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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穗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及其審核、配租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穗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支持、社會參與、適度保障、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採取實物配租方式,個人(家庭)申請和單位整體租賃相結合。 第五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購買、租賃、接管以及捐贈等方式籌集。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從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可供應房源中劃出一定比例向新就業無房職工供應。具體房源信息、供應對象(個人或單位)、申請時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住房需求、房源區位和數量等制訂分配方案並公布。 第七條 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核、住房分配及後續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資格審核中涉及職業資格、勞動契約、社保繳費、工作單位、人才綠卡等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第二章 個人(家庭)申請租賃 第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以個人(家庭)名義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州市戶籍; (二)18周歲以上(含本數),35周歲以下(含本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獲得相應學位,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四)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請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屬、省屬單位)工作,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下同)半年(含)以上。繳納社會保險時限計算至申請截止日的上月底。 廣州市人才綠卡持有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個人(家庭)名義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以家庭或個人名義申請,也可以與其他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合租。 以家庭名義申請的,申請人應為新就業無房職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僅限於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個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合租的,確定1名主申請人,其餘申請人為共同申請人。該套房屋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各項費用,由主申請人繳交。 第十條 個人(家庭)申請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審核流程如下: (一)申請受理。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需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及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勞動契約、工作單位證明、誠信承諾書等,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在工作單位證明中予以確認。 廣州市人才綠卡持有人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交《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廣州市人才綠卡、誠信承諾書等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門發布的受理申請截止之日前遞交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後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對申請不予受理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二)初審。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市住房保障部門發布的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對申請材料載明信息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形式性審查。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市住房保障部門發布的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覆核。 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覆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通過住房保障管理系統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應在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在收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情況在政府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姓名、年齡、職業資格或學歷、住房、工作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和人才綠卡等情況。 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完成調查核實(涉及仲裁、訴訟的,異議調查核實時間另計)。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自調查完成之日起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批准。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批准資格並公布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第十一條 個人(家庭)申請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搖珠分配。申請審核通過的,獲得搖珠資格。搖珠資格自獲得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搖珠資格失效後如仍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後房源推出時,應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遵循人口與戶型對應原則。1人戶原則上分配單間。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請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不得高於30平方米。 第十三條 成功配租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請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或者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 第十四條 租賃契約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契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十五條 已承租直管房、單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當在辦結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單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該項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有效期為5年,契約期滿,不予續租,必須退出。 第十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契約期滿,承租人應在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過渡期按該項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2倍計繳租金。過渡期滿,逾期拒不騰退的,按照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該地段同類型房屋年度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租,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申請將其行為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第三章 單位整體租賃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定向配租給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標桿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政法、醫療、交通、環衛等基本公共服務部門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條 面向單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採取由單位整體租賃的分配方式。具體程式如下: (一)制訂方案。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產業發展需求,以及擬供應房源的地點、數量及申請情況,按照貢獻優先、供需匹配、公開透明、統籌管理的原則分批次制訂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二)整體配租。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經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單位分配房屋。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整體租賃契約。 (三)單位分租。 1.用人單位結合房源和需求情況制訂具體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單位公示不少於10日。 2.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分配管理方案開展申請受理、資格審核、名單公示等具體配租工作。 3.用人單位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將分配結果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存。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分配住房時,職工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18周歲以上(含本數),35周歲以下(含本數)。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術資格,或從事城市公共服務領域特殊艱苦崗位的職工,不受年齡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單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單位整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配租。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超過6個月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收回空置的住房。 第二十三條 整體租賃租金按照該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公布的租金標準,由承租單位統一繳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承租單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門實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部門與單位簽訂的整體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5年。期滿後仍需租賃的,最多可以續租1次,總租賃期最長不超過10年。 單位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續租申請。市住房保障部門對其租賃需求、配租情況和使用情況等進行評估審核並同意後,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或已續租1次的,單位應在整體租賃契約期滿後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整體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租賃期內,承租人(個人)應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門、整體承租單位或其委託機構申報,並申請提前解除租賃契約: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自有產權住房; (二)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承租了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戶籍遷出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 承租人出現上述情形且未及時申報的,一經查實,由住房保障部門取消保障資格,責令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並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至承租人實際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之日期間按照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該地段同類型房屋年度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租。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申請將其行為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個人及整體承租單位)在公共租賃住房使用過程中,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個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或者單位承租資格,由住房保障部門或整體承租單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門自資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該承租人或該單位的住房保障申請,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將承租的住房轉讓、轉租、分租、出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2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對承租的住房進行裝修或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五)故意損壞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戶籍、學歷、年齡、住房、工作、職業資格、社保繳費、人才綠卡等狀況,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由住房保障部門駁回申請,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住房保障部門駁回其申請,處1千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解除公共租賃住房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情況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同時,按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並按照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該地段年度房屋租金參考價補收租金。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不作為等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廣州市人才綠卡持有人是指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5號)規定領取了人才綠卡的人員。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符合《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的企業;創新標桿企業是指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重點服務創新標桿百家企業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6〕10號)規定的企業。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稱城市公共服務領域特殊艱苦崗位職工是指在政法、環衛、公共運輸、醫護(含養老護理、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護理)崗位超過3年的一線從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 各區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本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出租。各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訂符合本區實際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承租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辦法,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存。 用人單位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本單位新就業無房職工供應。具體分配條件、程式、房屋住用管理及分配結果等應在本單位公示並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存。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8〕2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穗建規字〔2020〕17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改善新就業無房職工居住條件,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月21日
政策解讀
為解決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吸引人才來穗創業就業,我市於2018年修訂了《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從事城市公共服務領域特殊艱苦崗位的從業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為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就業初始階段提供過渡性、周轉性住房支持,切實解決基礎性人才的住房保障需求。
根據國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我市開展了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2020年,我局根據《廣州市司法局對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的總體審查意見》,對原《廣州市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辦法根據機構改革修改了單位名稱,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