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社區矯正工作實施辦法
- 頒發目的:規範社區矯正工作
規章內容
總則
第二條 社區矯正是指將依法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人員,由社區矯正組織進行監督管理,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要堅持“依法矯正、改革創新、統一領導、密切協作、公開透明、廣泛監督”的原則。切實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矯正質量,確保刑罰的有效執行。
第四條 相關部門對社區矯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
第五條區成立廣州市南沙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管理全區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由區委政法委牽頭,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局、區司法局、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區編委辦、區人事局、區教育局、區財政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局、區衛生局、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各鎮(街)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辦公室成員單位由區綜治辦、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組成。
第六條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由專業矯正工作者、專職社工和社區矯正志願者三部分組成。
專業矯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員、社區公安民警和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專職社工指公開招聘的專職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工作者。社區矯正志願者是指熱心於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團體人員、社區服務人員、專家學者、離退休幹部、教師、高校學生、社區服刑人員原單位工作人員和近親屬等。
第八條具有廣州市南沙區戶籍並長期居住在本區的五種人員適用社區矯正:
(一)被判處管制的罪犯;
(二)被宣告緩刑的罪犯;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罪犯;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包括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和主刑刑滿釋放後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兩類罪犯)。
第九條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恪盡職守,廉潔自律,凡因工作失職導致嚴重後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各級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理,緊急情況立即報告,邊報告邊處置。
第十一條各級社區矯正組織建立社區矯正工作的預警和重大問題的處理應急方案,並加強區域性組織協調,定期進行演練。
第十二條各級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協調。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第十三條各級社區矯正組織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矯正工作人員和社會志願者進行培訓,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整體水平。
第十四條司法所建立社區服刑人員的檔案管理制度,一人一檔,嚴格管理。社區服刑人員被收監執行的,檔案材料移送執行部門;解除社區服刑人員的檔案材料由司法所保存,保存期為十年。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工作中社區服刑人員的銜接、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的規定,另行制訂相關制度。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廣州市南沙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