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公共圖書館的設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公共圖書館的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公共圖書館的服務,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附則,
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
廣州為了實現建設“圖書館之城”的目標,2012年3月啟動了《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工作。2014年10月29日,《條例》經廣州市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5年1月13日經廣東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滿足公眾對知識、信息及相關文化活動的需求,實現與保障公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管理與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的公益性服務機構。
前款所稱文獻信息資源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縮微製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數字資源等。
第四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規劃、國土、人力資源、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使財政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圖書館的服務人口、服務範圍、服務需求、服務功能等相適應。
公共圖書館經費包括設施、設備、人員、文獻信息資源、圖書館運行與維護等方面的費用。
第六條
鼓勵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資金、文獻、設施、設備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圖書館的發展。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興辦公益性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合作提供或者單獨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支持。
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參與圖書館建設或者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給予捐贈人相應榮譽。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
鼓勵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或者向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進行捐贈。
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和運行法人治理機制,建立和完善理事會等法人治理機構。理事會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士、市民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
第九條
每年四月為廣州讀書月。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共圖書館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各種形式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體系。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公共圖書館事業建設規劃,經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選址應當位於人口相對集中、交通便利、市政設施配套良好的區域,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服務半徑合理的要求。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或者已經開工建設的公共圖書館選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公共圖書館的配套公共運輸、市政設施,並按照有關標準改善公共圖書館周邊的安全、衛生和環境狀況。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級公共圖書館。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廣州圖書館為全市公共圖書館的中心館,中心館可以根據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設立直屬綜合性分館或者專業性分館。
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區和鎮、街道公共圖書館,建立公共圖書館總分館體系,區公共圖書館為區域總館,鎮、街道公共圖書館為分館。省、市、區公共圖書館所在地的鎮、街道可以不設立分館。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村、社區的圖書室或者服務網點建設,可以在學校、企業、捷運站、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等人口密集區域設立圖書室或者服務網點。
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圖書室或者服務網點建設在場地、配套設施設備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為中心館、區域總館的專業性分館。
中心館、區域總館應當設定少年兒童閱覽區域。
第十五條
中心館、區域總館應當獨立建設。鎮、街道分館或者村、社區圖書室可以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現有建築建設。
公共圖書館(室)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的,應當滿足圖書館(室)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自成一區,設定單獨出入口。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的建築面積依據服務範圍內的常住人口數量並適當考慮人口增長因素確定。公共圖書館每千人建築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級公共圖書館達到十平方米以上;
(二)區域總館和鎮、街道分館合計達到37.5平方米以上,但省、市公共圖書館所在地的區可以適當低於上述標準。
市、區公共圖書館和鎮、街道分館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國家最低標準。
公共圖書館的少年兒童閱覽區域面積應當不低於全館借閱服務區域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的藏書總量應當高於國家標準。以公共圖書館服務範圍內常住人口為基數計算,館藏紙質信息資源人均擁有量到2020年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市級公共圖書館合計達到一冊(件)以上;
(二)區域總館和鎮、街道分館合計達到二冊(件)以上。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不斷完善、豐富館藏文獻信息資源。文獻信息資源建設應當兼顧紙質信息資源、數字信息資源和其他信息資源,滿足服務人口的需求。
以公共圖書館服務範圍內常住人口為基數計算,公共圖書館年人均入藏紙質信息資源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市級公共圖書館不少於0.06冊(件);
(二)區域總館和鎮、街道分館合計不少於0.14冊(件)。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信息資源共建共享。中心館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通用數字信息資源庫,對數字信息資源與傳統載體資源進行整合,為全市公共圖書館用戶提供數位化、網路化服務;區域總館可以建設具有本區域特色內容的數字信息資源庫。區域總館建設的數字信息資源庫應當在中心館網站建立連結。
數字信息資源建設中應當注重信息技術的套用,根據數字信息資源的用途,確定相應的加工級別和保存期,優秀文化遺產應當長期保存。
