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務公開考評辦法

發文單位:頒布日期:20040909 實施日期:20041001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穗府辦[2004]50號

發布日期:2004-9-9

執行日期:2004-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政務公開考評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政務公開考評辦法
  • 類型:辦法
  • 適用於: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
  • 條數:16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政務公開工作,規範政務公開的評議考核,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市政府令2002年第8號)及《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各區、縣級市以上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意見》(穗辦[2002)19號)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及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稱考評對象)。
第三條 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政務公開考評工作的組織領導,並由市政務公開監督評議辦公室(設在市監察局) 牽頭,會同市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市法制辦等有關單位組成考評小組,具體負責對考評對象政務公開工作的考評。
第四條 政務公開考評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公開考評的內容包括對外公開事項、對內公開事項兩方面。
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屬對外公開事項;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屬對內公開事項。
各區、縣級市政府政務公開的重點是事權、財權和人事權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有關組織政務公開的重點是職責、辦事依據、條件、程式、結果、服務承諾、救濟途徑和救濟時限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評標準:
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範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監督保障制度完善;公開效果顯著;獎懲措施得力。
第七條 政務公開考評的結果以百分制方式計算,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標準:
優秀(90分以上):積極認真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績顯著,社會反響好,民眾滿意。
良好:(75分以上不滿90分):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民眾比較滿意。
合格(60分以上不滿75分):自覺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能夠抓住政務公開的重點,民眾基本滿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政務公開不全面,不徹底,沒有抓住重點,不符合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流於形式,民眾不滿意。
第八條 政務公開考評採取定期考評與不定期考評相結合的方式。不定期考評隨機進行,定期考證每兩年進行一次。定期考評以不定期考評為基礎。
第九條 政務公開的不定期考評程式:
(一)考評小組抽取考評對象,開展實地檢查,了解考評對象政務公開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考評小組根據需要,還可以採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評對象政務公開工作的開展情況:
1.暗訪。
2.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各方面人士進行評議。
3.向考評對象提供行政服務的行政相對人發放問卷。
第十條 政務公開的定期考評程式:
(一)考評小組制定政務公開考評方案,明確考評對象、重點、方法等。
(二)考評對象根據考評方案的要求,對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總結,書面報告市政務公開監督評議辦公室,抄送考評小組其他組成單位。
(三)考評小組根據考評方案,採取實地考查、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考評。
(四)考評小組綜合不定期考評情況後提出考評結果及具體整改意見,報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以書面形式通知考評對象,通報考評結果。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考評的結果,是評定各區、縣級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及其領導的工作實績,並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政務公開定期考評不合格的部門,在當年與政務公開相關的考評中不能評為先進,該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年度考評不能評為優秀。
第十二條 在政務公開定期考評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考評對象,接到考評結果通知後,必須立即整改,並在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市政務公開監督評議辦公室,抄送市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
第十三條 考評對象的政務公開考評結果可作為當年其他種類考評中政務公開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考評對象在實施政務公開的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規定的,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對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考評對象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政務公開考評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本單位內部的考評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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