、經營管理、人力資源等服務;協助相關部門落實創業優惠政策等綜合創業服務的實體。
綜合型基地。總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其中用於項目孵化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入駐創業實體20家以上,帶動就業200人以上。適用於產品項目研發、生產、商品經行銷售、技術成果轉化、服務策劃等第三產業綜合性創業(孵化)平台。
農村型基地。總面積不少於60畝,入駐經營合作20戶以上,帶動就業100人以上。主要經營各類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等專業合作社,或經營以個人、家庭名義承包種植、養殖、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創業(孵化)實體。
創新型基地。總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在孵項目15個以上,從事“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平台。
以上三種基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於2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擇優認定為區級創新創業(孵化)示範性基地,認定後一次性給予8萬元補貼,原則上每年不超過3個。認定後按規定參加評估並獲評優秀的(含原已通過認定的基地),一次性給予5萬元補貼,原則上每年不超過3個。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一)職業介紹補貼
1.補貼對象:各類依法成立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社工服務站或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村(居)勞動保障工作站和村(居)委會。
2.補貼標準:每成功免費介紹1名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安置幫扶對象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辦理就業登記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介紹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就業的,按每人300元給予補貼;介紹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按每人200元給予補貼。同一主管部門、集團所屬單位招用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同一人員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
(二)專場招聘會補貼
1.補貼對象:區內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本區範圍內註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2.補貼標準: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公益性招聘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公益性招聘會,幫助本區戶籍人員實現就業或為本區企業吸納人才,舉辦公益性招聘會前,須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舉辦公益性招聘會計畫。
(1)各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政府公益性招聘會補貼,原則上每個街(鎮)每年補貼不超過2場,每場補貼5000元。
(2)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批准舉辦的公益性招聘會,每場補貼5000元,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0場。公益性招聘會參會區內企業須達20家以上,提供崗位超過500個。
第十三條 就業工作獎勵
(一)獎勵對象:
1.對推動我區就業工作、落實就業政策作出突出貢獻,並被評選為區就業工作先進社區(村)的社區(村)基層組織;
2.吸納本區戶籍人員就業數量較多,對我區就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並被評選為區就業工作先進企業的各類企業和社會團體;
3.從事就業服務工作,在落實政策、提供服務、推動本地區就業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並被評選為區就業工作先進個人的街鎮、社區(村)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
4.從事勞動關係協調、企業人事管理、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工作,對我區就業創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並被評選為區就業工作先進個人的區內各類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二)獎勵標準:
1.區就業工作先進社區(村):2萬元,30家;
2.區就業工作先進企業:2萬元,30家;
3.區就業工作先進個人:1000元,300名。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1年內又被原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財政全額核撥工資的人員不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申領本辦法規定的各類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特殊規定除外)。
第十七條 就業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申請人(包括個人和單位,下同)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十八條 補貼經辦機構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受理和審核就業專項資金的申請。補貼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業務流程,認真做好各項補貼的審批審核工作,強化責任,防止虛報冒領現象的發生。
第十九條 建立就業專項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一)相關人員在就業專項資金申請、審批、使用、管理、監督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區人社部門在審批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對申請資料作進一步核查或取證時,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申請人應主動配合,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補充資料。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充資料的,取消本次申領資格。
(三)不符合規定條件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或者享受有關補貼、資助等待遇的,人社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申請人於1個月內將相應款項退回指定賬戶。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退回的,人社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回。
(四)申請人以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勞動關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補貼、資助等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五)申請人在申報就業補助資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區人社部門應主動追回補助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時報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各項補貼須在發生當期及時辦理,因申領材料不符合規定被退回的,可延遲至下一個周期辦理。超過該期限的,不再予以辦理。辦理招用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註銷、銀行賬號註銷、銀行賬號被凍結等自身問題造成補貼款項不能正常劃撥的,自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書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單位需提供有效相關資料,向受理單位提出補撥申請,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該項補貼。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須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申領市、區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情況(包括享受補貼的單位名稱、補貼人數及名冊、補貼金額等),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就業專項資金補貼使用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辦法中涉及的部分名詞釋義如下:
(一)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按失業登記制度進行(有效)登記的我區戶籍人員。
(二)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1.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
2.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屬於低收入家庭成員的;
4.屬於“零就業家庭”成員的;
5.屬單親家庭需撫養子女一方的;
6.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指父母一方或雙方持有《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之一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7.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
8.經市政府同意後確定的其他情形。
(三)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本市《“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的我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四)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業人員是指被我區民政部門確認為低保戶或低收入困難家庭且持有效期內低保證或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家庭成員中的登記失業人員。
(五)安置幫扶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1.刑滿釋放失業人員:是指刑滿釋放仍處於失業狀態,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2.“戒毒康復”失業人員:是指持有責令社區康複決定書,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並簽訂協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3.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中,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由我區扶持自主就業並退役1年內的退役士兵。
4.隨軍家屬:是指符合本市當年度政策性安置,且屬於我區安置就業的現役軍人配偶。政策性安置後失業並辦理了失業登記的,按失業人員的條件享受相關補貼。
5.殘疾失業人員:是指已申領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代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六)用人單位是指工商註冊地或機構核准登記地在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託管理和下轄園區範圍內的各類企業和社會團體。
(七)初創企業是指自本辦法實施日期之前在我區登記註冊3年內或實施日期之後註冊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八)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畢業X年內指畢業當年的7月1日至X年後的6月30日。應屆高校畢業生指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