中心館與區域總館應當建立完善的數字信息資源管理平台,實現對數字信息資源的科學管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保證數字信息資源的合法使用。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對地方文獻的蒐集、整理和保護,逐步形成資料齊全、體系完整、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或者專題系列。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用途。
經依法批准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原址重建或者遷建。原址重建或者遷建的公共圖書館(室)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不得小於原有規模。公共圖書館(室)遷建應當在新館(室)建成後再拆除舊館(室)。
第二十二條
全市公共圖書館實行統一標誌,並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等城市標誌系統。
公共圖書館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服務的常住人口每一萬人至一萬五千人配備一名工作人員的標準,結合服務時間、館舍規模、館藏資源數量、用戶服務量等因素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可以多形式、多類型配備。
公共圖書館新進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並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公開招聘,具體要求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圖書館事業發展和業務要求,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市級公共圖書館的館長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區域總館的館長應當具有相應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五條
中心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業務的指導和協調;
(二)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共圖書館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範;
(三)負責統籌全市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網路、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數字圖書館建設;
(四)負責組織全市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專業化培訓工作;
(五)開展圖書館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六條
區域總館在中心館的業務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所屬分館的統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統一的業務標準,負責本館和所屬分館文獻信息資源的採購、編目和物流配送;
(三)按照全市統一的服務規範,制定本區公共圖書館(室)和服務網點的服務規範;
(四)負責本館和所屬分館工作人員的統籌調配;
(五)開展圖書館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提高圖書館空間和館藏紙質信息資源的利用率,定期對館藏紙質信息資源進行清點,對於有利用價值但利用率相對較低的紙質信息資源,可以在圖書館之間調配使用,或者建立貯存圖書館進行收藏;對於破損嚴重或者陳舊等原因而無法使用的館藏紙質信息資源可以根據有關程式予以剔除。
公共圖書館應當制定與本館館藏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紙質信息資源剔除規定,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保存和保護工作,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消毒、容災備份等必要設施,建立應急預案,落實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文獻信息資源。
第三十條
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縮微製品、電子出版物等,應當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圖書館呈繳兩冊(件);少年兒童出版物應當同時向廣州少年兒童圖書館呈繳兩冊(件)。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所屬職能部門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在編印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級公共圖書館呈繳四冊(件)作為資料保存。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向公共圖書館捐贈其出版或者編印的各類出版物和資料。
受繳、受贈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出版、編印單位出具接受呈繳或者捐贈憑證,定期編制呈繳本、受贈本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文獻信息資源採購諮詢制度,廣泛徵求用戶、專家以及相關行業組織對文獻信息資源採購類別、數量等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考核標準,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管理與服務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鼓勵建立圖書館行業組織,支持行業組織發揮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指導和行業協調作用。
圖書館行業組織的職責、議事規則等由其章程規定。
公共圖書館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普遍、平等、免費、開放和便利的服務原則。
第三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為公眾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一)文獻信息資源的閱覽、外借、查詢、參考諮詢等服務;
(二)政府公開信息的查詢服務;
(三)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和信息素養教育,舉辦公益講座、展覽、培訓等社會教育活動,為公眾終身學習提供條件和支持;
(四)提供學習、交流和相關公共文化活動的空間、平台;
(五)其他基本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除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基本服務外,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能力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公眾提供專題信息服務;
(二)為國家機關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三)為開展地方文獻與地方歷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利用網際網路、手機等信息技術手段和載體,為用戶提供遠程查詢、閱讀等服務以及個性化信息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藉助計算機管理與書目檢索系統,將紙質、電子和縮微等不同載體的館藏文獻目錄向公眾公開,提供題名、著者、主題等方便用戶查詢的基本檢索途徑。
公共圖書館應當為用戶提供必要的數字服務空間和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
區域總館應當根據村、社區居民的年齡結構、文化程度、就業狀況等,有針對性地配置村、社區圖書室的文獻信息資源,改善閱讀環境,提高服務水平。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流動站、流動車或者自助圖書館等形式,定點、定時在村、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提供文獻信息資源通借通還服務和其他公共圖書館服務。
第三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推薦優秀讀物、組織讀書會、開展閱讀輔導等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重點面向少年兒童和青年倡導、推廣閱讀。
第四十條
中心館、區域總館及其分館應當在2020年前實現文獻信息資源的通借通還。
