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清理整頓涉農收費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清理整頓涉農收費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2-02-2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清理整頓涉農收費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州市
  • 發布文號:穗府〔2002〕11號
  • 發布日期:2002-02-28
  • 生效日期:2002-02-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廣州市
【發布文號】穗府〔2002〕11號
【發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2002-0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清理整頓涉農收費的通知
(穗府〔2002〕11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2001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和省的有關部署和要求,深入開展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措施,並且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針對1999年減負檢查發現的問題,加大了專項治理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多數部門和單位的涉農收費是規範的,農民直接負擔的村提留、鎮統籌費逐年下降,遠遠低於國家規定的5%標準。但從近期省政府檢查組對我市部分區、縣級市涉農收費檢查的情況看,仍有個別部門的涉農收費比較亂,有的地方國土規劃部門仍在收取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有的地方對中央和省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沒有很好地落實,特別是農村中國小亂收費、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報刊訂閱攤派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對此,必須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決心抓緊解決。為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工作,我市將在近期對涉農收費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中央和省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
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講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真學習中央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有關政策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1993〕65號)、《關於農民負擔項目的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粵辦明電〔1999〕216號)、《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1〕94號)等檔案,提高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通過學習,認真解決個別涉農收費部門和少數農村基層幹部在思想認識、工作作風和政策法制觀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到凡是中央和省已經明令取消的涉及農民負擔的各種收費項目都要無條件地堅決停止收費,不得以任何藉口和名目變換手法恢復收費。各地違反審批許可權自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任何部門不得新開涉及向農民收費的項目,增加農民的負擔。嚴格按照中央“一項制度、八個禁止”的規定,把中央和省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二、深入開展涉農收費清理整頓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省的專項治理工作部署,對涉農收費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特別是近期省政府檢查組檢查時發現的、違反中央和省有關規定亂收費較為嚴重的部分地方,要以區、縣級市為單位進行一次重點自查。全市教育、計生、建設、國土、民政、電力等涉農收費部門要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本系統涉及農民的收費檔案和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清理整頓工作要條塊結合,重點放在鎮級基層涉農收費部門和單位。清理整頓工作必須認真、深入、細緻,邊查邊改,對清理查出的超收、多收、亂收的違規涉農收費要堅決清退處理,真正做到任務明確,措施具體,處理堅決,整改徹底。清理整頓工作的情況要在2002年3月底前書面報告市政府。市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各地的涉農收費清理整頓工作督促檢查,並進行不定期隨機抽查。對未按規定進行清理整改、情節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及民眾投訴亂收費較多、經查屬實的單位,將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廣東省違法收費行為處罰規定》等追究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並追究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影響惡劣的予以曝光。各地要通過這次對涉農收費的治理整頓,使農村“三亂”得到有效遏制,使農民反映強烈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三、落實減輕農民負擔領導責任制,健全涉農收費監督管理制度
各級政府和涉農部門要建立健全減輕農民負擔領導責任制,真正做到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要對涉農部門工作人員和主管領導進行政策法規的培訓教育,要通過“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農村基層幹部依法行政,尊重和保護農民合法的財產權和收益權。各級政府和涉農收費部門要全面推行涉農收費公示制度,把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服務性收費的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單位全部公開,向社會公布,以便民眾監督。要進一步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機制,各級農業、紀檢監察(糾風)、財政、計畫、物價、法制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各負其責,加強對涉農收費的監督管理。各地在機構改革中,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涉農收費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部門責任,帶頭執行中央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規定,維護政令統一,做到令行禁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