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

為了加強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確保公共供水設施安全,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原則,根據《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供水設施,是指自來水水廠及其取水設施、水處理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和向農村地區延伸的公共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出廠總管,是指從自來水水廠出廠後未進行分流的輸水乾管。
第三條 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並具體負責屬於廣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所屬公共供水設施以及跨區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工作。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廣州市自來水有限公司供水範圍外)的劃定工作,設定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四條 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單位劃定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控制線,並徵求港航、海事等有關部門意見。供水單位應當提供公共供水設施的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點標高等資料。
第五條 自來水水廠的取水設施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應當將吸水口外輪廓邊緣線最突出位置上游200米至下游200米的河段劃定為水域安全保護範圍,將吸水口一側相應水域保護範圍邊界線向陸域縱深50米的陸域劃定為陸域安全保護範圍。
自來水水廠的取水設施在水庫管理範圍內的,應當將水庫正常水位線以內的區域劃定為水域安全保護範圍,將水庫周邊第一重山山脊線以內的匯水區域劃定為陸域安全保護範圍。
第六條 原水輸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按下列規定劃定安全保護範圍:
(一)直徑2000毫米以上(含2000毫米)的原水輸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屬設施邊緣水平方向兩側各5米以內的區域;
(二)直徑2000毫米以下的原水輸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屬設施邊緣水平方向兩側各3米以內的區域。
直徑2000毫米以上(含2000毫米)的原水輸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屬設施邊緣水平方向兩側各5米以內的區域已有建(構)築物的,其安全保護範圍按邊緣水平方向兩側各3米以內的區域劃定。
第七條 出廠總管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安全保護範圍:
(一)出廠總管及其附屬設施邊緣水平方向兩側各3米以內的區域;
(二)出廠總管及其附屬設施邊緣垂直方向上下各1米以內的區域。
第八條 穿越前航道、後航道、西航道、黃埔航道、官洲水道、侖頭水道、流溪河、白坭河、增江河、西福河、南崗河、蕉門水道、上橫瀝水道、下橫瀝水道、小虎瀝、西樵水道、騮崗水道、欖核河、潭洲瀝、市橋水道、沙灣水道、紫坭河、三枝香水道、大石水道的公共供水管道應當按下列規定劃定安全保護範圍:
(一)直徑2000毫米以上(含20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邊緣水平方向兩側各20米的水道範圍;
(二)直徑1000毫米以上不足2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邊緣水平方向兩側各10米的水道範圍;
(三)直徑3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含3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邊緣水平方向兩側各3米的水道範圍。
捷運建設因地質勘探等工作需要在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的,應當徵求供水單位的意見,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經批准施工但可能影響公共供水管道安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作業前三個工作日會同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航道建設維護工作不得損壞公共供水設施。
第九條 取水供水泵站和自來水水廠用地紅線水平方向周圍3米以內的區域禁止種植深根樹木和建造建(構)築物。
第十條 進入綜合管廊的公共供水設施按照《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和保護。
第十一條 西江廣州引水工程位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供水設施按照《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和保護。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穗水規字〔2020〕9號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港務局,廣州海事局,廣州捷運集團、廣州水投集團:
《廣州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0月23日

解讀

根據《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市水務局起草了《廣州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供水取水泵站、淨水廠、公共供水管道等公共供水設施周圍劃定安全保護範圍,並設定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為落實《條例》規定,推進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需制定《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主要依據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包括:《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城鎮供水管網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
借鑑參考的檔案包括:《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廣東省西江廣州引水工程管理辦法》《廣東省東江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
(二)制定主要過程
2020年1月21日,市水務局在入口網站就《廣州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劃定辦法》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截止2月10日,未收到公眾反映或者提交實質性意見和建議。市水務局分別於2020年1月22日、4月29日兩次徵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港務局、廣州海事局、廣州捷運集團、市水投集團,各區人民政府等21個單位意見。其中第二次徵求意見,共收到回覆意見36條,採納、部分採納12條,無意見16條,不採納9條。2020年7月3日,2020年第五次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召開,本辦法是其議題之一。經協商,就相關條款達成一致。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以《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為主要依據,參考了國家、廣東省、哈爾濱、大連、福州、徐州、瀋陽、昆明、合肥等的立法經驗,分十二條,明確了廣州市取水設施、原水輸送管道(涵洞)及其附屬設施、出廠總管及其附屬設施、穿越水道的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供水泵站和自來水水廠等的安全保護範圍。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目前,國家、廣東省以及其他省市均未出台劃定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的技術規範。各地制定出台的安全保護範圍和保護對象不盡相同,仍處於摸索實踐階段。市水務局充分考慮供水單位的需求以及《辦法》的可操作性,按照《條例》的規定,對取水設施、原水輸送管道(涵洞)及其附屬設施、出廠總管(出廠後未進行分流的主幹管)及其附屬設施、穿越水道的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供水泵站和自來水水廠等5類公共供水設施劃定了安全保護範圍,以確保廣州市不會因公共供水設施的損壞造成大範圍停水事故。劃定辦法過程中,既考慮了供水單位對保護公共供水設施的實際需求,也考慮了規劃部門提出的安全保護範圍的可實施性。《辦法》關於保護對象和保護範圍的規定,充分協調了廣州市各部門的訴求,可操作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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