第四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提供基本服務應當免費。
公共圖書館提供文獻複製、文本列印、即時付費資料庫檢索、科技查新、專題信息服務、文獻信息資源開發等服務,可以收取適當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收費應當用於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
公共圖書館不得將館內場地提供給第三方舉辦與公共圖書館功能和服務無關的商業性活動。經公共圖書館同意舉辦相關活動的,不得影響用戶對公共圖書館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條
中心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於七十小時,區域總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於六十三小時,鎮、街道分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於四十小時。
少年兒童圖書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在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開放時間。
第四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本館的服務範圍、服務指南、開放時間、收費項目及標準等事項在圖書館入口處、館內顯著位置公示,中心館、區域總館還應當在其網站上公示。
因故變更開放時間或者閉館的,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應當提前七日公示。
第四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用戶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獲取信息和知識;
(二)免費、平等獲得公共圖書館基本服務;
(三)向公共圖書館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並及時獲得回復;
(四)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四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合理利用公共圖書館資源;
(二)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和設施、設備,不得損毀;
(三)妥善保管並按照規定期限歸還所借館藏文獻信息資源;
(四)服從公共圖書館的管理,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圖書館內不得有追逐打鬧、高聲喧譁等干擾、影響其他用戶的行為;
(五)遵守其他規章制度。
第四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依法保護和使用用戶信息,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露。
第四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不得限制文獻信息資源的利用,但國家規定禁止公開傳播的文獻信息資源除外。
古籍和其他珍貴、易損文獻信息資源,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保護措施,利用數位化、善本再造或者縮微技術等提供保護性使用。對於其他不宜外借的文獻信息資源,讀者可以在館內閱覽。
第四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設施、設備、文獻信息資源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中心館、區域總館應當設定盲人閱覽室和殘疾人專座。
第四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組建圖書館聯盟或者其他方式,加強與學校圖書館、科學與專業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的交流與合作,通過館際互借、文獻傳遞、聯合參考諮詢、開放數字資源庫等方式實現資源共享與聯合服務。
少年兒童圖書館應當推進與中國小校圖書館的合作,通過流動站、流動車等方式向中小學生提供服務。
鼓勵學校圖書館、科學與專業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承擔公共圖書館職能或者參與設立公共圖書館(室),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五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常態化志願服務機制,加強與志願服務組織的合作,根據需要組織志願者參與公共圖書館的日常運行和服務工作。
第五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吸納社會組織參與公共圖書館的運營與管理。
公共圖書館購買服務應當有助於提升服務效能。
第五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在館舍顯著位置設立用戶意見箱(簿),公開監督電話,開設網上投訴通道,組建社會監督員隊伍,定期召開用戶座談會。
公共圖書館應當自收到意見或者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覆意見或者處理情況向提出意見的人員或者投訴人反饋。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編制公共圖書館事業建設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規定原址重建或者遷建公共圖書館(室)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制定考核標準,未定期對公共圖書館進行考核,或者未進行第三方評估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規定原址重建或者遷建公共圖書館(室)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保存和保護工作,導致文獻信息資源損毀或者滅失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文獻信息資源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將有關事項公示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保護、使用用戶信息,或者擅自披露、泄露用戶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限制文獻信息資源利用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設施、設備、文獻信息資源等方面便利服務的;
(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公共圖書館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違反規定向公眾收取費用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規定原址重建或者遷建公共圖書館(室)的,由文化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出版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呈繳出版物的,廣州圖書館或者廣州少年兒童圖書館可以通知出版單位限期呈繳;仍不呈繳的,由市文化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損毀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賠償;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逾期未歸還所借文獻信息資源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按照服務契約的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公共圖書館合理催告後仍不歸還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暫停其讀者證的使用許可權,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丟失所借文獻信息資源的,應當依法賠償。
用戶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五)項規定,不遵守公共秩序,有干擾、影響其他用戶的行為,或者不遵守其他規章制度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情節嚴重的,予以勸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附則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