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

《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是為加強流溪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增強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而制定的法規。

2013年12月25日,《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由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4年3月27日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
  • 發布機構:廣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廣東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03月27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4月09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6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水土保持
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2014年3月,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全面加強對流溪河水環境的保護,這次出台的《通告》,就是在上述條例的基礎上,梳理出其整治範圍,合理劃定生態公益林的保護範圍和保護措施,明確流溪河流域公眾的權利和義務,細化其保護措施,號召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參與流溪河的綜合整治,實現水源保護與城市發展雙贏。
《通告》明確流溪河流域的保護範圍包括乾支流源頭區、幹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五公里區域以及流溪河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一公里區域。將由市、區水務部門在今年底前以地圖(帶坐標)文字說明等形式予以公布。
在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賓館酒店等其他建構築物。位於流域內畜禽禁養區的畜禽養殖場(戶),應於今年5月31日前自行停止養殖活動,拆除相關設備、設施並關閉、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流溪河乾支流源頭區進行野炊、燒荒、毀林等污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不得在流溪河乾支流河道、水庫進行投放餌料的水產養殖,不得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區劃及水環境功能區划水質要求的水污染物。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政策全文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5日通過的《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4年3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4月9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4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溪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增強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流溪河自源頭至下游南崗口與白坭河交匯處的所有乾支流的集雨範圍。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流溪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防洪和河道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流溪河流域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綜合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流溪河流域實行流域統一管理與區、縣級市屬地分段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溪河流域的統一保護和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規劃、農業、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務、電力等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流溪河流域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流溪河流域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流溪河流域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關工作。
第六條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協助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履行流溪河流域保護的相關職責。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行使的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保護和管理流溪河流域的議事協調機構,由市水務、環境保護、建設、國土、規劃、城市管理、農業、林業和園林、交通、公安、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海事、港務、電力、電信等單位以及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做好流溪河流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和幹流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的編制;
(二)指導、協調跨部門、跨區域的綜合執法行動;
(三)協調重大的破壞流溪河流域生態環境等案件的查處;
(四)協調流溪河乾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村莊和不符合功能區規劃的大型項目的搬遷等重大問題;
(五)督促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護流溪河流域的職責;
(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流溪河流域生態公益林補償、水污染防治、生態恢復與保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投入力度。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流域水權交易、流域異地開發、區域產業聯合開發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協調區域間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改善流溪河流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徵求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居民的意見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辦法,對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進行考核。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水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標責任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市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設定、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設、水資源開發與利用、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及其排污數據、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本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與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實現信息共享。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前款規定的信息進行綜合,定期在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主頁和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一條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流溪河流域的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涉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流溪河流域保護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聽取市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流溪河流域保護情況的監督。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展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流溪河流域的保護、管理和監督。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參加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流溪河流域保護活動提供協助。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流溪河流域保護情況的輿論監督和宣傳報導。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及時公布流溪河流域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電子信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投訴、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二章 流域規劃
第十六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會同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區域綜合規劃。
編制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應當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嚴格控制水資源的過度開發,防治水污染。
第十七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國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流溪河幹流的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經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關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規劃、環境保護、國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流溪河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在徵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經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
第十八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劃定流溪河岸線控制線,根據有關規定劃分岸線保護區、岸線保留區、岸線控制利用區和岸線開發利用區四類岸線功能區,明確各岸線功能區的界線並向社會公布。
在岸線保護區內,禁止一切開發利用行為;在岸線保留區內,在規劃期內禁止一切開發利用行為;在岸線控制利用區內,可以有控制、有條件地進行取水口、碼頭、公園、綠地等公益性設施的適度開發建設;在岸線開發利用區內,可以有計畫、合理地進行取水口、碼頭、公園、綠地等公益性設施的開發建設。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岸線開發利用活動的指導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第十九條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一)經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二)因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確需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和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等水資源專業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經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流溪河流域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確定。
