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本市海珠區與芳村區的交通狀況,市人民政府決定興建鶴洞大橋及其配套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興建鶴洞大橋及其配套工程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6-06-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概述,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65號
【發布日期】1996-06-19
【生效日期】1996-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6]65號
【發布日期】1996-06-19
【生效日期】1996-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興建鶴洞大橋及其配套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6)65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內容
為改善本市海珠區與芳村區的交通狀況,市人民政府決定興建鶴洞大橋及其配套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工程範圍:西起芳村區的廣中立交路橋,東至海珠區的昌崗西路,並在鶴洞大橋與工業大道交匯處興建一座互通式立交路橋。
二、工程建設紅線(包括復建樓房建設紅線),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劃定。工程建設徵用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工作,由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規定的下限標準執行。
三、工程建設紅線範圍內,已依法安排給建房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建設用地內需拆遷的房屋,仍由建房單位或房地產開發單位負責補償安置,並須在1996年9月30日前拆遷完畢,騰出擴路場地,其他地段房屋由廣州市道路擴建工程辦公室負責組織拆遷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自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統一遷往芳村區住宅小區安置定居。
四、工程建設紅線範圍內需拆遷的房屋,其所有權人應在本通告頒布之日15日內,攜帶有關房屋的產權證書,向拆遷單位繳驗,並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沒有產權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的房屋,屬無業主的,由市國土局房管局依法代管;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按期拆除,並不予補償安置。
五、在工程建設紅線範圍內需遷移的管線,由管線所屬單位負責遷移,被遷移的管線按原規模、原標準給予補償。被遷移的管線需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的,其超過部分的工程費用,由管線所屬單位承擔。未經報建批准擅自敷設的管線,不予補償,並限期拆遷。各管線所有權單位應自接到拆遷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現有管線的報建批准資料、位置、數量、深度等情況及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供給建設單位。工程施工時,管線所屬單位應派員到現場監理。
六、被拆遷人如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核實徵用、收回土地的面積或被征拆建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和管線規格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裁決後再另行辦理補償手續。在解決糾紛期間,不得阻礙征地和拆遷工作的進行。對被拆遷的房屋可實行先拆遷、後補償的辦法,先行騰出土地,保證工程按期施工,但應做好測繪、拍照、登記、估價等資料證據保全工作。
七、對被拆遷房屋、管線的單位或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按期拆遷的,依法強制執行。強制拆遷的費用可先由拆遷人墊付,再從被拆遷人的搬遷費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補付。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干擾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圍攻、毆打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妨礙徵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一)阻撓、干擾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圍攻、毆打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妨礙徵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九、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