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於2016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條列旨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促進節約用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供水用水條例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管理,科學規劃,推動公共供水配套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供水衛生的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和改革、環保、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供水用水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供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以及違法供水、用水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鎮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第六條 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供水企業應當配合做好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採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維護,制定節約用水宣傳計畫,定期開展節約用水宣傳。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或者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第二章 供水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編制供水專項規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節約用水專項規劃。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供水專項規劃、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供水設施,其選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並徵求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供水設施,對供水水壓的要求超出供水水壓服務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用先進供水方式,優先選用二次加壓變頻無負壓供水設、水箱式無負壓供水設備,並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 新建住宅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設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實行一戶一表改造的,由供水企業進行改造,用戶應當予以配合。所需費用由企業籌集或者在水費中適當籌集的辦法解決。
第十一條 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供水設施建設有關國家、行業標準和規範。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規範的材料、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設備。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自建供水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與公共供水設施連線的,建設單位或者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連線申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十五條 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居民家庭水錶前的供水設施納入公共供水設施管理範圍,由供水企業負責改造、維修和養護。業主或者原管理單位將供水設施移交管理維護的,供水企業應當接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的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經營管理,確保全全運行,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公共供水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所需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有序進行既有公共供水設施更新改造,定期對供水配套設施進行檢查,因管道、配件老化等原因導致水質、水壓達不到服務標準或者管網漏損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更換改造。
第十八條 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供水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妨礙物,可以先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搶修作業完成後,供水企業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擾公共供水設施的搶修。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一)將避雷裝置和電器地線連線在公共供水設施上;
(二)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道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與公共供水設施連線;
(三)盜竊、損壞、覆蓋公共供水設施及標誌;
(四)在公共供水設施上或者結算水錶後直接裝泵抽水;
(五)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供水企業等單位劃定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並設定明顯標誌。
嚴禁在安全保護範圍內建設腐蝕性和有毒物質的輸送、貯存設施、騎壓供水管道的建築物或者從事危害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核實地下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指導協助建設單位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施工造成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供水企業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和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的範圍包括居民家庭水錶前與二次供水相關的全部設施、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資料以及相關產品的有效證件。
第四章 供水保障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等要求,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和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並每周定期向社會公布,每月向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數據。供水企業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供水企業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相關標準的,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用戶,並同時採取措施使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同時報告供水和衛生主管部門,並採取相應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質、水壓進行監測,每月不少於一次進行抽檢,並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安全監督監測,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必須停止用水的,應當立即通知管理維護單位停止供水,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監測結果。
供水、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測檔案,用戶有權向供水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供水水質情況,供水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如實提供水質監測數據。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證供水水壓符合有關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水壓測試點,做好水壓檢測工作,保證供水水壓不低於規定的供水水壓服務標準,每月定期向供水主管部門報送水壓檢測數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檢測項目為《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水質指標的必測項目,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向用戶公布;
(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和規範,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隨時清洗消毒;
(四)安排持有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並對清洗消毒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清洗消毒後,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水質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向用戶公布;
(五)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將每次清洗消毒情況記錄歸檔。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設施的安全工作,發現設施有異常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進行搶修。
第二十八條 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供水應急管理制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供水企業應當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九條 因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嚴重鹹潮影響,造成無法正常供水的,供水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供水應急措施,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採取供水應急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將其供水區域、銷售價格、服務事項的辦理程式、服務承諾等內容向社會公開。
供水企業應當公開投訴處理制度和投訴服務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水企業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一條 居民、非居民用水實行分類計量收費。
供水企業應當抄表到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並應當按照用戶水錶指示的量值進行結算,不得將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的能源損耗和損失轉嫁給用戶。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三十二條 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計畫用水,並實施超定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供水價格因運營成本等因素需要進行調整的,由供水企業提出水價調整申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法定程式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用戶辦理用水、變更供水量和用水類別等業務,應當向所在地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答覆。供水用水雙方應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戶需要變更名稱或者需要供水企業暫停、終止、恢復供水的,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企業能夠當場辦理的,應噹噹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四條 用戶應當按照用水量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應當向用戶發出催繳水費通知單。超過催繳水費通知單上要求的繳費日期六十日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按契約約定暫停供水。用戶繳清水費和違約金後,供水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三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為用戶安裝經檢定合格的結算水錶,使用期限屆滿,供水企業應當免費更換。
因水錶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抄不到正確水錶水量值時,供水企業可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三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盜用水;
(二)轉供公共供水;
(三)毀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四)繞過結算水錶接管取水;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由供水企業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查證的實際非法取水天數計算取水量。
第三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節約用水規劃、年度用水計畫、用戶用水定額、供水狀況、用戶用水情況等因素,核定並下達非居民用水大戶的用水計畫。
第三十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加強計畫用水與定額管理,控制供水管網漏損,積極推廣節約用水器具,開展節水小區、單位、企業建設,推進企業循環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供水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施工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供水設施使用的材料、設備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規範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在公共供水設施上或者結算水錶後直接裝泵抽水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供水企業未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影響正常供水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相關標準未立即通知受影響用戶,並採取措施使水質符合標準的,或者發現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未報告供水和衛生主管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辦理用戶用水申請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制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市供水、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制定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供水和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對供水水質情況進行監測和公布,未對二次供水管理維護情況進行定期檢測的,由其上級單位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供水設施,是指用於生產、輸送、供應、計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運行的各種建(構)築物、設備和設施,包括公共供水設施、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
公共供水設施是指供水企業取水設施、水處理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自建供水設施是指有關單位自行建設的,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各項建設活動提供用水的取水設施、水處理設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用於農業的自建供水設施除外。
二次供水是指從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後,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再給用戶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水箱、貯水池、水泵或者無負壓加壓設備、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