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廣州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6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3]53號
  • 發布日期:1993-06-15
  • 生效日期:1993-06-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53號
【發布日期】1993-06-15
【生效日期】1993-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穗府(1993)53號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水資源開發和利用的管理,適應本市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資源開發和利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廣州市水電局是負責本市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水行政管理部門,並負責市主辦的水利、水電工程取水申請的受理、審批和發證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外的流溪河、新街河、白坭河、珠江幹流上日取水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申請的審批工作。
廣州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和市政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地表水開發、利用的管理部門,負責取水申請的受理、審批和發證工作。
在前兩款範圍以外的水資源開發和利用,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管理。
第四條凡需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詳細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取水目的、取水量、取水時間、年內分配及保證率,水源地點的自然、水文、地質情況,取水工程方式,節水及防污染措施等。經主管部門批准,領取取水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工程設計與施工。工程竣工後,用水單位需填寫“竣工報告書”,並附送全部有關技術資料,經批准單位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
第五條現已開採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可繼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治,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取用水資源的資格。
第六條取水許可證不得轉讓、轉借和塗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批發證部門有權對持證者的取水進行調整、限制或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使水資源發生明顯變化;
(二)嚴重超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的;
(三)工藝落後,水耗高,節水不力的;
(四)防止污染措施不落實的;
(五)連續一年停止取水的,
第七條開發和利用水資源實行計畫用水、定額供水管理。新上的規模較大的供水項目,須在全市水資源規劃和供水規劃的指導下,依照基建項目管理程式辦理。對已建成使用的供水項目,持取水許可證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取水計畫申請表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有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增加取水指標的,應及時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含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本規定向審批發證部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九條凡超計畫取水,實行超計畫累進加價收取水資源費:
(一)超計畫10%以內的,加收一倍;
(二)超計畫20%以內的,加收二倍;
(三)超計畫30%以內的,加收三倍;
(四)超計畫40%以內的,加收四倍;
(五)超計畫40%以上的,加收五倍。
第十條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分部門、分成徵收管理辦法。
廣州市公用事業局所徵得的城市水資源費,自留70%用於城市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改善城市供水設施,其餘30%和區、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水資源費的30%均交給市水電局,用於本市水資源的規劃管理和水利水源工程設施的改造。
第十一條廣州市公用事業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水資源費專款專用,不準挪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不按規定期限交納水資源費的,每超一天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三十天仍不交納的,可以停止其取水。
第十三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由有資格裝表的部門裝表計量。計量水錶須按計量部門和批准取水部門認可的型號及位置進行安裝,安裝後不得擅自移動和拆換,如發現水錶失靈或損壞的,應及時修換。
對無法裝表計量的取水方式,取水單位或個人可提出採用可靠的計量設施的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安裝執行。
計量設施的購置、安裝及維護費由取水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十四條對報廢和停用的取水點,取水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向原審批發證部門登記,辦理報廢和停用手續。
第十五條取水單位或個人,應開展節水和水平衡測試工作,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建立運行記錄。採用地下水的,要定期測量地下水位,觀察地下水動態,嚴禁超量開採。工農業用水要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減少污水排放量。各種運行測量記錄要妥善保存,定期整理分析上報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取水單位或個人對保護水資源應承擔義務,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水資源保護的規定,並應在水資源保護區植樹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對在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管理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批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停止取水,直至撤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辦理申報取水手續而擅自取水的;
(二)擅自啟用已查封的取水點的;
(三)不按規定裝表計量或擅自移動、拆換量水設施的;
(四)不按規定鑽井施工,致使地下水資源遭到破壞後果的;
(五)拒不執行批准部門作出調整、限制取水方案的;
(六)拒不交納水資源費的。
第十九條取水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直接到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水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廣州市水電局和廣州市公用事業局可根據本規定按各自的管理範圍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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