流溪河流域內涉及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養殖、航運、旅遊等規劃,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流溪河流域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水務、環境保護、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流溪河流域專項整治或者聯合開展綜合整治,削減河道內源污染,控制點源和面源污染,修復水生態功能。
第二十三條 流溪河流域內水質狀況、水污染防治情況等信息,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並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水質監測數據。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並提出交接斷面水質的階段性控制目標,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應當逐步改善。交接斷面水質應當於2020年年底前達到或者優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的階段性控制目標。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狀況應當作為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流溪河流域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由交接斷面下游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監測信息應當與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內相關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實現共享。
前款規定的環境監測機構不具備監測條件,或者交接斷面位於感潮河段的,由交接斷面相鄰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商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協商不成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在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對交接斷面水質進行實時監測。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實時公布交接斷面水質監測數據。
第二十六條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暫停審批在責任方轄區內增加水體中含量已經超標的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等措施,控制和減少污染。責任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解決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相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解決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 向流溪河流域排放的水污染物總量應當逐步下降,使水質達到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流溪河流域水體納污能力。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流溪河流域水體納污能力向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流溪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提出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區、縣級市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執行。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流溪河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組織建設覆蓋城鄉的污水處理設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流溪河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扶持力度。
流溪河流域內生活污水處理率應當逐步提高,2020年年底前,流溪河流域內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應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應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二十九條 流溪河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遊賓館、餐飲企業應當自行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網接駁公共污水管網,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所在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水質要求。
前款規定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遊賓館、餐飲企業,尚未配套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污水管網未接駁公共污水管網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向流溪河流域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
列入前款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如實記錄水污染物排放情況,並在排污單位主要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定顯示牌,實時公布排污情況。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實時公布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定排污口。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按照《廣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流溪河流域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設定排污口,不得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划水質要求的水污染物。
排污單位輸送、貯存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
第三十二條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排污口進行調查,對每個排污口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資料,定期監測排污口出水水質達標情況。
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流溪河流域內排污口的位置、數量和排污情況及水污染情況、排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情況每季度上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流溪河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布安全預警通知,進行應急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三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流溪河流域水資源規劃,編制流溪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產品目錄,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佳化產業布局,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流溪河流域產業布局和產業轉型升級,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五條 流溪河幹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五千米範圍內,支流河道岸線和岸線兩側各一千米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下列設施、項目:
(一)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垃圾填埋、焚燒項目;
(二)畜禽養殖項目;
(三)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旅遊項目;
(四)造紙、製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滌用品、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鉛鋅、煉油、電鍍、釀造、農藥、石棉、水泥、玻璃、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其他設施、項目。
改建前款規定的設施、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條例實施前已合法建成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設施、項目,不符合功能區規劃的,由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年內組織搬遷,並依法給予補償;未按要求搬遷的,依法予以關閉。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設施、項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未辦理合法手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在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流溪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建構築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溪河乾支流源頭區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改善源頭區的生態環境。
禁止在流溪河乾支流源頭區進行野炊、燒荒、毀林等污染水源、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流溪河乾支流源頭區的範圍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採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
(一)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減少對水質的危害;
(二)合理確定流溪河流域水產養殖規模,推廣循環水養殖等生態養殖新技術;
(三)指導農業生產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藥、肥料、飼料等農業投入品。
禁止在流溪河乾支流河道、水庫進行投放餌料的水產養殖。
第三十九條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監測本轄區內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情況,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發現農業用地土壤污染超標時,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流溪河流域內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當地農業、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流溪河流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集中式畜禽糞污綜合利用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畜禽屍體、糞便、廢水等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同時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措施,防止畜禽養殖廢水、糞污滲漏、溢流、散落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 水資源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溪河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提出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四十三條 流溪河流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統一實施、分級負責、總量控制與斷面流量控制相協調的原則。
