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綠化管理規定》是一則檔案,1987-11-23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鄉綠化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7]77號
- 發布日期:1987-11-23
【發布文號】穗府[1987]77號
【發布日期】1987-11-23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公共綠地,指供民眾遊憩觀賞的各種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小遊園、綠化廣場、花壇、綠島和馬路、街道等綠地。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內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和竹園、園林綠化科研等生產用地。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城市衛生、環境安全隔離和水土保持等防護目的的綠地。
(五)城郊綠地,是指風景名勝區和城郊其他綠地。
城市規劃、房管、市政、建築、交通、工商、水利、農林、環保、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協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搞好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全市的綠化規劃,由市園林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各區管理範圍內的綠化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市的綠化總體規劃編制,經市園林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各單位應編制本單位綠地的建設規劃,報市園林局審批。
新建、擴建、改建和小區成片開發建設工程的綠化建設,應與整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和實施。審批規劃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進行。
規劃中的綠地,不得隨意改作他用。確需改變時,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批准手續。
(一)由國家投資或民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和風景名勝區內種植和管護的樹木,屬國家所有。
(二)各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自行種植和管護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城鎮居民在自己庭院或宅基地內自行種植和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四)住宅區內的樹木,歸投資種植和管護的單位共有。
樹木權屬另有協定的,按協定辦理。
因特殊事故或災害等情況需對樹木作緊急處理時,可先行處理,但事後須於四十八小時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處理手續。
(1)建(構)築物距離樹冠邊沿不得少於兩米;
(2)架空電訊線纜應高於樹木控制高度的一至一點五米;
(3)架空供電線纜十千伏以下的,應高於樹木控制高度一至一點五米,十千伏至二十千伏的為二至二點五米,三十五千伏以上的不得少於三米。
(4)地下電纜、供水和排水管道及其它管線與喬木樹幹的距離不得少於一米,灌木不得少於六十厘米。
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構)築物、管線與古樹名木的距離由市園林、文物管理部門另作具體規定。
(1)對不按期完成綠化任務或不按規划進行綠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完成或改正,並按綠化建設所需費用處以罰款。
(2)對侵占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並按每平方米每天一至十元處以罰款。
(3)對擅自改變綠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侵占綠地處理。
(4)對臨時使用綠地超期不退的,責令限期歸還,並按每平方米每天一至十元處以罰款。
(5)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向權屬者賠償損失,並按所造成損失的一至十倍處以罰款。
(6)對擅自砍伐本單位樹木的,按樹木價值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並限期在指定地點自備苗木補種成活三至五倍的樹木。
(7)對擅自砍伐國家、集體和他人樹木,或偷盜名貴花木的,沒收工具,追回贓物,賠償損失,按損失價值的一至十倍處以罰款,並限期在指定地點補種成活三至十倍的樹木。
(8)對逾期不補種或不辦理補種驗收手續的,沒收保證金,並按保證金的一至五倍處以罰款,再責令限期補種。
(9)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