第二十五條 港澳台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同等享受就業創業補貼政策。申請補貼時所需的身份證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內地高校的畢業證及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上級及區內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時正在領取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崗位補貼的申請人,繼續領取至補貼期限結束,補貼標準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實施時正在領取社區就業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醫療保險費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申領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廣州開發區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人社規字〔2019〕2號)同時廢止。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印發的通知
穗埔人社規字〔2019〕3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廣州開發區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黃埔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廣州開發區財政局
2019年12月6日
解讀
一、起草情況
(一)背景
2017年8月,為適應新的就業環境和經濟形勢的發展,做好區域調整後就業扶持政策的對接,我局著手對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結合原有就業扶持政策,形成徵求意見稿。《辦法》於2017 年12月11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12月14日三次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期間在2018年8月10日,受冼銀崧常務副區長的委託,區政府辦副主任羅海瓊主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與會單位對《辦法》進行研究和討論。結合實際,我局按相關部門意見對《辦法》進行進一步最佳化完善。
(二)依據
本辦法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關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2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8〕19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9〕1號)。
二、主要思路
本《辦法》在原黃埔區、原開發區政策基礎上,對接近年來國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關於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有關政策,整合全區範圍內促進就業創業的各類資金,並結合我區實際,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修改部分項目的補貼對象範圍、補貼標準以及補貼方式,與上級規定保持一致,補貼方式更簡單明確且方便操作。為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資金管理與監督相關規定,推行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建立就業專項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九條,其中:
(一)第一條至第四條為總則,具體闡述了本《辦法》的制定目的、使用範圍、就業專項資金的定義,以及資金監督管理機構。
(二)第五、六條為部門職責,明確了區人社、財政部門的職責分工。
(三)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是關於資金使用範圍、對象項目和標準的具體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第七條為培訓鑑定類補貼,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崗前培訓補貼、就業和創業指導培訓活動補貼以及技工學校學生學費資助。一是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符合省市政策的,執行省市的規定;省市級補貼目錄外,屬於區級補貼目錄的,個人須先取得區人社部門批准的區級培訓補貼資格後方可享受補貼。二是創業培訓補貼,須是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創業培訓協定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或區內公共就業培訓機構,補貼標準是創業培訓補貼1600元和創業模擬實訓補貼1400元。三是崗前培訓補貼,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培訓協定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或區內公共就業培訓機構免費組織新入職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企業的勞動者開展不得少於半天的崗前培訓,按每人20元給予補貼。四是就業和創業指導培訓活動補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區內定點培訓機構免費就業和創業指導活動,按參加人數,給予每場3000元或5000元補貼。五是技工學校學生學費資助,針對入讀本轄區內技工學校的本區戶籍學生和本區對口扶貧地區戶籍貧困學生,給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9800元(其中學雜費、住宿費、實習試驗費和技能鑑定費等總計不超過6300元,在校期間生活補助不超過3500元)。
2.第八條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類補貼,包括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性崗位補貼,具體規定補貼對象是:招用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的用人單位;補貼標準是:按用人單位為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給予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業人員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資助),另外,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崗位補貼。與市規定相比,除了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外,招用安置幫扶對象的用人單位同樣享受此補貼。
3.第九條為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規定補貼對象是: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補貼標準是:每人每月600元。與市規定相比,補貼對象增加了安置幫扶對象。
4.第十條為高校畢業生基層單位就業見習補貼,具體規定補貼對象是:本區戶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及畢業2年內的畢業生;在我區註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及畢業2年內的畢業生。補貼標準是: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補貼,並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第十一條為鼓勵創業促就業類補貼,包括一次性創業資助、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補貼。對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領取畢業證5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鄉村經營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返鄉創業的創業者(經營主體)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區成功創業的,給予每戶1萬元一次性創業資助,其中參加本區創業培訓並獲得資格證後一年內成功在本區創業的,每戶增加1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按初創企業招用人數,給予2000元至3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對新認定的區級創新創業(孵化)示範性基地,給予8萬元補貼;對已認定經評估優秀的區級創新創業(孵化)示範性基地,給予5萬元補貼。
6.第十二條為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包括職業介紹補貼、專場招聘會補貼。對成功免費介紹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安置幫扶對象就業的各類依法成立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社工服務站或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村(居)勞動保障工作站和村(居)委會,給予200元或300元職業介紹補貼;對舉辦或協辦公益性招聘會的區內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本區範圍內註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每場5000元專場招聘會補貼。
7.第十三條為就業工作獎勵,具體規定獎勵對象是:對推動我區就業工作、落實就業政策作出突出貢獻,並被評選為區就業工作先進社區(村)的社區(村)基層組織;吸納本區戶籍人員就業數量較多,對我區就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並被評選為區就業工作先進企業的各類企業和社會團體;從事就業服務工作,在落實政策、提供服務、推動本地區就業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並被評選為區就業工作先進個人的街鎮、社區(村)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從事勞動關係協調、企業人事管理、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工作,對我區就業創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並被評選為區就業工作先進個人的區內各類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獎勵標準是:區就業工作先進社區(村)30家,獎勵2萬元;區就業工作先進企業30家,獎勵2萬元;區就業工作先進個人300名,獎勵1000元。
(四)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為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明確不適用本辦法的範圍,制定資金的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將資金使用管理納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並推行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和信息公示。
(五)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為附則,明確了部分名詞釋義、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本辦法補貼,並規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上級及區內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同時明確本辦法的有效期。
四、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一是在我區政府網站的“政策解讀”欄集中公布檔案解讀方案,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二是利用微信公眾號“黃埔發布”,新聞媒體客戶單等平台廣泛發布;三是通過召開政策宣講會、走訪調研進行宣傳。
(二)解讀形式。主要以書面解讀為主,並採用政策宣講、座談會、印發政策檔案等多種方式為輔。
(三)解讀時間。在檔案的起草制定過程,我局已經通過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本辦法正式印發後,將與其配套申報指南一起在我區官方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