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意在為促進本市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防止環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鎮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01-12
- 生效日期:1990-01-12
《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意在為促進本市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防止環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鎮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意在為促進本市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防止環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鎮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
廣東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法,於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
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中國20世紀80年代在開展城市環境質量綜合整治實踐的基礎上,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規定出可比的定量指標,定期進行考核評比,促進環境質量改善的一項重要制度。1988年9月,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關於城市...
前一年未有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制定環境突發事 件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3、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連續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區)前列 二、考核指標 (一)經濟社會 4、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0000 元,西部城市8500 元;環境保 護投資指數...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實施細則》分基本條件、考核指標2部分。基本條件是:按期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無重大、特大環境事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 [1] 中文名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
《關於報送2009年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3月10日。檔案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簡稱“城考”)工作,...
第三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省環境保護五年計畫”、本屆省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和本屆政府的“環境保護計畫”,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標準制定任期內的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縣(區)、鄉(鎮)政府應根據上級政府的“環境...
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年度計畫中,應包括環境綜合整治計畫,落實所需資金、材料。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應有明確的目標。在“七五”期間,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廣州、深圳、汕頭、珠海、湛江市的環境質量應達到國家要求的標準,即:大氣環境質量在居民...
大連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法,加強大連市轄區的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政府所在地的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工作,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
以監測的目的為標準,環境監測有四種形式:(1)經常性監測。又稱抽樣監測。(2)污染源監測。又稱為監視性監測。(3)事故性監測。(4)研究性監測。8、環境質量標準制度 9、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10、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
《天津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96年5月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發布文號】津政辦發[1996]30號 【發布日期】1996-05-04 【生效日期】1996-05-04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1月09日發布,1994年04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中文名 貴州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境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 82202 ...
依照《吉安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檢查內容及評分標準》打分。年終總評分=一季度得分*20%+二季度得分*20%+三季度得分*20%+四季度得分*40%。八、組織實施 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由辦公室牽頭組織,專項檢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檢查方案。
各地區行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檢查其隸屬的遵義市、安順市、都勻市、凱里市、銅仁市、興義市及畢節縣城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報省環委會辦公室。考核實施辦法,由省...
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體系分為基本條件和考核指標兩大部分,基本條件共3項 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連續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區)前列 2、近三年城市轄區內未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違反環保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