流溪河流域水資源應當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維持乾支流合理水位。
第四十四條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以及流溪河流域內各區、縣級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徵求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需要調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預測來水量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溪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以及本轄區的用水需求,制定本轄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報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流溪河水庫、黃龍帶水庫、和龍水庫、九灣潭水庫、天湖水庫等大中型水庫和流溪河幹流各梯級水工程的水量調度方案,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批准實施,其年度調度計畫由水工程管理單位根據調度方案編制並報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批准。
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前款規定以外的流溪河流域內其他水工程的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其年度調度計畫由水工程管理單位根據調度方案編制,報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水量調度方案及其年度調度計畫應當報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流溪河流域內各級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執行水量調度方案和調度指令。
第四十六條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洪澇、乾旱、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機的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徵求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由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水量應急調度預案制定水量應急調度實施方案,報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流溪河流域實行取水總量控制,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除外。
對流溪河流域內取水總量已達到控制指標的行政區域,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該區域取水許可申請。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批准的流溪河流域內取水許可決定書和相關取水資料抄送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流溪河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要求,對流溪河流域內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水務、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提高用水效率。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四十九條 除符合流溪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環境綜合治理、水域環衛保潔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賓館酒店等其他建構築物。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上述建構築物,未辦理有關建設手續的,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本條例實施前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已存在的村莊,應當納入當地村莊規划進行管理。
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的原則,制定村莊搬遷計畫,逐步將村莊遷移至河道管理範圍之外。
第五十一條 流溪河流域河道整治應當以防洪安全為首要目標,注重水生態安全以及水環境改善和維護,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採取生態護岸、保護河道洲灘和河流生態系統修復等措施,不得縮小水域面積。
流溪河流域河流生態修復應當採取合理配置水生動植物、微生物等綜合措施,並做好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改善河流水質,提高水體自然淨化和修復能力。
第五十二條 流溪河乾支流兩岸、源頭區和水庫保護範圍內的林地應當劃定為生態公益林,作為水源涵養林予以保護,除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外,不得採伐。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溪河流域生態公益林的保護。
第五十三條 流溪河幹流堤頂兼做公路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交通標誌和防汛搶險專用通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堤頂公路實施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條 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公共綠道的建設和管理應當服從防汛搶險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損壞堤圍或者影響河道行洪,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共綠道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
第五十五條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棄置或者傾倒余泥、余渣、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二)種植除堤防防護林之外的高稈農作物和樹木;
(三)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侵占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四)擅自采砂等破壞河床的行為;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圍、遮掩、圍墾河灘或者水域等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農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將有關信息與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實現共享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投訴、舉報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編制流溪河乾支流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公布有關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將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或者未向社會公布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確定向流溪河流域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或者未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措施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定期監測本轄區內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情況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在堤頂公路設定交通標誌和防汛搶險專用通道,或者未對堤頂公路實施交通安全管理的;
(十)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流溪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定期公布有關信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對流溪河流域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或者未及時告知有關部門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組織制定流溪河水庫、黃龍帶水庫、和龍水庫、九灣潭水庫、天湖水庫和幹流各梯級水工程水量調度方案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洪澇、乾旱、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機的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流溪河流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要求,對流溪河流域內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水工程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拒不執行水量調度方案和調度指令的,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未將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者未實時監測水污染物排放情況並實時公布監測數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輸送、貯存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未採取防滲漏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排污單位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規定的範圍內新建、擴建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或者新建、擴建垃圾填埋項目、垃圾焚燒項目、畜禽養殖項目、嚴重污染水環境的旅遊項目、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流溪河乾支流源頭區林地內進行野炊、燒荒、毀林的,由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州市生態公益林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在流溪河乾支流源頭區非林地內進行野炊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對畜禽養殖場的畜禽屍體、糞便、廢水進行無害化處理,未實現污水達標排放的,由環境保護、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將未達標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進行查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採伐流溪河流域內生態公益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或者傾倒余泥、余渣、泥漿、垃圾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種植除堤防防護林之外的高稈農作物和樹木,利用船舶、船塢等水上設施侵占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擅自采砂等破壞河床,或者擅自占用、填埋、圈圍、遮掩、圍墾河灘、水域等妨礙河道行洪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流溪河流域幹流河道管理範圍包括流溪河水庫、黃龍帶水庫庫區至下游南崗口與白坭河交匯處的主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可耕地以及兩岸堤防背水坡坡腳線起算外延三十米的範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依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本條例所稱流溪河流域支流河道管理範圍按照《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六十七條 流溪河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劃定並公布。
流溪河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並公布。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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