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主要是關於廣州市南沙區社區服刑人員的銜接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社區服刑人員銜接工作規定
- 地點:廣州.南沙區社區
- 事件:關於轄區服刑人員銜接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社區矯正機構在接收社區服刑人員時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的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穗社區矯正領字〔2006〕07號)、廣州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廣州市檢察機關社區矯正檢察工作規程(試行)》和《廣州市檢察機關實行“社區矯正檢察官”工作制度的暫行規定》、《廣州市法院參與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規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司法局《關於在全市全面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判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做好社區服刑人員的銜接和接收工作。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銜接和接收工作全程進行法律監督。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廣州市戶籍並長期居住在本區的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決定前,可以委託其住所地司法所進行判前社會調查。司法所在收到相關單位書面委託後15個工作日內,對被告人或罪犯的平常表現、家庭關係和經濟狀況、社區矯正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了解,並出具書面評估意見。
人民法院對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決定前,應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核實其居住地址。公安派出所應予配合。
第六條人民法院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決定時,應向罪犯發給並宣讀《社區矯正告知書》,同時,應責令或在判決(決定)書中以註明的方式責令其在判決(決定)書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刑事判決書》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辦理登記手續,接受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其進行的社區矯正,並讓其當庭作出書面保證。
罪犯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監護人提供書面保證,人民法院可以同時簽發監管令和社區服務令。
第七條人民法院應在判決生效後或決定作出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罪犯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同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常住地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回執寄回人民法院。
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和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罪犯送達的文書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送達的文書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病殘鑑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第八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社區矯正組織提出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書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開始審理,並作出是否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第九條暫予監外執行期限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於暫予監外執行期滿7日前作出決定。
第十條被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安部門、社區矯正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或者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社區服刑人員在考驗期間內,被發現有漏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緩刑。
人民法院自收到社區矯正組織提出的撤銷緩刑建議書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開始審理,並依法作出是否撤銷緩刑的決定。
第十一條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具備減刑條件的,由負責監管的社區矯正組織提出減刑建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準予減刑。
第三章 公安機關與社區矯正機構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罪犯出所前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刑滿釋放前,公安看守所應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核實其居住地址。
第十三條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罪犯出所前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刑滿釋放前,公安看守所應發給並向其宣讀《社區矯正告知書》,告知其必須接受社區矯正,同時令其作出書面保證,並在7日內持《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或《釋放證明書》或《假釋證明書》到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並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出所後,公安看守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書材料寄送(送達)罪犯常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區人民檢察院、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材料後,應及時將回執寄回公安看守所。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送達的文書材料包括:
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病殘鑑定表,具保書,刑事判決書;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材料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假釋罪犯送達的文書材料內容包括:假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罪犯在公安看守所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材料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送達的文書材料內容包括:刑事判決書,罪犯在公安看守所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材料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應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的有關法律文書複印交司法所,並每月與司法所核對名單。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應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的戶籍、實際居住地變動情況通報給司法所。
第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接到人民法院、監獄或公安看守所的社區服刑人員的相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要立即通知司法所,並與司法所約定時間,一起與社區服刑人員見面和開展初始談話教育,告知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起止期限、權利義務、基本要求和社區矯正執行中的獎懲辦法、日常管理、教育學習等規定,要求其到司法所報到並接受社區矯正管理、教育,並填寫與報到相關的社區矯正文書表格;公安派出所與社區服刑人員見面後,應立即辦理有關列管手續,並將相關法律文書複印給司法所。
第十八條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監獄、公安看守所的社區服刑人員的相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罪犯相關資料移送罪犯住所地的鎮(街)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司法所)。由司法所建立社區服刑人員檔案。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南沙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