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定》意在為加強我市殘疾人專用車輛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2-21
- 生效日期:1992-02-21
簡介
【發布文號】穗府[1992]18號
【發布日期】1992-02-21
【生效日期】1992-0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非下肢殘廢者不得使用殘疾人專用車。
號牌必須安在車輛靠背正後方。
(一)人力車保持鈴、閘、反射器完好有效,車身長不超過二百厘米,寬不超過八十厘米,高不超過一百二十厘米;
(二)機動車保持喇叭、閘、燈光齊全有效,車身長不超過二百厘米,寬不超過八十厘米,高不超過一百厘米;
(一)隨身攜帶本人身份證、行駛證;
(二)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靠道路右邊行駛;
(三)最高行駛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
(四)轉彎時,機動車須打開轉向燈,人力車須伸手示意;
(五)不準兩車並行,不準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嚴禁酒後駕車;
(七)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越的車輛正常行駛;
(八)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無駕駛證人員駕駛機動車的規定給予處罰。
未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批准,擅自改裝各類殘疾人專用車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仍在道路上行駛的,給予註銷車輛牌照。
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處五十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