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 性質:法規
- 發部單位:有關部門
- 篇幅:三十條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一條
為全面加快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作進程,充分調動區、縣級市政府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該項工作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若干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擴大區、縣級市污水治理、調水補水、河涌綜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項目的審批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擴大區、縣級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審批許可權的基本原則: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區、縣級市職能部門都可以行使的審批權,由區、縣級市職能部門行使;審批許可權在市職能部門,但區、縣級市職能部門屬市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的,由區、縣級市職能部門行使;審批許可權在市職能部門,但由區、縣級市職能部門行使更有利於提高行政效能的,委託區、縣級市職能部門行使;
(二)依法合理,積極穩妥。擴大區、縣級市的審批許可權既要有利於解決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有效推進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規,做到切實可行;
(三)權責統一,責任明確。擴大區、縣級市的審批許可權後,區、縣級市職能部門要承擔相應責任,做到有權必有責,防止權責脫節。市職能部門要加強審批權行使過程的協調、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收回相關委託職權。
第四條
花都、番禺、南沙、蘿崗區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審批轄區內城鎮污水治理、河涌綜合整治、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五條
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區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審批轄區內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將審批結果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項目不再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第六條
從化、增城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從化市轄區內由廣州市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污水治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廣州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
第七條
各區、縣級市組織實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縣級市依法組織招投標工作。
第八條
各區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由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進行環評審批。
第九條
各區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及市政府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的安排需編寫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的,進行環評審批。
第十條
從化、增城市環保部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環評審批。
第十一條
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市管非重點排污(一般污染源)企業,行使日常監督、排污收費、總量核定、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污染治理設施閒置、停運、拆除等監督管理權。
第十二條
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花都、番禺、蘿崗、南沙區規劃分局,負責核發轄區內符合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部門負責核發。
第十三條
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花都、番禺、蘿崗、南沙區規劃分局,負責核發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十四條
各區規劃分局負責的審批事項,應當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各區規劃分局的項目竣工規劃驗收檔案,應當報市城建檔案館歸檔。
第十五條
各區規劃分局和縣級市規劃部門對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編制征地拆遷安置規劃方案和落實經濟留用地的規劃選址工作,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第十六條
各區國土分局和縣級市國土部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用地預審。
第十七條
各區國土分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涉及的徵收集體土地批後實施及征地結案工作。
第
十八條
各區國土分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臨時使用國有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批及《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批准書》的核發,並報市國土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國土分局負責辦理轄區內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下列事項:
(一)發布城市房屋拆遷公告;
(二)實施拆遷資金監控及使用監管;
(三)審查備案委託拆遷契約;
(四)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對拆遷補償安置協定進行備案;
(六)對城市房屋拆遷糾紛進行裁決;
(七)對拆遷產權不明確房屋的補償安置方案進行核准;
(八)核發拆遷結案意見書及出具房屋拆遷證明。
第二十條
各區國土分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進行土地登記所涉及的土地勘測成果的確認。
第二十一條
從化、增城市國土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用地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區涉水(水務、市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本級政府組織實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下列審批事項:
(一)初步設計審批;
(二)接駁核准;
(三)開工報告審批(施工許可證核發);
(四)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或臨時占用公共排水設施的審批。
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區涉水(水務、市政)部門的初步設計審批,應當報市水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水務部門負責在省市管轄河道(珠江水道、增江、流溪河等)上的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及跨行政轄區的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技術審查。
第
二十四條
各區涉水(水務、市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本級政府組織實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
二十五條
從化、增城市的涉水(水務、市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本級政府組織實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水務審批以及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實施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項目的開工報告審批(施工許可證核發)。
第二十六條
各區市政(園林綠化)部門按照市政府關於城市建設維護工作市區分工方案確定的道路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下列審批事項:
(一)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審批;
(二)移動、改建市政設施審批;
(三)占用市政設施設定牌、桿、亭、站核准;
(四)在橋樑、隧道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疏浚、挖掘、打樁等作業以及敷設管線等設施的審批;
(五)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第二十七條
花都、番禺、南沙、蘿崗區市政(園林綠化)部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下列審批事項:
(一)砍伐、遷移、修剪樹木(古樹名木除外);
(二)占用綠地。
第二十八條
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區市政(園林綠化)部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下列審批事項:
(一)砍伐、遷移、修剪樹木(19棵以下,古樹名木除外);
(二)臨時占用綠地(200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九條
從化、增城市市政(園林綠化)部門,負責轄區內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市政園林審批。
第三十條
各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概(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