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區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辦法

為規範南沙區社工服務站項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工作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條例》、《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項目評估辦法》、《南沙區社工服務站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評估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沙區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民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工服務站項目是指本區各鎮(街)社工站、村(居)服務點,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項目。
社工服務站項目的購買方是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服務承接方是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監督方是區民政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鎮(街)社工服務站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四條  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應當遵循全面、客觀、科學的原則,確保評估公正、公平、公開。
第二章  評估主體
第五條  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主體包括第三方評估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區民政局。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專業評估、財務評估工作,對社工服務站的項目管理、核心項目打造、基礎項目開展、特色項目開展、服務成效、財務管理、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購買方評估工作,對社工服務站的日常管理、服務成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村(居)委會對社工服務站服務村(居)、參與社區治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區民政局負責監督方評估工作,對社工服務站的自查自糾檢查情況、督查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條  區民政局應當依照《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南沙區社工服務站管理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確定承接專業評估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組織;
(二)擁有一支資深的、相對固定的社會工作評估專家團隊;
(三)熟悉評估工作與流程,掌握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區民政局應當依照《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南沙區社工服務站管理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確定承接財務評估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
(二)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掌握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擁有一支穩定且素質良好的財務評估專家團隊;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被評估的服務項目或者承接該項目的機構有利害關係;
(二)曾在承接該項目的機構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被評估的服務項目或者承接該項目的機構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的。 
第三章  評估內容、流程及方法
第九條  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內容包括項目管理、服務績效、服務滿意度、信息化建設、經費使用等。每個服務年度應當對社工服務站項目進行過程評估和結果評估。
過程評估方式為不定期的明察暗訪,主要了解居民的服務需求是否得到滿足、對服務質量是否滿意,以及契約方是否履行職責、機構運作是否規範等,並出具過程評估記錄。過程評估結果作為中期、末期評估中監督方評價依據。
結果評估分中期評估、末期評估兩次進行,每次評估均進行專業服務評估和財務評估。
第十條  評估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制定評估計畫。區民政局指導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社工服務站項目契約期限,確定項目評估時間,制定評估計畫。
(二)開展項目評估。區民政局指導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評估計畫及時做好評估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出具評估報告。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在中期、末期評估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服務購買方、服務監督方及服務承接方各出具一份評估報告,提出項目年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四)公示評估報告。區民政局於收到評估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確認評估報告,確認後對轄區內社工服務站的評估報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五)受理評估投訴。公示期間,如收到對評估報告的質疑或投訴,區民政局應當及時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並確定最終評估結果,同時將有關處理情況報市民政局。
(六)報告評估情況。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認真梳理總結轄區內社工服務站項目在服務提供、運營管理及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客觀反映存在問題、提出專業意見及改進建議,於項目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形成綜合評估情況報告區民政局存檔。區民政局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社工站項目評估工作情況匯總報送市民政局存檔。
第十一條  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主要採取資料分析、問卷調查、電訪面談、實地察看等方式、方法進行。被評估項目方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可靠的相關佐證資料。
第四章  評估結果及套用
第十二條  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分值由三方評估分數的總和確定。總分100分,其中,第三方評估機構占比70%、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占比10%、村(居)委會占比10%、區民政局占比10%。第三方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應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給予評分。
第十三條  評估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60分至80分(不含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評估中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評估結果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南沙區社工服務站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或契約要求的;
(二)違反《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條例》,弄虛作假、偽造服務檔案的;
(三)限期內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四)財務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其他情形,情節嚴重的。
第十五條  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結果作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後續參與項目運營的重要依據。
(一)經評估合格及以上等級的,服務周期內可以繼續承接社工服務站項目;
(二)評估意見認為需要整改的,承接機構應根據評估意見進行整改;經重新評估合格後,方可繼續承接社工服務站項目;
(三)評估不合格的,應終止社工服務站項目契約,承接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在2年不得承接財政資金購買的社會服務項目;
(四)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其承接機構可以優先接受本轄區政府職能轉移以及政府購買服務、資助和獎勵資格。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社工服務站項目承接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串通舞弊的,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評估、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資格,在2年內不得承接財政資金購買的社會服務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未盡事宜以《南沙區社工服務站管理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南沙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穗南民規字〔2020〕1號
關於印發南沙區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
《南沙區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辦法》已按程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南沙區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民政局
2020年3月4日

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要印發《南沙區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社工服務站評估工作,促進社工服務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條例》、《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8〕13號)、《南沙區社工服務站管理實施細則》(穗南府辦規〔2019〕6號)、《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項目評估辦法》(穗民規字〔2019〕11號)、《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評估指標體系(試行)》〔穗民(2019)293號〕等規定,結合近年來我區社工服務站評估實踐,形成了《南沙區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辦法》,經區司法局審查同意印發實施。
  二、《辦法》較原有政策有何最佳化之處
  該《辦法》在《廣州市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項目評估辦法》(以下簡稱《市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區村(居)社工分站全覆蓋的實際以及近年來我區社工服務站評估實踐進行完善,主要創新之處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細化了評估主體及分值。社工服務站由鎮(街)統籌規劃、科學布局轄區鎮(街)社工站、村(居)服務點,合理配置兩級服務平台人員,按照統一採購、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評估的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統一承接運營,提供專業化、整體化的社會工作服務。我區各個村(居)服務點均有一名社工駐點,因此評估主體除第三方評估機構、區民政局、鎮(街)外,增設了村(居)委會,其中,鎮(街)和村(居)委會的評估分值各占10%。
  (二)最佳化了評估流程。社工服務站項目評估內容包括項目管理、服務績效、服務滿意度、信息化建設、經費使用等。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規定每個服務年度對社工服務站項目進行過程評估和結果評估。過程評估方式為不定期的明察暗訪,主要了解居民的服務需求是否得到滿足、對服務質量是否滿意,以及契約方是否履行職責、機構運作是否規範等,並出具過程評估記錄。過程評估結果作為中期、末期評估中監督方評價依據。結果評估分中期評估、末期評估兩次進行,每次評估均進行專業服務評估和財務評估。
  (三)完善了不合格評估結果的確立條件。明確在評估期間發現存在“違反《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條例》,弄虛作假、偽造服務檔案”的情況則評估結果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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