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

《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意在為促進本市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防止環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鎮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01-12
  • 生效日期:1990-01-1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0]7號
【發布日期】1990-01-12
【生效日期】1990-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
(穗府(1990)7號一九九0年一月十二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具體內容

為促進本市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防止環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鎮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城鎮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應作出規劃,分批開展。並負責組織、部署、指導、監督、考評。
每年的考核結果要向轄區內民眾公布。
一九九0年必須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市橋鎮、大崗鎮、荔城鎮、新塘鎮、街口鎮、溫泉鎮、新華鎮。
其餘鎮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開展時間,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決定。
二、鎮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各鎮人民政府負責。
鎮人民政府應按本鎮發展規劃的要求,結合本鎮環境質量與綜合整治工作現狀。
制定本屆政府環境保護目標和具體實施方案。
在分解落實到年度計畫的同時,也應分解落實到各主管部門、企業和街道。
三、鎮人民政府進行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應組織環保、工業、城建、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監測、統計與計分,並根據計分結果評價本鎮環境綜合整治情況。
四、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內容包括:大氣環境保護、水環境保護、噪聲控制、固體廢棄物處置和綠化五個方面。
具體十六項指標:大氣灰塵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
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煙塵控制區覆蓋率;
工藝尾氣達標率;機動車尾氣達標率;
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
城鎮地表水COD平均值;
萬元產值工業廢水排放量;
工業廢水處理率;
工業廢水處理達標率;
環境噪聲平均值;
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
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率;
城鎮污水處理率;
生活垃圾糞便清運率;
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增加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內容。
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八項監測指標的實施細則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另行制定。
五、考核指標的監測、統計、審查和報告由各有關部門按下列分工負責,沒有監測手段的鎮,由區、縣人民政府安排區、縣有關部門進行監測:
(一)大氣灰塵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城鎮地面水COD平均值、鎮區環境噪聲平均值等四項,由環境監測站負責。
(二)機動車尾氣達標率,以縣為單位進行監測,由縣公安局和縣環境監測站負責。
縣內不同的鎮取同一達標率。
(三)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由自來水公司或衛生部門負責。
(四)工藝尾氣(SO2、NOX、粉塵)達標率、萬元產值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廢水處理達標率、工業廢水處理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率等六項,由工業主管部門負責。
(五)城鎮污水處理率,由城建部門負責。
(六)生活垃圾、糞便清運率,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七)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由園林綠化部門負責。
(八)煙塵控制區覆蓋率,由環保辦負責。
以上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要求,將每年各項指標考核的結果、數據、資料於次年一月底前報告鎮人民政府。
由鎮人民政府審核、匯總後於次年二月底前報區、縣人民政府,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核並公布,同時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
六、每年考核工作完成後,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各有關部門對考核結果進行分析,針對本鎮環境質量和環境建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推進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區、縣人民政府對考核成績優秀或進步顯著的鎮及鎮長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本辦法從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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